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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拓展阅读资料(2)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滥用职权”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滥用职权中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行政滥用职权具有那些特征?、什么是滥用职权罪?、行政滥用职权有哪些表现形式、公务员滥用职权是什么行为、是滥用职权罪,能追究刑事责任吗等

滥用职权中因果关系如何确定

滥用职罪的客体要件 滥用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罪的客观要件 滥用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也于滥用职。

行政滥用职权具有那些特征?

构成滥用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滥用职行为发生在自由裁量限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二是滥用职行为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力。滥用职,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由于滥用职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的目的难以取证。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75’根滥用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据《刑法》规定,滥用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重大损失”是滥用职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在量刑方面,滥用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滥用职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滥用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2)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而导致了与法定目的不一致。(3)行政主体的目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力的目的。如市政府为了改进街道和交通有强制征购土地,但如利用强制征购土地的力以达到取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则不符合法律授予该项职的目的。
二、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前后矛盾的解释。(2)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相违背。而反复无常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和目的,以达到非法的目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目的而随意变化,也构成力的滥用。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于行政滥用职。具体情形包括:(1)行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提出相对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从而拖延办理。(2)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客观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而导致相对人蒙受损失的,也视为拖延履行处理。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有重合的部分,对该部分应纳入到行政滥用职而予以审查。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严重失当的步骤,包括必要步骤的省略,必要步骤的颠倒,恣意增加步骤等。(2)非常不得体的方式。(3)选择一种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五、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1)对被管理人的利作限制性的决定时,必须考虑所限制的利与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点已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法律化了。

公务员滥用职权是什么行为

  滥用职,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滥用职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是滥用职权罪,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75’根滥用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据《刑法》规定,滥用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重大损失”是滥用职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在量刑方面,滥用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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