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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无共有”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通无共有”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以通开头的成语有哪些、普通共同诉讼中存在无独三吗?、下列语句没有通假字的一项是( ) A.失其所与,不知共其乏困 B.秦伯说,与郑人盟无能为也已 C、交通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吗、有关于通的成语有哪些、通假字 1.共其乏困 3.失其所与,不知 4何厌之有 5无能为也已等

普通共同诉讼中存在无独三吗?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是可能存在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另外,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利义务。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的,有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利义务。

下列语句没有通假字的一项是( ) A.失其所与,不知共其乏困 B.秦伯说,与郑人盟无能为也已 C

C  试题分析:通假字是中国古书的用字现象之一,“通假”就是“通用、借代”,即用读音相同或者相近的字代替本字。由于种种原因,书写者没有使用本字,而临时借用了音同或音近的字来替代,有人认为部分通假字就是古人所写的白字(别字)。事实上,第一个写通假字的人可以说是写的白字,但是后人纷纷效仿,也就积非成是了。通假字大量存在于古书之中,是造成中国古书难读的祸首之一。通假字所代替的那个字我们把它叫做“本字”。例如:“女还,顾反为女杀彘。”(《曾子杀彘》)句中“女”就代表“汝”。通假字本质上于错字或别字,于正常的文言现象。A.“知”通“智”,明智。“共”通“供”,“供给”。 B.“说”通“悦”,“高兴”的意思。“已”同“矣”,语气助词,相当于“呀”、“啊”。 D.说,通“悦”,yuè,高兴。

交通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吗

  交通事故是否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要看交通事故各方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细节。
  一般情况下,共同侵行为是一种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侵行为。作为一种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行为的关联性。各共同侵人各自实施了加害行为,但他们之间的加害行为都指向同一对象,和各加害行为之间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具有密切的关联性。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只有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过错,其行为才具有了可责难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侵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行为,但造成的是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的形式之一。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实际包括了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形式和数个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形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坚持共同过错说的合理成分,摒除客观说不区分无意思联络下各行为结合方式的绝对性,把数个侵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作为共同侵行为的一种,由各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中的“多因一果”形式仍然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无意思联络共同侵的法律特征是:(1)无意思联络侵行为的主体须为数个。这是有别于单独侵行为的特征。(2)各侵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这一点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与一般共同侵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一般共同侵中,侵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则是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的、直接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种偶然结合紧密程度高,偶然因素是基于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非主观因素所导致。(4)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各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的责任承担,对受害人作了最大利益保护,对侵人体现了最大公平,是对侵行为法的巨大发展和侵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谓“多因一果”侵,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一般来说,构成“多因一果”侵,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侵主体具有复数性,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人,各侵人均独立实施了侵行为;(2)数个侵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3)数个侵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后果,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4)数人的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中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纳入共同侵的范畴;排除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中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
  对于如何理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即要求数个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间接结合中的多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

通假字 1.共其乏困 3.失其所与,不知 4何厌之有 5无能为也已

本字分别是 供 智 餍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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