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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短斤缺两”的拓展阅读资料(7)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短斤缺两”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缺斤短两的反义词、缺斤短两的意思是什么?、缺斤短两 数额巨大 是什么罪、不要让自己的客气短斤缺两什么意思、买的东西短斤少两,按国家法律怎么赔偿、缺斤短两 近义词等

缺斤短两的反义词

【成语】: 缺斤短两【拼音】: quē jīn ǎn liǎng【解释】: 做买卖时货物短缺分量。【举例造句】: 做买卖要诚实,不能缺斤短两。【近义词】: 短斤缺两、缺斤少两【反义词】: 童叟无欺

缺斤短两的意思是什么?

缺斤短两的意思是不够数量的意思。比方说买一斤东西,只有八两的重量。

缺斤短两 数额巨大 是什么罪

于交易欺诈,朝重里讲于诈骗....这么点,估计还是于交易欺诈,跟工商局汇报就可以了,何苦那么狠..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不要让自己的客气短斤缺两什么意思

是不是你发的消息太那个客气了点啊,,如果是你太客气了,应该就是默许了吧,唉,现在很多人都喜欢玩文字游戏,搞得你是丈二的和尚,摸不清头脑.我觉得,要吗是她发错了,要吗就是她默认了,你再自己理清一些头绪吧。 希望对你有些许帮助!!

买的东西短斤少两,按国家法律怎么赔偿

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发生商品量不足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商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责任的,商品销售者有向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追偿。
扩展资料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益;
(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准确性发生争议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争议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弄虚作假、缺尺少秤,给国家或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缺斤短两 近义词

【近义词】: 短斤缺两、缺斤少两【成语】: 缺斤短两【拼音】: quē jīn ǎn liǎng【解释】: 做买卖时货物短缺分量。【出处】:【举例造句】: 做买卖要诚实,不能缺斤短两。【拼音代码】: qjdl【近义词】: 短斤缺两、缺斤少两【反义词】: 童叟无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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