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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当其罪”的拓展阅读资料(2)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罚当其罪”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责罚相当罚当其罪是什么意思、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含有罚字的成语、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一项原则、定其罪而免其邢是不是犯罪?怎样解释定其罪而免其刑?等

责罚相当罚当其罪是什么意思

责任和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罚相当)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
  1、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2、两种因果联系
  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内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
  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违法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违法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1、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
  2、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利(即特),也不应当存在“无 利的”义务(即不合理的义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如果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扩展资料:
一、罪行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注意事项: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基本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对于一切人的合法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主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利。宪法法律规定的利有人身、财产、政治与言论等等。
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每个人的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
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存在。
四、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2、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
(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含有罚字的成语

含有罚字的成语 :赏罚分明罚不当罪明罚敕法、以毁为罚、罚一劝百、赏善罚淫、二罪俱罚赏善罚恶赏劳罚罪赏同罚异、罪不当罚、赏贤罚暴、罚弗及嗣、恭行天罚、赏罚无章、罚当其罪、陟罚臧否、罚不责众、黜陟赏罚、蒲鞭之罚赏罚不当赏高罚下、赏罚黜陟、赏信必罚、赏罚不信、敬酒不吃吃罚酒、以誉为赏,以毁为罚、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一项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定其罪而免其邢是不是犯罪?怎样解释定其罪而免其刑?

这跟大赦和特赦关系不大吧,跟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有关??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性。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给你举个例子:《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当然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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