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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五十大板”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各打五十大板”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各打五十大板"的出处和解释?、熟语各打五十大板的出处?、歇后语中,各打五十大板。是啥意思?、山西通报“交警与司机对骂”,各打五十大板冤不冤?、歇后语中,各打五十大板.是啥意思、在古代打五十大板是打哪里?等

"各打五十大板"的出处和解释?

只是俗语而已。。。。。我找不到出处!但是类似的短语里有提及:一个巴掌拍不响http://baike.baidu.com/view/196184.html?wtp=tt

熟语各打五十大板的出处?

[各打屁股五百]◇ 前清有成例,知县老爷出巡,路 遇两人相打,不问青红皂白,谁 是谁非,各打屁股五百完事。(鲁 迅 《七论 “文人相轻”——两 伤》

歇后语中,各打五十大板。是啥意思?

[各打屁股五百]◇ 前清有成例,知县老爷出巡,路 遇两人相打,不问青红皂白,谁 是谁非,各打屁股五百完事。(鲁 迅 《七论 “文人相轻”——两 伤》

山西通报“交警与司机对骂”,各打五十大板冤不冤?

让我说都不冤,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结果和普通群众对骂起来,这素质也是可以的。但是司机如果有异议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投诉此交警,再不济可以起诉。但是辱骂交警就是不对的啦,不管是做什么行业不管是何人,大家都是爹妈生养的,都有爹妈谁愿意被骂啊!其实有些交警可能因为长期执法的原因,脾气并不怎么好,工作态度也不好,很容易和司机杠起来。假若司机脾气也不好,而且现在有路怒症的也不在少数,其中一方态度不好便容易争吵起来。我有次和朋友开车出去聚餐,我们一车人除司机外都喝酒了,不巧又撞上查酒驾,把仪器放进车里还没对上司机就已经有反应了,说是司机醉驾。但是司机的确没有喝酒,喝酒的是那些坐车的人,因此便争吵起来,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争吵,开车的朋友因为知道自己是司机要充当身份所以一晚上都没碰酒,脾气其实也不怎么好,因为误会醉驾,这么测那么测早就烦了,但是他不愿和交警争吵,可是后面的那些喝醉酒的人就不这么想了,因此和交警争吵起来,耽误了很长时间。似乎现在有两个职业的人最不招人喜欢一个是城管,另外一个就是交警了。但是这两个职业又是非常辛苦的,在工作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引发争吵,希望大家的素质都有所提高克制一下自己的暴脾气,争取不做粗暴执法人。但是身为群众的我们也要体谅理解这些人的辛苦,不要随意找事情,更何况肯定是有错那些执法人员才会盯上你,但是假若对处罚有异议有的是其他办法解决,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怼回去。因此我认为对于通报交警与司机对骂,各打五十大板并不冤。

歇后语中,各打五十大板.是啥意思

各打五十大板古时刑法的一种,给双方同样的待遇或不分清责任,让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

在古代打五十大板是打哪里?

杖打分多种。全身到处都能打。 不过当官的要打犯人就是棍子拿了打屁股唐朝李世民之后,只打臀部,顺便带着臀部以下的大腿一部分。唐朝之前,随便打。其实吧,过去的人,只是打1到5下,基本上5下就没命了,我在北京游玩,导游跟我们说的笞杖是公堂之上的刑罚,不只是四十大板,十、二十、三十、五十五都有。笞杖的定位与标准笞杖,俗称打板子,是中国古代使用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既然称为教刑,自然是使用最多最广的了。中国古代的五刑,各代不尽相同,至隋代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延续至明清。清代时法定的笞杖刑标准是:笞刑,分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杖刑,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清朝的审级是县、府、按察司、总督或巡抚四级。州县一级只能决定笞杖刑的案件,且县官只有处杖一百的力。笞、杖,本是五刑中的基本刑罚,然而平时又常用于刑讯逼供。古时刑讯逼供在法律上也有一定限度,囚犯因刑讯致死,要处主审官杖一百至流刑3千里的刑罚。笞杖的随意性尽管各朝各代对笞杖之刑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常常是随意定罪,动辄使用笞杖,公堂上打死人的事例比比皆是。光绪时内乡知县章炳焘堂讯时往往一笞数千,甚而有立毙杖下者,就是一例,由此可见古时的法律在执行时随意性是很大的。这种随意性还体现在行刑的工具上。刑具本身是很有讲究的,例如清代规定的笞杖,用竹篾削去粗节毛根制成。笞,称为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杖,称为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半,重不过二斤,大小竹板均为五尺五寸长。用板打人时,行刑人手握板的小头,击打受刑者。而历代施用杖刑时,常用别的东西代替杖具。许多杖杀人的情况,用的就不是杖,而是棒。同杖相比,棒要粗重得多,击打人身显然更容易造成伤残或死亡。还有的酷吏使用的杖具是特制的。较为常见的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这样的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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