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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行天罚”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恭行天罚”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古文《淝水之战》翻译、恭字打头的四字成语、奇技淫巧以悦妇孺什么意思、zyg恭行天罚whbj什么?、如何理解商代的“弃灰之法”?、如何理解商代的“弃灰之法”?等

古文《淝水之战》翻译

古文《淝水之战》翻译:
太元七年冬天的十月,秦王苻坚在太极殿会见群臣,苻坚提议说:“自从我继承了大业,至今将近三十年,四方大体上安定,只有东南方的那一块地方,还没有蒙受君王的教化。现在约略计算我的士兵,能够达到九十七万人,我想亲自率兵去征讨他们,怎么样?”
秘书监朱肜说:“陛下奉行天意惩罚东晋,一定能不战而胜,如果东晋的国君不口衔璧玉到军门,就一定会逃跑客死他乡。陛下使(逃难到南方去的)中原士民回到他们的家乡,然后调转车驾东巡,在泰山祭告天地庆祝大功告成,这是一千年才有的一个时机啊。”苻坚高兴地说:“这就是我的愿望啊。”
尚书左仆射翼说:“过去商纣王无道,但微子、箕子、比干三位仁人在朝,周武王尚且因此而撤兵。如今东晋虽然衰微弱小,但没有大的罪恶,谢安、桓冲又都是江南一带才识卓越的人,他们君臣和睦,内外同心,以我来看,不可图谋!”苻坚沉默了很长时间,说:“诸君各自说说自己的意见。”
太子左卫率石越说:“今年木星和土星守护吴地,福德都在东晋一边,攻打他们必然遭致上天的灾祸,而且他们依仗着长江的天险,百姓为他们所用,恐怕不可以攻打他们啊。”苻坚说:“过去周武王攻打纣王,违背太岁和卦辞。天理幽深,不易明白。吴王夫差和三国时期吴王孙浩都依仗着长江及两岸的湖泊,仍不能免于灭亡。
如今凭借我众多的士卒,向长江投去马鞭,足以使它断流,他们又能依仗什么天险呢!”石越回答说:“被灭亡的三个君主都是荒淫无道的昏君,因此敌国打败他们,比从地上捡起东西来还要容易。
现在的晋国虽然没有德行,但也没有大的罪行,希望陛下暂且按兵不动,囤积粮谷,来等待晋国的罪过。”在这种情况下群臣各自陈说利处和弊处,很长时间不能决定下来。苻坚说:“这就是所谓的在道路边建造房屋,没有什么时候能够造成。我应该由自己来决断。”
众大臣都出去了,只留下了阳平公苻融。苻坚对他说:“自古决定大事的,只不过一两个大臣而已。现在众说纷纭,白白地扰乱人心。我应当与你一同决定此事。”
苻融回答说:“现在攻打晋国有三个不利因素:天理不顺,这是其一;晋国自身没有罪过,这是其二;我军征战频繁,士兵疲惫不堪,百姓也产生了畏敌之心,这是其三。群臣当中说晋国不可攻打的人,都是忠臣,希望陛下能够听从他们的意见。”
苻坚变了脸色说:“你也像这样,我还指望谁呢!我有百万强兵,财物兵器堆积如山;我虽然不是什么贤明的国君,但也并非昏庸之人。乘着捷报频传的势头,去攻打垂死挣扎的国家,为何还要担心不能攻克呢?怎能再留下这些残敌,让他们长久地成为国家的忧患呢!”
苻融哭泣着说:“晋国不可以消灭,这是很显然的事情。如今使军队劳顿,大举出兵,恐怕不会取得万无一失的成功。况且我所担忧的,还不止这些。陛下宠信厚养鲜卑人、羌人、羯人,使们遍布京城地区,这些人是我们深深仇恨的大敌。
如果只留下太子和几万弱兵守卫京师,我担心在京师会有不能预料的严重变故发生,到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如果)我见解愚拙,果真不值得;(那么)王景略是当代杰出的人士,陛下时常把他比作诸葛亮,难道您不记他的临终遗言吗!”苻坚仍然不听。
在这种情况下朝臣纷纷向苻坚进谏,苻坚说:“凭借我们的实力攻打晋朝,比较双方的强弱之势,前秦攻打东晋犹如疾风扫秋叶一样轻松,然而朝廷内外却都说不能攻打,这确实是我所不理解的!”
原文:
太元七年冬,十月,秦王坚会群臣于太极殿,议曰:“自吾承业,垂三十载,四方略定,唯东南一隅,未沾王化。今略计吾士卒,可得九十七万,吾欲自将以讨之,何如?”秘书监朱肜曰:“陛下恭行天罚,必有征无战,晋主不衔璧军门,则走死江湖,陛下返中国士民,使复其桑梓,然后回舆东巡,告成岱宗,此千载一时也!”坚喜曰:“是吾志也。”
尚书左仆射翼日:“昔纣为无道,三仁在朝,武王犹为之旋师。今晋虽微弱,未有大恶。谢安、桓冲皆江表伟人,君臣辑睦,内外同心。以臣观之,未可图也。”坚嘿然良久,曰:“诸君各言其志。”
太子左卫率石越曰:“今岁镇守斗①,福德在吴。伐之,必有天殃。且彼据长江之险,民为之用,殆未可伐也!”坚曰:“昔武王伐纣,逆岁违卜。天道幽远,未易可知。夫差、孙皓皆保据江湖,不免于亡。
今以吾之众,投鞭于江,足断其流,又何险之足恃乎!”对曰:“三国之君皆淫虐无道,故敌国取之,易于拾遗。今晋虽无德,未有大罪,愿陛下且案兵积谷,以待其衅。”于是群臣各言利害,久之不决。坚曰:“此所谓筑室道旁,无时可成。吾当内断于心耳!”
群臣皆出,独留阳平公融,谓之曰:“自古定大事者,不过一二臣而已。今众言纷纷,徒乱人意,吾当与汝决之。”对曰:“今伐晋有三难:天道不顺,一也;晋国无衅,二也;我数战兵疲,民有畏敌之心,三也。群臣言晋不可伐者,皆忠臣也,愿陛下听之。”坚作色曰:“汝亦如此,吾复何望!
吾强兵百万,资仗如山;吾虽未为令主,亦非暗劣。乘累捷之势,击垂亡之国,何患不克,岂可复留此残寇,使长为国家之忧哉!”融泣曰:“晋未可灭,昭然甚明。今劳师大举,恐无万全之功。且臣之所忧,不止于此。
陛下宠育鲜卑、羌、羯,布满畿甸,此皆我之深仇。太子独与弱卒数万留守京师,臣惧有不虞之变生于腹心肘掖,不可悔也。臣之顽愚,诚不足采;王景略一时英杰,陛下常比之诸葛武侯,独不记其临没之言乎!”坚不听。于是朝臣进谏者众,坚曰:“以吾击晋,校其强弱之势,犹疾风之扫秋叶,而朝廷内外皆言不可,诚吾所不解也!”
扩展资料:
《淝水之战》出自于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
创作背景:
司马光曾患历代史籍浩繁,学者难以遍览,因欲撮取其要,撰纪传体史。初成《通志》8卷,起战国至秦二世,表进于朝,引起宋英宗的重视。治平三年(1066),诏置书局于崇文院,继续编纂。宋神宗即位,赐书名为《资治通鉴》,并序以奖之。元丰七年(1084)书成。
《资治通鉴》成书后,元丰八年,范祖禹、司马康、黄庭坚、张舜民等奉命重行校定,元祐元年校定完毕,送往杭州雕,元祐七年刊印行世。
作者简介:
司马光(1019-1086),北宋时期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世称涑水先生。司马光自幼嗜学,尤喜《春秋左氏传》。代表作有《翰林诗草》、《注古文学经》、《易说》、《注太玄经》、《注扬子》等。

奇技淫巧以悦妇孺什么意思

出自《书·泰誓下》,原句是:以遣有乐之生,奇技淫巧以悦妇孺的意思。这话的时代背景时清朝后期的上层人士对西方先进科学技术的愚昧无知的态度,认为西方的科学技术及所发明创造的机械产品如照相机、钟表什么的无非就是哄着女人和小孩乐的玩意儿,没有什么使用价值。

如何理解商代的“弃灰之法”?

据文献记载,商代有“弃灰之法”。《韩非子 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而又有一些 说法“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针对此问题,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察 律令》按:“此法太重, 恐失其实。”否定此法的存在,而且“弃灰之法”在战国时期有两种不同的传说,且所处之刑罚轻重相差甚远。 那么“弃灰之法”是否存在?我从以下方面可以论证“弃灰之法”是存在的。 (一) 孔子的看法的角度看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 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父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 离无恶,此治之道也。”孔子很认为这一种处罚方法,从他们的讨论中,我们可以证明弃灰之法的存在,而且 其处罚是严酷的。 (二)从记叙中刑罚轻重进行讨论 第一段记载是“刑弃灰于街者。”第二段记载是:“断其手。”从“刑”字入手,刑的古字是“ ”在金文 总出现过,又见于西周晚期的散盘铭文,战国时期的子禾子釜铭文中也有。《说文解字》曰: ,罚罪也,从刀, 从井。”本义即征伐,杀戮。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后来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如果从“刑” 字的这一含义出发,那就于“断其手”意思很相似,那么所处之刑罚就有一致的地方,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在 记载中刑罚程度不相同而否定它存在的可能性。 (三)从商朝的立法思想的角度来分析 (1)君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将对上天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紧密结合,并宣称他是承天继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汤讨伐夏桀 时,商汤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后,此种思想成为他们维护君加强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讨有罪,恭行天罚 “天讨”“天罚”的神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商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礼记 表记》说:“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统治集团认为;上天洞察人们的一切罪恶,并对有罪者予与惩亦,其对罪人的惩办 交给受命于天的商王执行;商王对罪人的惩办是恭行天罚。商朝统治集团将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纳入“天 讨有罪”的范畴,借以说明其立法有据,并将其对敌对势力的讨伐和对臣民的惩罚均称为“恭行天罚”,借以 说明其师出有名和压迫有理。于是,在当时社会思想还淹没在一片早期宗教混沌中时,统治者就可以在”神旨 意“的假面具下堂而皇之地制定实施严刑酷法,对“弃灰者”处以重刑,虽是过分,但在“神旨意”的默许下 它就是正确的,所有的人都要无条件地接受它,尽管你不认同,你也要无奈地接受。不过这种情况几乎很少会 有,因为当时的神说为全国上下所接受,而且被人所崇拜。于是,在这种神色彩十分浓重的情况下,出自 神旨意的“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制就有了它可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空间,这样,又一次证明此条令存在的可 能性是极强的。 (四)再从商法律的组成因素来看,此法令也是存在的 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商朝的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充实。而商法律是由习惯成自然 法“礼”和“刑”及王的命令所构成的。在奴隶主贵族制主义政体下,商王的命令如誓、诰、训等也是商朝 法的主要渊源。这是由商王居于高位,拥有最高制力决定。商王是最高立法者,其命令也是最高的法律效 力。在《竹书纪年》还记载了“令”的出现,甲骨卜辞中也有“王命”,“王令”的记录。这就更进一步地证 明了商王的命令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商朝国家法律的重要依据,那么,商朝的法律于最高统治 的意识有一定的关系,那么刑法就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这样,在法律中所含有的个人主观意志的成分就 特别多。于是,出现“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律条文就不足为怪了。 (五)最后,我们从商的统治方式来看,当时,虽然说从奴隶社会开始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是整个社会意识 于人的思想仍然处在半文明半野蛮的状态下,商朝统治集团为了巩固其统治,镇压阶级暴动,就会想方设法地 制定一些严刑酷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控制人民的行为,把他们的活动限制在有限的空间里,不要让他们的行 为活动越出限定的范畴,于是只有通过强制,严酷的手段来实现。 如《尚书 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我乃 殄灭之。”“、、、颠越不恭,、、、我乃 殄灭之” “、、、赞遇奸宄 ,我乃 殄灭之。” 《商书》“刑百,罪莫重于不孝”。还有五刑等,都是一些严酷的法律;所以“弃灰之道,断其手”跻身 于酷发中完全可以的。 由此可见,重罚“弃灰之道者”在当时具有其实际性和可行性。 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714.htm

如何理解商代的“弃灰之法”?

据文献记载,商代有“弃灰之法”。《韩非子 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而又有一些 说法“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针对此问题,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察 律令》按:“此法太重, 恐失其实。”否定此法的存在,而且“弃灰之法”在战国时期有两种不同的传说,且所处之刑罚轻重相差甚远。 那么“弃灰之法”是否存在?我从以下方面可以论证“弃灰之法”是存在的。 (一) 孔子的看法的角度看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 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父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 离无恶,此治之道也。”孔子很认为这一种处罚方法,从他们的讨论中,我们可以证明弃灰之法的存在,而且 其处罚是严酷的。 (二)从记叙中刑罚轻重进行讨论 第一段记载是“刑弃灰于街者。”第二段记载是:“断其手。”从“刑”字入手,刑的古字是“ ”在金文 总出现过,又见于西周晚期的散盘铭文,战国时期的子禾子釜铭文中也有。《说文解字》曰: ,罚罪也,从刀, 从井。”本义即征伐,杀戮。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后来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如果从“刑” 字的这一含义出发,那就于“断其手”意思很相似,那么所处之刑罚就有一致的地方,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在 记载中刑罚程度不相同而否定它存在的可能性。 (三)从商朝的立法思想的角度来分析 (1)君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将对上天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紧密结合,并宣称他是承天继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汤讨伐夏桀 时,商汤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后,此种思想成为他们维护君加强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讨有罪,恭行天罚 “天讨”“天罚”的神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商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礼记 表记》说:“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统治集团认为;上天洞察人们的一切罪恶,并对有罪者予与惩亦,其对罪人的惩办 交给受命于天的商王执行;商王对罪人的惩办是恭行天罚。商朝统治集团将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纳入“天 讨有罪”的范畴,借以说明其立法有据,并将其对敌对势力的讨伐和对臣民的惩罚均称为“恭行天罚”,借以 说明其师出有名和压迫有理。于是,在当时社会思想还淹没在一片早期宗教混沌中时,统治者就可以在”神旨 意“的假面具下堂而皇之地制定实施严刑酷法,对“弃灰者”处以重刑,虽是过分,但在“神旨意”的默许下 它就是正确的,所有的人都要无条件地接受它,尽管你不认同,你也要无奈地接受。不过这种情况几乎很少会 有,因为当时的神说为全国上下所接受,而且被人所崇拜。于是,在这种神色彩十分浓重的情况下,出自 神旨意的“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制就有了它可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空间,这样,又一次证明此条令存在的可 能性是极强的。 (四)再从商法律的组成因素来看,此法令也是存在的 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商朝的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充实。而商法律是由习惯成自然 法“礼”和“刑”及王的命令所构成的。在奴隶主贵族制主义政体下,商王的命令如誓、诰、训等也是商朝 法的主要渊源。这是由商王居于高位,拥有最高制力决定。商王是最高立法者,其命令也是最高的法律效 力。在《竹书纪年》还记载了“令”的出现,甲骨卜辞中也有“王命”,“王令”的记录。这就更进一步地证 明了商王的命令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商朝国家法律的重要依据,那么,商朝的法律于最高统治 的意识有一定的关系,那么刑法就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这样,在法律中所含有的个人主观意志的成分就 特别多。于是,出现“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律条文就不足为怪了。 (五)最后,我们从商的统治方式来看,当时,虽然说从奴隶社会开始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是整个社会意识 于人的思想仍然处在半文明半野蛮的状态下,商朝统治集团为了巩固其统治,镇压阶级暴动,就会想方设法地 制定一些严刑酷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控制人民的行为,把他们的活动限制在有限的空间里,不要让他们的行 为活动越出限定的范畴,于是只有通过强制,严酷的手段来实现。 如《尚书 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我乃 殄灭之。”“、、、颠越不恭,、、、我乃 殄灭之” “、、、赞遇奸宄 ,我乃 殄灭之。” 《商书》“刑百,罪莫重于不孝”。还有五刑等,都是一些严酷的法律;所以“弃灰之道,断其手”跻身 于酷发中完全可以的。 由此可见,重罚“弃灰之道者”在当时具有其实际性和可行性。 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7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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