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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畏罪潜逃”的拓展阅读资料(5)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畏罪潜逃”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儿子打架致人轻伤畏罪潜逃后果、畏罪潜逃是主谓关系的短语吗?、梦见自己畏罪潜逃 罪名好像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怎么解啊、怎么才算畏罪潜逃呢?、潜逃罪是指哪点、同伙判十八年我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是重判轻判等

儿子打架致人轻伤畏罪潜逃后果

轻伤   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轻微伤害的损伤。
造成轻伤的量刑赔偿
我国《刑法》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轻伤的赔偿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赔偿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23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245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畏罪潜逃是主谓关系的短语吗?

畏罪潜逃”不是主谓短语,而是偏正短语中的状中短语。“潜逃”是动词,中心语;“畏罪”是状语,修饰后面的动词“潜逃”,说明“潜逃”的原因是“畏罪”。 主语是谓语陈述的对象,指明说的是“什么人”或“什么事物”;谓语是陈述主语的,说明主语“是什么” 或“怎么样”。“畏罪”不是“潜逃”的陈述对象,不是“潜逃”主语;“潜逃”也不是对“畏罪”加以陈述的,不是“畏罪”的谓语。所以“畏罪潜逃”不是主谓短语。如果问:“谁潜逃?”不能用“畏罪”来回答“谁”的问题。

梦见自己畏罪潜逃 罪名好像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怎么解啊

心神不宁】表示近期你遇到了一些烦恼,精神过于紧张,心理压力太大,需要放松,自我调整,祝你好运。

怎么才算畏罪潜逃呢?

证据确凿的话,不潜逃也是要抓的,我看你去报警好了!

潜逃罪是指哪点

指行为人犯罪,仍未自首。潜逃在外的行为罪行为潜逃罪

同伙判十八年我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是重判轻判

  从法律上来说,取保候审逃跑只会导致没收保证金、重新逮捕并不允许再次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原来罪名的定罪量刑。
  一、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因此,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仅限于违反上述法律义务时应承担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你所说的情况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
  二、关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不于附带民事案件范畴,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取保候审保证人即使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只在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即取保候审之前的数额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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