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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的拓展阅读资料(2)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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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可判几年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力。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以权谋私的特征及防范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指公职人员或政府部门在代理行使公共力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体或局部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基层实践来看,也可以简要概括为“潜在的以谋私的可能”,一旦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会导致腐败。因此,探索一种预防机制,来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谋利、以谋私,已成为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
00一、近年来萧山的实践与探索
00“利益冲突的回避与防范”,关键在于“防”,即围绕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力制衡和利益安排,提前阻断公职人员以谋私的通道,使公共力与他们的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从萧山近年来的实践看,主要围绕构建“四大机制”:
00(一)构建互通机制,努力实现信息对称。产生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代理行使公共力的公职人员和政府部门与公共利益享有者——人民群众之间没有实现信息的完全对称,公众无法得到应有的知情、选择、监督和参与。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力争将利益冲突化解于冲突明朗化之前,是萧山在实践和探索过程中首先考虑付诸于行的。重点把握了前、中、后三个时期:一是注重前期,让公众可参与。近年来,萧山区先后建立了重大事项公众参与机制、政府开放性决策机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评审机制等,通过实行区政府常务会议视频直播、重大工程项目媒体公示等方式,在行使公共力之前,就尽可能让公众参与进来,共同来谋划公共利益的获取。二是注重过程,让公众可监督。在行使公共力的过程中,通过积极推行领导接访日、信访办事公开、效能“零距离”现场服务等各种方式,畅通公众开展监督、反映问题的渠道,能及时对政府正在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有关事项发表观点、提出意见,以便使利益的获取能充分置于其享有者的监督之下,不至于产生偏差。三是注重结果,让公众可知情。在行使公共力之后,为了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知晓情况,萧山区政府、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都已建立起了相应的新闻通报会、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及时把有关情况向公众进行发布,避免由于不知情或模糊知情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
00(二)构建控制机制,努力阻断冲突产生。应该说,利益冲突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当其超过一定临界点时,就会爆发。因此,构建利益冲突控制机制,在利益冲突到达临界点前就设计防范的方法和手段,是萧山着力做的第二件事。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抓力设限。从基层工作实践来看,没有限制的力,往往会造成力滥用,从而产生腐败。因此,萧山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开展“三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出廉洁自律“五个不准”、出台《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监督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给力设限。二是抓利益公开。在利益回避的制度设计中,利益公开是必要条件。萧山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系列尝试,如构建力阳光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三是抓监督检查。监督是控制力的必要手段和途径。近年来,萧山每年都会针对1—2项重点来开展题检查,如2006年对区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党政干部购置农村宅基地以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情况,2007年对干部车改后使用车辆情况,2008年对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2009年对“烟票兑换现金”情况等,进一步规范了力的行使,使利益得到有效规制。
00(三)构建预警机制,努力化解潜在冲突。防范利益冲突的最好办法,是把冲突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萧山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利益冲突预警机制,进行利益冲突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努力将利益冲突在其爆发之前即化于无形。一是营造冲突防范氛围。主要考虑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防范共识。通过每年开展廉政主题教育等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利益冲突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在全区公职人员中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排查利益冲突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预防岗位廉政风险。同时,不断深化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六进”工程、示范点创建以及“进工地”等新载体,不断扩展和丰富廉政文化的内涵及形式,形成不宽容利益冲突的社会环境。二是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党政部门在工作中能真正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一方面,充分利用传统渠道,如信访投诉、效能投诉、区长热线等;另一方面,不断拓宽新兴渠道,如网络时评、视频对话等,从而引导各个利益群体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三是整合各方预警力量。近年来,萧山区不仅建立了廉政风险预警机制,而且成立了党风廉政监督员、行风与效能监督员、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监督员、信访信息分析员等队伍,并高度重视对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建议以及公众、网民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认真聆听大众对公共利益的愿望,捕捉利益冲突可能发生的信息,及时作出预判,防止利益冲突的真实发生。
00(四)构建调处机制,努力体现综合效果。利益冲突一旦发生,必须加以及时调处,使之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妥善解决,避免造成大的危害性影响。为此,萧山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理性处理利益冲突,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消除利益冲突带来的后果。一是问责方面。力和责任是同时存在的,公职人员或部门在行使力的同时,担负着应有的责任。为此,近年来,萧山相继出台了责任追究办法、重大决策执行不力问责办法、效能惩戒办法等,加大了问责力度,确保力和责任的对等。二是惩治方面。近年来,萧山区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特别是由利益冲突引发的违纪违法案件,先后查处了教育系统、民政系统、农水系统、公安系统、建设系统等窝案串案,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2005年以来,萧山共查处机关事业单位违纪违法案件184件,其中涉及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公影响直接或间接获取私人利益的案件115件,占62.5%。三是转化方面。萧山始终把问责、查处、追究、惩戒作为一种手段或一个过程,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来审视现有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发现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加以弥补和完善,从而达到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实现长效管理。如在查处教育系统案件后,成立了教育系统会计结算中心,完善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
00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00从当前基层的实践来看,利益冲突的回避和防范工作正在不断深化中,也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00(一)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时效性。主要体现为三个特征:一是分散。为了防止利益冲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利益冲突法,但我国到目前仍没有制定出台一套总体上的法律或制度体系,现有的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较为松散、笼统,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往往只注重了点,却忽视了面。二是短期。在基层实践中,制度规定往往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不准”,如萧山为了确保大江东建设、为了保障车改等顺利进行,就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纪律规定。这些纪律规定在现时阶段,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过了这一阶段,这些制度规定就可能会出现“过时”现象。三是滞后。目前,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还是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如在基层实践中,利益冲突表现较为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领域等,还没有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导致在工作中无法从源头上根除私利对公的干扰,可以说已经达不到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需求。
00(二)落实不够到位,缺乏执行力。目前,从基层实践来看,有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没有落到实处,无法起到应有效果。分析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在主观方面。由于少数领导干部自身素质不是很高,对落实制度的规定动作做不到位,无法实现上行下效,导致执行出现偏差。如萧山近年来在政府投资体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基本建立起了一套覆盖项目决策、执行、监督、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但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下马”的领导干部还是时有发生。二是在客观方面。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财产申报、财产公示等制度,对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过程中拒报、虚报行为也没有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这就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等还不能够真正成为制度常态。三是在环境方面。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情社会的特征体现得比较明显,在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情与法”、“情与利”之间的矛盾冲撞,从而滋生了因私情弄舞弊的行为,导致执行不畅。这在我们查处的一些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往往是所谓的“朋友”帮忙,却导致了腐败的发生,如人情难却的受贿、特事特办的违法用地、工程招投标的特定条件设置等。四是宣传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制度建立起来后,由于宣传普及工作没有到位,造成公职人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很多时候往往由于因为一知半解而意识不到自身的行为已经产生利益冲突,或对利益冲突的危害性认识不深。比如很多领导干部往往都只认为只有爆发性的、群体性的利益冲突才会产生危害,而对由于利益冲突表现程度不激烈而形成的亚腐败行为不予重视。
00(三)惩戒不够刚性、缺乏威慑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比较原则。目前,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中往往是原则性的惩处措施为主,这就使当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有可能不做出处理,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规定很难真正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二是配套不全。从很多制度来看,往往规定了“不准”、“禁止”,如我们的《廉政准则》中明确了52个“不准”,但大多没有相配套的惩罚性条款,结果产生了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得力的现象,或敷衍拖沓或失之于宽,达不到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的需要。三是力度不够。制度中规定的“不准”、“禁止”等措施,往往只构成违纪,却难以上升到法律惩戒层面,这使得惩戒在力度上有欠缺。这与我国还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也有一定的关系。
00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00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我们考虑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努力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
00(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简单的讲,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公职人员潜在的谋取私利的可能,也就是一开始就把“你”设定成“坏人”,从而有效地防范“你”做“坏事”。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建立健全一套系统的制度是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方法。因此,我们将牢固树立起制度防腐理念,着力推进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把握整体规划。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个科学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具体的过程中,我们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现行的廉政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反腐倡廉形势和基层工作实际,采取兼收并蓄、增补完善等措施,不断充实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党性修养等内容,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循序渐进地推进制度建设。二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主要针对当前反腐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特别是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市场化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立项决策、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等环节的利益冲突问题;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也建议至上而下建立健全一批具体制度,如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及金融实名制等配套制度;如对受贿罪进行严格界定,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三是注重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而减小利益冲突发生的几率。因此,我们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力阳光运行机制,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让公众对政府有哪些公共力,公共力是如何使用的有更清晰的认识,充分将力放到阳光下,打破暗箱操作。
00(二)进一步强化执行,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狠抓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回避与防范利益冲突,关键在于健全制度,但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制度真正发挥出有效的作用。主要抓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预防利益冲突的重要工作来开展,通过举办讲座、开展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岗位廉政意识,从认识、法纪、道德等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从而在主观层面上强化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坚决性,杜绝发生利益冲突的现象。二是细化具体措施。在抓好现有制度落实工作的同时,根据现有法律制度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内容、细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把制度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同时,把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与社会监督内外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力运行的监督,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00(三)进一步加强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利益冲突制度规定的行为。利益冲突是腐败之源,加强问责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合理限制力行使,确保力在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公共服务等关键环节上自由裁量不再“自由”。一旦力越界,坚决予以问责。二是进一步加大查案工作力度。惩防并举,惩治是最好的预防。通过查办案件,对在利益冲突面前丧失原则、党性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惩治。同时,也给广大领导干部在面对利益冲突时起到了警示作用,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三是进一步重视苗头问题处理。把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项整治工作变成经常性工作来开展,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并通过信访诫勉、廉政谈话等多种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事前教育和警示,注重分析和解决处在萌芽状态的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以权谋私的特征及防范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指公职人员或政府部门在代理行使公共力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体或局部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基层实践来看,也可以简要概括为“潜在的以谋私的可能”,一旦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会导致腐败。因此,探索一种预防机制,来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谋利、以谋私,已成为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
00一、近年来萧山的实践与探索
00“利益冲突的回避与防范”,关键在于“防”,即围绕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力制衡和利益安排,提前阻断公职人员以谋私的通道,使公共力与他们的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从萧山近年来的实践看,主要围绕构建“四大机制”:
00(一)构建互通机制,努力实现信息对称。产生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代理行使公共力的公职人员和政府部门与公共利益享有者——人民群众之间没有实现信息的完全对称,公众无法得到应有的知情、选择、监督和参与。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力争将利益冲突化解于冲突明朗化之前,是萧山在实践和探索过程中首先考虑付诸于行的。重点把握了前、中、后三个时期:一是注重前期,让公众可参与。近年来,萧山区先后建立了重大事项公众参与机制、政府开放性决策机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评审机制等,通过实行区政府常务会议视频直播、重大工程项目媒体公示等方式,在行使公共力之前,就尽可能让公众参与进来,共同来谋划公共利益的获取。二是注重过程,让公众可监督。在行使公共力的过程中,通过积极推行领导接访日、信访办事公开、效能“零距离”现场服务等各种方式,畅通公众开展监督、反映问题的渠道,能及时对政府正在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有关事项发表观点、提出意见,以便使利益的获取能充分置于其享有者的监督之下,不至于产生偏差。三是注重结果,让公众可知情。在行使公共力之后,为了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知晓情况,萧山区政府、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都已建立起了相应的新闻通报会、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及时把有关情况向公众进行发布,避免由于不知情或模糊知情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
00(二)构建控制机制,努力阻断冲突产生。应该说,利益冲突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当其超过一定临界点时,就会爆发。因此,构建利益冲突控制机制,在利益冲突到达临界点前就设计防范的方法和手段,是萧山着力做的第二件事。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抓力设限。从基层工作实践来看,没有限制的力,往往会造成力滥用,从而产生腐败。因此,萧山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开展“三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出廉洁自律“五个不准”、出台《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监督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给力设限。二是抓利益公开。在利益回避的制度设计中,利益公开是必要条件。萧山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系列尝试,如构建力阳光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三是抓监督检查。监督是控制力的必要手段和途径。近年来,萧山每年都会针对1—2项重点来开展题检查,如2006年对区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党政干部购置农村宅基地以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情况,2007年对干部车改后使用车辆情况,2008年对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2009年对“烟票兑换现金”情况等,进一步规范了力的行使,使利益得到有效规制。
00(三)构建预警机制,努力化解潜在冲突。防范利益冲突的最好办法,是把冲突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萧山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利益冲突预警机制,进行利益冲突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努力将利益冲突在其爆发之前即化于无形。一是营造冲突防范氛围。主要考虑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防范共识。通过每年开展廉政主题教育等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利益冲突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在全区公职人员中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排查利益冲突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预防岗位廉政风险。同时,不断深化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六进”工程、示范点创建以及“进工地”等新载体,不断扩展和丰富廉政文化的内涵及形式,形成不宽容利益冲突的社会环境。二是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党政部门在工作中能真正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一方面,充分利用传统渠道,如信访投诉、效能投诉、区长热线等;另一方面,不断拓宽新兴渠道,如网络时评、视频对话等,从而引导各个利益群体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三是整合各方预警力量。近年来,萧山区不仅建立了廉政风险预警机制,而且成立了党风廉政监督员、行风与效能监督员、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监督员、信访信息分析员等队伍,并高度重视对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建议以及公众、网民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认真聆听大众对公共利益的愿望,捕捉利益冲突可能发生的信息,及时作出预判,防止利益冲突的真实发生。
00(四)构建调处机制,努力体现综合效果。利益冲突一旦发生,必须加以及时调处,使之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妥善解决,避免造成大的危害性影响。为此,萧山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理性处理利益冲突,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消除利益冲突带来的后果。一是问责方面。力和责任是同时存在的,公职人员或部门在行使力的同时,担负着应有的责任。为此,近年来,萧山相继出台了责任追究办法、重大决策执行不力问责办法、效能惩戒办法等,加大了问责力度,确保力和责任的对等。二是惩治方面。近年来,萧山区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特别是由利益冲突引发的违纪违法案件,先后查处了教育系统、民政系统、农水系统、公安系统、建设系统等窝案串案,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2005年以来,萧山共查处机关事业单位违纪违法案件184件,其中涉及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公影响直接或间接获取私人利益的案件115件,占62.5%。三是转化方面。萧山始终把问责、查处、追究、惩戒作为一种手段或一个过程,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来审视现有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发现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加以弥补和完善,从而达到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实现长效管理。如在查处教育系统案件后,成立了教育系统会计结算中心,完善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
00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00从当前基层的实践来看,利益冲突的回避和防范工作正在不断深化中,也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00(一)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时效性。主要体现为三个特征:一是分散。为了防止利益冲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利益冲突法,但我国到目前仍没有制定出台一套总体上的法律或制度体系,现有的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较为松散、笼统,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往往只注重了点,却忽视了面。二是短期。在基层实践中,制度规定往往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不准”,如萧山为了确保大江东建设、为了保障车改等顺利进行,就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纪律规定。这些纪律规定在现时阶段,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过了这一阶段,这些制度规定就可能会出现“过时”现象。三是滞后。目前,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还是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如在基层实践中,利益冲突表现较为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领域等,还没有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导致在工作中无法从源头上根除私利对公的干扰,可以说已经达不到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需求。
00(二)落实不够到位,缺乏执行力。目前,从基层实践来看,有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没有落到实处,无法起到应有效果。分析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在主观方面。由于少数领导干部自身素质不是很高,对落实制度的规定动作做不到位,无法实现上行下效,导致执行出现偏差。如萧山近年来在政府投资体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基本建立起了一套覆盖项目决策、执行、监督、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但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下马”的领导干部还是时有发生。二是在客观方面。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财产申报、财产公示等制度,对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过程中拒报、虚报行为也没有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这就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等还不能够真正成为制度常态。三是在环境方面。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情社会的特征体现得比较明显,在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情与法”、“情与利”之间的矛盾冲撞,从而滋生了因私情弄舞弊的行为,导致执行不畅。这在我们查处的一些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往往是所谓的“朋友”帮忙,却导致了腐败的发生,如人情难却的受贿、特事特办的违法用地、工程招投标的特定条件设置等。四是宣传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制度建立起来后,由于宣传普及工作没有到位,造成公职人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很多时候往往由于因为一知半解而意识不到自身的行为已经产生利益冲突,或对利益冲突的危害性认识不深。比如很多领导干部往往都只认为只有爆发性的、群体性的利益冲突才会产生危害,而对由于利益冲突表现程度不激烈而形成的亚腐败行为不予重视。
00(三)惩戒不够刚性、缺乏威慑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比较原则。目前,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中往往是原则性的惩处措施为主,这就使当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有可能不做出处理,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规定很难真正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二是配套不全。从很多制度来看,往往规定了“不准”、“禁止”,如我们的《廉政准则》中明确了52个“不准”,但大多没有相配套的惩罚性条款,结果产生了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得力的现象,或敷衍拖沓或失之于宽,达不到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的需要。三是力度不够。制度中规定的“不准”、“禁止”等措施,往往只构成违纪,却难以上升到法律惩戒层面,这使得惩戒在力度上有欠缺。这与我国还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也有一定的关系。
00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00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我们考虑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努力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
00(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简单的讲,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公职人员潜在的谋取私利的可能,也就是一开始就把“你”设定成“坏人”,从而有效地防范“你”做“坏事”。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建立健全一套系统的制度是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方法。因此,我们将牢固树立起制度防腐理念,着力推进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把握整体规划。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个科学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具体的过程中,我们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现行的廉政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反腐倡廉形势和基层工作实际,采取兼收并蓄、增补完善等措施,不断充实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党性修养等内容,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循序渐进地推进制度建设。二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主要针对当前反腐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特别是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市场化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立项决策、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等环节的利益冲突问题;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也建议至上而下建立健全一批具体制度,如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及金融实名制等配套制度;如对受贿罪进行严格界定,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三是注重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而减小利益冲突发生的几率。因此,我们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力阳光运行机制,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让公众对政府有哪些公共力,公共力是如何使用的有更清晰的认识,充分将力放到阳光下,打破暗箱操作。
00(二)进一步强化执行,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狠抓回避和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回避与防范利益冲突,关键在于健全制度,但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制度真正发挥出有效的作用。主要抓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预防利益冲突的重要工作来开展,通过举办讲座、开展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岗位廉政意识,从认识、法纪、道德等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从而在主观层面上强化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坚决性,杜绝发生利益冲突的现象。二是细化具体措施。在抓好现有制度落实工作的同时,根据现有法律制度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内容、细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把制度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同时,把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与社会监督内外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力运行的监督,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00(三)进一步加强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利益冲突制度规定的行为。利益冲突是腐败之源,加强问责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合理限制力行使,确保力在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公共服务等关键环节上自由裁量不再“自由”。一旦力越界,坚决予以问责。二是进一步加大查案工作力度。惩防并举,惩治是最好的预防。通过查办案件,对在利益冲突面前丧失原则、党性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惩治。同时,也给广大领导干部在面对利益冲突时起到了警示作用,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三是进一步重视苗头问题处理。把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项整治工作变成经常性工作来开展,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并通过信访诫勉、廉政谈话等多种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事前教育和警示,注重分析和解决处在萌芽状态的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以权谋私可判几年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力。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法律中什么叫以权谋私

以谋私指利用职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十二条明确了以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让力在阳光下运行。严以用,就是要坚持用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力,把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不以谋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策划,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网—以谋私行为

以权谋私是犯罪还是犯错?有什么评级标准?谢谢

职犯罪相关最多的就是贪污和受贿,其中,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受贿;不是则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职务侵占等。同时要看启用的是什么利。还有最终是否造成需要刑法给以调整的关系。而犯罪是触犯刑法,一般的违法则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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