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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为娼”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逼良为娼”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像类似的句子有没有人知道? 我本纯良,奈何现实却逼良为娼。、掌众金服,一家上门讨债催债的社会害虫,逼良为娼的垃圾公司,听说有很多受害者是不是真的?、逼良为娼是指十二生肖的什么动物?、以前是逼良为娼现在是逼婚这是中国传统么、逼良为娼,恐吓威胁施暴,能叛几年、逼婚和逼良为娼有区别吗、现在社会稳定依然有很多女的去作小姐,是否说明古代逼良为娼的说法是错的呢?、成语“逼良为娼”的由来,为什么等

像类似的句子有没有人知道? 我本纯良,奈何现实却逼良为娼。

我本勇敢,奈何现实却望而止步

掌众金服,一家上门讨债催债的社会害虫,逼良为娼的垃圾公司,听说有很多受害者是不是真的?

网贷公司不都是这样,不单单是这家/国家真的需好好整顿这些公司了,逼死了多少人啊

逼良为娼是指十二生肖的什么动物?

猴.想当初孙猴子多威风,硬生生让如来逼着去做不愿做的取经,这不是逼良为娼是什么.

以前是逼良为娼现在是逼婚这是中国传统么

有人调侃说,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不结婚就等于“变态”,结了婚不生小孩则被视为“现行反革命”,于是,春节、光棍节、情人节,都成了审判这些“变态”和“反革命”的法定日子。尤其是那些所谓的剩男剩女,更是成为重点讨伐对象,种种无奈和心酸汇成一句话——“中国式逼婚”猛于虎也!(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时代变了,认知变了,婚恋观也变了,古代有童养媳,近现代有娃娃亲,而现在,讲究自由恋爱。可是,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并非一帆风顺,在饱受面包房车压力的同时,还要饱受家长的中国式逼婚。结婚,变成了一个任务,所谓大龄剩男剩女,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于是,“租个恋人回家过节”“合约情人”等新概念也悄然盛行。但是,无论如何,也免不了家长的逼婚紧箍咒。 “中国式逼婚”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也好,是情景交融发人深省也好,是咄咄逼人苦口婆心也好,总之,就像复读机。家长一遍遍地催促,“年纪不小了,也该结婚了!”“你小时候邻居家的某某的孩子都打酱油了!”,于是,某些人妥协了,某些人征婚相亲了,某些人网络交友了。感情,一旦带着某种任务,就掺杂着太多的功利色彩。最终,婚结了,娃有了,却不难保证夫妻双方又遇到婚外的所谓“真爱”,所以,中国式逼婚跟逼良为娼有什么区别呢? 再来细数下中国式逼婚的几大罪状,到底坑了谁? 一、让家人关系紧张,亲密不再。试问,一个开口闭口不离“结婚”的父母,能不招子女厌吗?动不动就想抱孙子的家长,能不给子女压力吗?久而久之,子女也不想回家,“五一”“十一”更是找理由“加班”,像情人节七夕节这样的节日,基本是以关机为主,免受家长问询之苦。时间久了,那种因为观念分歧导致的“相见两厌”,更是加深了代沟。 二、频繁相亲元气大伤,对异性免疫。在家长的催逼下,适婚男女只得频繁相亲,快餐式相亲,让婚姻变成一种条件的置换,考量更多的是对方的条件合不合适自己,而不是相互爱慕。而一些相亲数百次的达人,更可能对异性免疫,也失去了爱的能力。 三、闪婚闪离,揠苗助长不堪重负。中国式逼婚,可能也是催生闪婚的重要因素。而闪婚的幸福指数,估计就跟炒股的普涨指数。此外,还可能在家长的逼迫下,在计划外时间生娃,揠苗助长,不仅不能承受经济压力之重,还要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迎接小生命的到来,加剧式成长,无疑很坑爹。 四、催生谎言诈骗,导致社会犯罪。中国式逼婚的最高境界,很可能就是催生谎言诈骗,比如适婚男女隐瞒真实条件,骗取异性芳心,等到东窗事发,可能女方已经身怀六甲或者领证。这种非完全知情情况下的婚姻,只能衍生杯具。诸如“浙江男子自称‘我爸是局长’骗走准丈母娘216万元”这样的恶性事件,不免与逼婚有关。 闲聊至此,希望中国家长都能自得其乐,不要太过干涉子女的婚姻大事。至于子女的幸福,真的只能靠他们自己。中国式逼婚的结局,未必就不是中国式离婚,有逼良为娼的嫌疑。

逼良为娼,恐吓威胁施暴,能叛几年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逼婚和逼良为娼有区别吗

没区别,性质是一样一样的。都是利用某种手段或者利用对面的缺点来威胁别人做不想做的事情。逼迫来的婚姻,怎么会有幸福,和一个心不甘情不愿的人一起生活,怎么会开心。

现在社会稳定依然有很多女的去作小姐,是否说明古代逼良为娼的说法是错的呢?

自愿的跟被迫的是完全两回事的好吧。再说了,就算是自愿的,也不代表做小姐就是对的,就是合法的。
先说说“逼良为娼”这个事吧,不仅仅是古代有,现代也有。曾经还有媒体报道了,有诈骗集团利用少女的明星梦,诱骗少女到他们集团,却禁锢起来,让她们失去人身自由,逼迫这些少女们从事皮肉生意……
这样的事情发生,首先一个就是她们不是自愿的,是被迫的。古时候的逼良为娼或是因为家庭变故,无力偿还债务被卖身到妓院,不得不从事卖淫。也有的,是地痞恶霸,甚至是官府,通过强制手段,逼迫她们卖淫……其次,这种逼良为娼的行为,体现的不是社会的积极向上的一面,而是体现着女性地位的低下。
所以逼良为娼,体现的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问题,它的背后还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说说自愿当小姐这回事吧。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风气,笑贫不笑娼,比如那些觉得逼良为娼的其实也没有不对的地方,甚至觉得女性自愿做小姐是她们自己的事情,根本就不是坏事。
甚至还有网络电视剧,发出了“小三也很风光”这样的说法。而实际上,小三一点也不风光,看看上面那个在路中央已经被脱掉上衣的女子,风光吗?
去做小姐的人多,或许是因为想要赚快钱,想要轻松不劳而获。这样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值得赞颂的,更不要说因为她们,就觉得社会上逼良为娼的人的做法是做的。
这就好像社会上很多人去做小姐,如果你觉得她们的做法是对的,那么,(下面这个比喻可能不太好听,但是其实就是一个意思)你妈你的女性亲,你能够接受她们去做小姐吗?或者说,有人逼迫她们去做小姐,你会反对吗?
起码,我是强烈反对的。

成语“逼良为娼”的由来,为什么

逼良为娼是一个成语,拼音是bī liáng wéi chāng,指强迫良家妇女卖淫;比喻迫使好人干坏事,出自《文汇报》。典故【出 处】①《文汇报》1989.5.28:“反映逼良为娼的文艺作品,从古到今可谓车载船装数不胜数。” ②《出工作》1988年第10期:“有人说,有些出社出这类书籍是不得已的,叫做‘逼良为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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