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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短斤缺两”的拓展阅读资料(6)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短斤缺两”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缺斤短两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如果发现短斤缺两,我该怎么投诉、买的东西短斤少两,按国家法律怎么赔偿、合伙开牛肉火锅店,其中一个股东勾结牛肉供货商,在店里电子秤上做手脚短斤缺两,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缺斤短两 数额巨大 是什么罪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和公平交易的利。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利。
2、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利。
拓展资料: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消费者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利。
消费者有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利。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保护法

缺斤短两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按照我国《侵害消费者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予以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侵害消费者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用;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发现短斤缺两,我该怎么投诉

如果买东西的时候出现缺斤少两,直接投诉到工商局,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我的建议是,最好是和对方沟通来解决问题。

买的东西短斤少两,按国家法律怎么赔偿

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发生商品量不足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商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责任的,商品销售者有向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追偿。
扩展资料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益;
(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准确性发生争议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争议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弄虚作假、缺尺少秤,给国家或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伙开牛肉火锅店,其中一个股东勾结牛肉供货商,在店里电子秤上做手脚短斤缺两,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正如你所说的,合伙开牛肉火锅店,其中一个股东沟截留,由供货商在店里电子秤了做手脚,切筋断了,这种行为是构成犯罪嘛。个人觉得如果是根据我的看法和观点来说的话呢,那么我的觉得就是如果真的如你所说的话呢,你的股东有一个在电子厂做手脚,称精确了。个人觉得这应该不是。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了。

缺斤短两 数额巨大 是什么罪

于交易欺诈,朝重里讲于诈骗....这么点,估计还是于交易欺诈,跟工商局汇报就可以了,何苦那么狠..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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