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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罚当其罪”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罚当其罪”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有行贿罪的罪犯一律判处、罚的成语有那些、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定其罪而免其邢是不是犯罪?怎样解释定其罪而免其刑?、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刑法有哪些原则等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有行贿罪的罪犯一律判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解释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如下: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罚的成语有那些

罚一劝百 处罚一个人以惩戒众人。 恭行天罚 奉天之命进行惩罚。古以称天子用兵。 蒲鞭之罚 比喻对下的过错持宽容的态度。 赏罚分明 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信赏必罚 信:真实不欺。有功劳的一定奖赏,有罪过的一定惩罚。形容赏罚严明龚行天罚 奉天之命进行惩罚。 奖罚分明 该赏的赏,该罚的罚,绝不含糊。 明罚敕法 罚:刑罚;敕:整饬。严明刑罚,整顿法度。 赏罚不明 赏罚不清楚不明白。该奖赏的不奖赏,该惩罚的不惩罚。 赏罚信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赏罚严明 指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处理清楚明白。 赏高罚下 奖赏有功的人,惩罚犯罪的人。同“赏功罚罪”。 赏功罚罪 奖赏有功的人,惩罚犯罪的人。 赏劳罚罪 奖赏有功的人,惩罚犯罪的人。同“赏功罚罪”。 赏善罚恶 指赏赐善人善事,惩罚恶人恶事。 赏善罚否 指赏赐善人善事,惩罚恶人恶事。同“赏善罚恶”。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扩展资料:
一、罪行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注意事项: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基本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对于一切人的合法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主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利。宪法法律规定的利有人身、财产、政治与言论等等。
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每个人的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
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存在。
四、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2、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
(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定其罪而免其邢是不是犯罪?怎样解释定其罪而免其刑?

这跟大赦和特赦关系不大吧,跟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有关??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性。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给你举个例子:《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当然是犯罪了。

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刑法有哪些原则

  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刑法的规定要适当和明确性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法律依据: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法律依据: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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