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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罚当其罪”的拓展阅读资料(7)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罚当其罪”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责罚相当罚当其罪是什么意思、刑法有哪些原则、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抗震救灾期间哪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一项原则等

责罚相当罚当其罪是什么意思

责任和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罚相当)

刑法有哪些原则

  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刑法的规定要适当和明确性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法律依据: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法律依据: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对于一切人的合法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
  1、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2、两种因果联系
  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内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
  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违法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违法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1、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
  2、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利(即特),也不应当存在“无 利的”义务(即不合理的义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如果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

抗震救灾期间哪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者构成犯罪,才成立共犯问题,也才成立教唆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被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便无共犯可言,当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实就是将其当做工具,对于教唆者来说,无异于其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实行犯。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仅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对于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一项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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