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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不当”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举措不当”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紧急避险因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伤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还是不对啊!!!!、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书上写强势措施不当,是什么意思?、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常需要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下列措施不当的是(  )A.严禁旅客携、不当可预见的发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在保障措施的名词解释里是不当可预见的发展导致…、请帮我解释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举措失当是何意·出自于哪?、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因紧急避险但紧急避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紧急避险因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伤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还是不对啊!!!!等

机动车驾驶人紧急避险因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伤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还是不对啊!!!!

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书上写强势措施不当,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强制措施不当吧?强制措施不当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等措施不适当,所以给予取保候审。

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常需要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下列措施不当的是(  )A.严禁旅客携

A、易燃、易爆物易燃烧或爆炸,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有危险,所以正确.B、人居社区配置消防设备和设置消防通道,利于防止火灾和火灾火场逃生,所以正确.C、可燃性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点燃易发生爆炸,开灯可能产生电火花引燃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所以错误.D、可燃性的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点燃易发生爆炸,加油站、面粉厂附近的空气中含有大量的汽油蒸气和面粉粉尘,点燃后可能爆炸,所以正确.故选C.

不当可预见的发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在保障措施的名词解释里是不当可预见的发展导致…

不当可预见的是指不是当可以预见的发展导致等等的意思在保障措施这个名词解释中!保障措施是指不当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请帮我解释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

在这里你把保全二字换成保管二字就好理解了。就是说在保全期间内,如果因为保管不当以致使保全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就要由申请人给予赔偿。所以申请人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是为此

举措失当是何意·出自于哪?

举措失当”比喻措施不得当。此典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举错必当,莫不如画。”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消灭六国,统一了天下。接着把全国划为三十六个郡,并且统一了度量衡。二十七年,为了宣扬威德,秦始皇开始巡游天下。二十八年,秦始皇到泰山去进行封禅典礼,接着又南登琅邪,在琅邪呆了三个多月,修筑了琅邪台,并且立了石碑,刻上碑文歌颂秦始皇的功绩和秦的德政。其中写到:秦始皇关心老百姓,勤于朝政,制定了符合大众要求的法律,地方官吏也能分工合作,对事务的安排、措施,全都是整齐划一,一切按规定、按制度办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因紧急避险但紧急避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机动车驾驶人紧急避险因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伤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还是不对啊!!!!

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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