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疏忽职守”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疏忽职守”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职组成四字词语?、如何判定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刑法、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我要一份详细的员工守则、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七上八下玩忽职守,怎么写?等
职组成四字词语?
职组成四字词语如下:以身殉职、
恪尽职守、
一官半职、
职业道德、
滥用职、
玩忽职守、
职业教育、
第二职业、
洗手奉职、
沿才受职、
革职拿问、
忠于职守、
沿才授职、
职务繁杂、
寿不压职、
职业经理、
疏忽职守、
铁路职工、
擅离职守、
三班借职、
教职员工、
高级职员、
十旬四职、
职业杀手、
职能管辖、
授职惟贤、
职业学校、
下官不职、
革职留任、
三班奉职
如何判定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刑法
如何判定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玩忽职守主要由过失构成,且存在主观性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情况。行为人因为行为过失类型的不同,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会有不一样的标准。
一、直接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因为直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这时我们可以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定,判定的方法是看直接过失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原因?假如行为人没有这个直接过失行为,那么这个危害后果就不会出现,此时就认为直接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直接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管理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管理过失行为因为并不直接对应危害后果,在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会存在中介物或中间人,此时我们不能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我们在判断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的产生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管理过失行为人虽然并不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实施人,但如果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通常会产生那样的危害后果,现在这种预料之中的危害后果也真的产生了,此时,我们认为,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监督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一样,都不直接对应出现的危害后果,所以在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一样,都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监督过失有一点与管理过失不同,监督过失行为人只能为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监督过失行为人不能为被监督者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合理信赖原则”,上级在监督下级时,会合理信赖被监督者不会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监督的是下级的工作不力、工作过失等情况。当监督者不知道被监督者存在犯罪计划时,监督者虽然在工作中有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情形,但被监督者的故意犯罪行为(介入因素)隔断了监督者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监督者明知被监督者在实施犯罪还故意不去制止时的行为就不仅仅是玩忽职守行为了,此时监督者的行为将被纳入不作为犯罪的领域进行探讨。
比如,每个行政单位都有监察部门,如果某单位监察部门工作很不负责,从来不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任何监督,后来该单位有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被法院判处刑罚。这种情况下,这个单位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虽然是有法定监督职责的,但是,不能认为该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的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的工作人员的故意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故意犯罪行为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独立原因。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未能完全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也只是违反行政法及相关纪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在没被刑法认可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罪刑法定”是《刑法》之法定,而非法律之法定。凡是脱离《刑法》规定,直接套用其他法律规定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方法都是有违“罪型法定”这个基本原理的。
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滥用职罪的区别。
(三)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甚至是十分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只是由于行为人工作能力有限、业务水平不高、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3、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本罪与滥用职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滥用职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存在间接故意;滥用职罪只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玩忽职守罪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客观行为表现不完全相同。滥用职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三)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刑法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第408条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
第409条将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
第412条第2款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
第413条第2款将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第 419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我要一份详细的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是指企业内部的员工在日常工作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员工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正文:
一、基本准则
1、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劳动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3、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业务部制定的各项规定。
4、在代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员工必须维护公司荣誉与利益。
5、每位员工都应该在工作中积极进取、严于自律,不断提升个人工作技能、技巧。
二、劳动合同
1、公司员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2、所有员工在受聘时,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本公司员工。
3、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有效期已经在与每位员工签订的合同内说明。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外的时间,公司与该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再合法存在。
三、离职
1、合同期内,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始进入离职程序。
2、申请解除合同的员工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完成本人工作、财务等的交接。在此期间,该员工须继续上班。
3、提交但未得到最后批准、或未完成离职手续而自行离职的行为,即为旷工。
4、未提交离职申请,擅自离职者,即以单方面违约论处。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5、若员工连续考核成绩偏低或经常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对公司荣誉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辞退该员工。离职手续按照《公司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广州律师: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七上八下玩忽职守,怎么写?
你这个已经写出来了,就是如此写,没有错别字
上一条:成语“三魂出窍”的拓展阅读资料(4)
下一条:成语“求仁得仁”的拓展阅读资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