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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所费不资”的拓展阅读资料(5)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所费不资”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所费不赀的近义成语、福利费的计提是按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资薪金包括年终奖吗?、交了律师费后不想打官司了,律师费可以退吗?、所用资本 所费资本 计算区别、请问“所用资本”和“所费资本”是怎么区别的?、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开票据会受到什么样处罚?等

所费不赀的近义成语

所费不赀的近义成语:所费不资 suǒ fèi bù zī成语解释不资:资财无法计算。靡费资财无数 成语出处《元史·泰定帝纪一》:“壬申,御史台臣言:‘廉访司莅军,非世祖旧制,贾胡鬻宝,西僧修佛事,所费不资,於国无益,并宜除罢。” 所费不赀 [suǒ fèi bù zī] [解释] 花费的钱财不计其数

福利费的计提是按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资薪金包括年终奖吗?

都包含在工资内!一起计提福利费

交了律师费后不想打官司了,律师费可以退吗?

87’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可以通过下列步骤进行退费:第一:找到主审法官领取退费函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第二: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如单位行为则需要开具单位授委托书;如个人行为则需要拿本人身份证)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复印件;第三:到该法院退费窗口填写退诉讼费申请表;第四:退费窗口核对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则会办理退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所用资本 所费资本 计算区别

所用资本在计量上包括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全部资本。所费资本在计量上相当于生产成本。也就是每次生产过程中实际耗费并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劳动资料大价值。

请问“所用资本”和“所费资本”是怎么区别的?

不一样。只计算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和,叫做商品的生产成本或成本价格。全部预付资本,不仅包括所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而且包括在生产中使用但暂时还没有消耗掉,还没有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不变资本。以机器的折旧费为例:甲厂生产过程中购买机器1台,价值10000元,可供100次使用。购买一次生产所需原料50元。——————那么,生产成本中的C是指机器使用一次的折旧费100元+原料50元=150元。全部预付资本中的C是指机器10000元+原料50元=10050元。所以,“全部预付资本”中“C+V”要大于“生产成本”中的“C+V”。当剩余价值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时,剩余价值就转化为利润。利润和剩余价值本来是同一个东西,所不同的是,剩余价值是对可变资本而言,利润是对全部预付资本而言。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润这种形式歪曲了剩余价值的来源,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

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开票据会受到什么样处罚?

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开票据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二)警告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五)中止会员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止会员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六)取消会员资格。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87号令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中规定:
(1)第10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2)第21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3)第22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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