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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违害就利”的拓展阅读资料(6)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违害就利”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什么意思、害的成语。、法律里对 不得当利 的解释、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是什么意思、违字头成语有哪些、趋利避害的近义词等

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什么意思

自然的规律是有利于物,而无害于物。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是说,自然的规律是有利于物,而无害于物:圣人的法则是为施舍,而不争夺失之道利而不害”,这句话好懂,正如老子说过的"万物作焉而不辞”(第2章,有的本子作"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等),那不就是不阻断万物的繁殖生长?不就是“利而不害”了?“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是什么意思?圣人的有为是“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而无弃物”(第27章),当然是与人不争了。“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句话,帛书本作“人之道为而不争”,此从通行本。老子在这方面总的理念和智慧就是:天道是不争的,天道只是有利于万物,从来不和其他东西争。人应该取法于天道,取法于道,取法于圣人;天道不争,圣人不争,那么人们也应当在竞争中学会“不争”。如果我们懂了老子不争的深层道理是效法天道,也就知道老子为什么要提倡“不争之德”了。老子说:“善为士者,不武;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不与;善用人者,为之下。是谓不争之德,是谓用人之力,是谓配配天古之之极,“(第6章)“士”,王弼注:"士,卒之帅也。”“不与”,一些本子作“不争”,王强注:“不与争也。“这是说,善于做将帅的,不炫耀勇武;善于作战的,不被他人激怒;善于战胜敌人的,不与敌人对斗;善于用人的,处在对方之下。这就叫做“不争之德”,这就叫做能利用他人的力量,这就叫做配合天道的自古以来的准则。

法律里对 不得当利 的解释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一,对现存利益的细化分析: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一般包括:
  (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
  (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时,利用债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于现存利益。
  (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这些损害包括:
  (1)为受领的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
  (2)受领人因为依赖取得的利益为应得利益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
  (3)因为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失,
  (4)受领人的益因该利益的取得而消灭或其价值减少所发生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损害的发生须受益人主观上无过失,如果因受领人的过失致损害发生的,应由受领人自己负担;否则无异于将受益人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转嫁于受损人,有违公平原则。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一般包括两种:
  1、返还原物:显然本例中被粉刷的油漆是不可能返还原物的。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自然的规律是有利于物,而无害于物。做为人来说,补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
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是说,自然的规律是有利于物,而无害于物:圣人的法则是为施舍,而不争夺失之道利而不害”,这句话好懂,正如老子说过的"万物作焉而不辞”,那不就是不阻断万物的繁殖生长?不就是“利而不害”了?“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是什么意思?圣人的有为是“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而无弃物”,当然是与人不争了。
“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句话,帛书本作“人之道为而不争”,此从通行本。老子在这方面总的理念和智慧就是:天道是不争的,天道只是有利于万物,从来不和其他东西争。人应该取法于天道,取法于道,取法于圣人;天道不争,圣人不争,那么人们也应当在竞争中学会“不争”。
拓展资料: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音读:dān),一字或曰谥伯阳。华夏族,出生于周朝春秋时期陈国苦县 ,约出生于公元前571年,逝世于公元前471年。 
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被唐朝帝王追认为李姓始祖。老子乃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今存世有《道德经》(又称《老子》),其作品的核心精华是朴素的辩证法,主张无为而治。 
20世纪80年代,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在世界文化名著中,译成外国文字出发行量最大的是《圣经》,其次就是《道德经》。 
老子思想对中国哲学发展具有深刻影响,是全球文字出发行量最大的著作之一。在道教中,老子被尊为道教始祖。老子与后世的庄子并称老庄。 
老子誉有东方三大圣人之首,美国《纽约时报》评为世界古今十大作家之首。孔子曾数次向老子问礼、求道。自古有“老子天下第一”之称。
在修身方面,老子是道家性命双修的始祖,讲究虚心实腹、不与人争的修持。在政治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不言之教。在术上,老子讲究物极必反之理。 
因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所以老子又被古人称为“太上老君”。

趋利避害的近义词

违害就利 [wéi hài jiù lì] 生词本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避开祸害,追求利益。近反义词近义词趋利避害成语接龙利绾名牵 牵衣肘见 见钱眼红 红紫夺朱 朱雀玄武 武断横横眉冷目 目瞪舌挢 挢揉造作 作茧自缚 缚舌交唇 唇揭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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