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占为己有”的拓展阅读资料(5)
导读
- 1、民警:不能占为己有,小黄车占为己有犯法吗
- 2、形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占为已有"的名言或者成语有哪些?
- 3、占为己有的txt全集下载地址
- 4、捡来的东西占为己有,犯法吗?
- 5、占为己有 什么意思?
- 6、形容一个人挪用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的四字成语
目录一览:
民警:不能占为己有,小黄车占为己有犯法吗
恶意侵占他人合法钱财,于不当得利,构成违法,依法担责。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是一万元以上;数额小的话不构成侵占罪。但依旧可以起诉返回原物。形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占为已有"的名言或者成语有哪些?
名言:1.不掠人之美。——宋·王楙
2.朋友妻不可欺。——宋-齐名-明义集
3.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孔子
4.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俗语
5.非己之益,分寸不取。——俗语
成语:非礼勿动、秋毫无犯、道不拾遗、路不拾遗、非己勿贪
名言:
不掠人之美。
典故: 宋·王楙《野客丛书·龚张对上无隐》:“异时,汤见上,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以宽对,不掠人之美以自耀。”
意思:不夺取别人的成绩、荣誉归己所有。
朋友妻不可欺。
典故:据说在宋朝荆州有一对夫妻,男叫刘志,女叫黄梅,刘志有个朋友叫姜政,他也爱上了黄梅。事后刘志知道了,既不想破坏朋友之间的友谊,又不想惹夫人生气,就摆酒在一所饭庄宴请姜政,恰逢店小二上菜时不小心把汤撒到了姜政的身上,姜政大怒,欲责备小二,刘志劝言,非小二之本意,当谅之,宴毕,姜政回到家思虑再三,顿生惭愧之意,遂断绝了与黄梅的交往。
意思:朋友的妻子不可以产生爱慕之心。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出处:出自《增广贤文》。原文如下:子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意思:君子虽然喜欢钱财,但钱财是正路来的。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
意思:不是自己的利益,一丝一毫都不要占有。
非己之益,分寸不取
意思:不是自己的利益,一分一寸都不要占取。
成语:
非礼勿动[fēi lǐ wù dòng ]:不合符礼教的事不能做。
秋毫无犯[qiū háo wú fàn]:秋毫:鸟兽秋天新换的绒毛,比喻极细微的东西;犯:侵犯。指军纪严明,丝毫不侵犯人民的利益。
道不拾遗[dào bù shí yí]:遗:失物。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拾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lù bù shí yí]:遗:失物。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非己勿贪[fēi jǐ wù tān]:不是自己的不要贪心。
捡来的东西占为己有,犯法吗?
拒不返还的是侵占罪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归还的问题,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归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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