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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继父业”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子继父业”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成年子女是否需要承担继父债务、该继子女是否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继父去世,继子女关系是否自动解除、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儿子与继父的父子关系还存在吗、子()父()成语、元朝皇帝继位原则,是子继父业还是兄终弟及、继父之子对前父称呼什么才对?、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继父,继母的等

成年子女是否需要承担继父债务

《继承法》第33条已明确规定:“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在连继承都还没发生,也就更不用子女承担父母的债务了。

该继子女是否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

你好(1)是否认定该女与其继父形成扶养关系根据下列情况来定.就是说在,在他们共同居住期间,该女是否照料过他继父的生活.如果经常照顾其继父的生活就形成扶养关系。一起居住不能作为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根据。(2)如果该女与其继父形成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其继父的财产。但是如果他与其继父之间不能形成扶养关系,就不能继承其继父的财产。

继父去世,继子女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这个继子女,是有继承的继承法里面明确规定继子女,也有继承的

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儿子与继父的父子关系还存在吗

如果生母继父结婚时儿子未成年且生活几年就形成抚养关系,即使离婚后也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如果当时儿子已成年就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一离婚就实际上没有了。

子()父()成语

子承父业 子继父业子为父隐:儿子为父亲隐瞒劣迹。

元朝皇帝继位原则,是子继父业还是兄终弟及

元朝与蒙古帝国的皇位继承异于中国历代朝代,采取库力台大会推举的制度,由王室贵族公推大家的领袖。而元朝皇帝也是兼任蒙古帝国的可汗,由于元世祖的汗位没有经过库力台大会的认可,使得四大汗国纷纷不奉正朔,直到元成宗方恢复宗主关系。

继父之子对前父称呼什么才对?

继父的儿子对前夫称呼叔叔伯伯都好。

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继父,继母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但是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尤其是涉及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利义务时,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又该如何认定呢?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和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呢?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利义务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姻亲关系,这与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都是需要法律的确认才能成立彼此关系。
1.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利与义务。
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利义务关系消除。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利和义务。
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继承上,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可以发生彼此继承的利。
4.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5.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
《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利义务,并未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间的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代位继承人的解释中明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继承人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代位继承人却并未包括与被代位继承人(无论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还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24条解释“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该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只需要掌握两点就可以了,那就是:
1.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
2. 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利义务会大不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较多,同于父母子女,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利义务关系,还可以彼此发生继承等。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较松散,没有以上的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继承了。如果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等方面还有不甚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会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你排忧解难,解除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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