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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自留地”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自留地自留地的历史、自留地和宅基地的用处、自留地使用权、什么是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什么是自留地?等

什么是自留地

当然可以,找出你家自留地的《土地证》,因为它是最威的凭证,可以证明自留地于你家的,建议你先书面通知占用你家土地的人,限期归还,否则自行清除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或者聘请律师出面协调。

自留地的历史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没有所有,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菜地、饲料地合计不超过10%。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一切归公,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1959年5月以后,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及开展家庭养殖业的活动。但是,1960年春天刮起第二次“共产风”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引起农民极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乱。  1960年11月,毛主席、周总理主持制定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等几项“小自由”都没有唤起农民的热情。  可见,党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的重要性,否则,不仅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且会降低甚至丧失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当然,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多变性,也是我党应该汲取的严重历史教训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发

自留地和宅基地的用处

1.什么是所有?所谓所有,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 2.村民只要建了房子,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吗?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的前提是,首先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还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3.村民自建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农村房屋,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4.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农民享有所有吗?房屋的所有于房屋的修建者,但房屋所附着土地的所有,则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于集体所有。 5.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村民盖房前,首先应取得房屋所附着土地的使用,这是取得该房屋所有的前提。房屋盖好后,在已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的地区,登记过户为取得房屋所有的标志;而在尚未建立该项制度的地区,村民实际占有该房屋,即作为取得所有的标志。 6.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申请本村宅基地吗?是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个人作为土地使用人的情况下有申请并取得使用的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7.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是一个人,可以吗?不可以。在我国,必须坚持农村房屋的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村房屋的所有人不享有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的情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8.房子被火烧了,村民还享有该房屋的所有吗?房屋所有以房屋为利客体,房屋消失了,其上的所有自然没有了。如果火烧后房屋有残留价值,其残留价值仍归房屋所有人享有。 9.农村房屋的所有人怎样证明自己是房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人没有房屋产证。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与其宅基地使用人一致,故农村房屋所有人可以用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作为证明享有房屋所有的有力证据。 10.未取得宅基地使用,已建成的房屋怎么处理?如果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留地使用权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自留地于村民小组集体的(原生产队)的。不是于村集体的。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有没有使用要看你现在是不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成员。

什么是自留山、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和自留山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 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 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 ,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 ,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自留山和 自留草场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 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 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 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 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受国家保 护,不得随意侵占。 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 土地,既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利,有自主组 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 用的,有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 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承包土地的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 有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

承包地的使用与、支配、收益归承包人所有,而集体自留归村食村民集体所有,但代行使上述利的为村民委员会, 无论是承包地还是自留地其所有均归国家所用。

什么是自留地?

自留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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