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词典

“自留地”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自留地”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自留地和宅基地的用处、自留地的历史、农村的口粮田和自留地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农村自留地使用权都需要确权登记吗、自留地是什么意思、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等

自留地和宅基地的用处

1.什么是所有?所谓所有,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 2.村民只要建了房子,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吗?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的前提是,首先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还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3.村民自建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农村房屋,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4.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农民享有所有吗?房屋的所有于房屋的修建者,但房屋所附着土地的所有,则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于集体所有。 5.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村民盖房前,首先应取得房屋所附着土地的使用,这是取得该房屋所有的前提。房屋盖好后,在已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的地区,登记过户为取得房屋所有的标志;而在尚未建立该项制度的地区,村民实际占有该房屋,即作为取得所有的标志。 6.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申请本村宅基地吗?是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个人作为土地使用人的情况下有申请并取得使用的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7.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是一个人,可以吗?不可以。在我国,必须坚持农村房屋的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村房屋的所有人不享有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的情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8.房子被火烧了,村民还享有该房屋的所有吗?房屋所有以房屋为利客体,房屋消失了,其上的所有自然没有了。如果火烧后房屋有残留价值,其残留价值仍归房屋所有人享有。 9.农村房屋的所有人怎样证明自己是房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人没有房屋产证。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与其宅基地使用人一致,故农村房屋所有人可以用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作为证明享有房屋所有的有力证据。 10.未取得宅基地使用,已建成的房屋怎么处理?如果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留地的历史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没有所有,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菜地、饲料地合计不超过10%。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一切归公,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1959年5月以后,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及开展家庭养殖业的活动。但是,1960年春天刮起第二次“共产风”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引起农民极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乱。  1960年11月,毛主席、周总理主持制定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等几项“小自由”都没有唤起农民的热情。  可见,党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的重要性,否则,不仅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且会降低甚至丧失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当然,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多变性,也是我党应该汲取的严重历史教训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发

农村的口粮田和自留地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在文件里找的.你看看:
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于集体,使用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
责任田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条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责任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与使用分离的一种土地制度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生产的自主,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农业生产中的低效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欣欣向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于19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都需要确权登记吗

您好:
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其次,根据《物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最后,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所以,可以转包,但不可以买卖!包括你私底下签永久转让协议之类的东西都是没用的,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版权声明:本文由乖娃娃学习网旗下成语词典收集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chengyu.guaiwawa.cn/kuozhan-ziliudi4.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建议
苏ICP备20210557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