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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打击报复”的拓展阅读资料(5)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打击报复”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为何举报者多遭打击报复?【原创】、怎样防止被打击报复?、如果对一个人进行非法打击报复,有什么好的手段或者途径。、打击报复都有什么手段?、我国刑法对恶意打击报复是如何处罚的、举报他人遭打击报复怎么办?等

为何举报者多遭打击报复?【原创】

近日,高检通过媒体向外发布消息称:据调查资料显示,有
70%的举报者遭致不同程度的各种打击报复.但事隔仅几天,高检就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前“举报七成遭报复”的报道予以否认。随即各地还举行“有效举报奖励”和“检察信访接待日”等类似活动。
令人料所不及的是,高检的此项调查数据公布,招来许多议论,围绕“举报”的诸多话题有增无减,正向立法体系、社会稳定、力监督、公民利等层面深入展开辨析,这不能不说是值得庆贺的意外收获。
有人已经注意到,举报遭打击,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今的中国面临多个困惑:社会缺少公平,司法缺少公正,力缺少公信,官员缺少公德。为此,又有许多人在寻求破局的良策,以避免危机越陷越深。我以为,大家都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民主。举报乃民主下的公民利,力就得接受来自公民的监督。公开的指正,他们都抵赖,善意的批评,他们都狡辩,那就只好采用“举报”形式了。所以,“举报”自始至终应该是“治官”“管”的最好药方。
举报者大多来自基层,而且决大部分处于社会底层。均有冤有屈,有诉有求,老百姓一边呼天唤地的喊,官方一边在我行我素的做,力就握在官方的手里,就凭一个普通百姓,怎奈何得了?力“总有理”,百姓“总被训”。逆来顺受的老百姓,还是能够承受几句忍辱负重的“被训”,可被辱死,冤枉死,折腾死,恐怕只剩下家“情绪稳定”的了。
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为啥?人家三八大盖帽,你赤手空拳,地位不平等,人家左手牵公安局局长,右手携精神病院院长,“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放屁。”你还要去投诉、举报,你文章厉害得过鲁迅?可以,你厉害不过媒体,见你的帖就删,见你的博就封,你还能怎么着?对你打击报复还算瞧得起你,检察院不立案,签个字发个红头文件就送你劳教,看你敢不敢再去举报?
天下讲理的力,没有倒逼与约束的力量,光靠掌者的自觉,是与虎谋皮
(原创食话实说2010.6.23)

怎样防止被打击报复?

要学会忍耐,如果万一没有忍住,那就花干戈为玉帛,没必要在社会上结下什么怨,对自己好点,对他人也好点

如果对一个人进行非法打击报复,有什么好的手段或者途径。

强大自己,证明自己过的比他好

打击报复都有什么手段?

报复不太好吧…………~~

我国刑法对恶意打击报复是如何处罚的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证人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涉嫌打击报复证人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报他人遭打击报复怎么办?

如果有证件证明被打击报复,可以要求检察院或者相关单位作出说明。
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一是要注重对举报人的事前保护。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
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要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的行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及其近亲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人负责,在门场所或者通过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人录入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合法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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