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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贿赂公行”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贿赂公行”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应当怎样评价历史人物曾国藩?、形容受贿的成语、中国历史上最富有的都有谁呢?、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该如何处理、行贿一万元该定什么罪??、关于贿赂的成语等

应当怎样评价历史人物曾国藩?

历史上地主阶级最杰出的代表,是一个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枭雄式人物。

中国历史上最富有的都有谁呢?

陶朱公:春秋末期人,即助越王勾践一战灭吴的大智者范蠡,堪称历史上弃政从商的鼻祖和开创个人致富记录的典范。《史记》中载“累十九年三致金,财聚巨万”,当然入选,推荐为“中国十大富豪”之首。
  子贡:孔子高徒,经商致富的能人。《史记。货值列传》有传。曾自费乘高车大马奔走于列国,说齐、存鲁、霸越、亡吴。儒家学说后来得以发扬光大、流传百世,其功甚伟。如颜回、原宪辈连自己都养不活,徒有满腹经纶又有何用?
  白圭:春秋末期人,最早的经商理论大师。范蠡曾向他求教过致富秘诀。“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即是他首创的经商名言。曾有经商哲学理论著作问世,可惜失传。
  卓氏:战国时期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钢铁大王”。为寻优矿,夫妻迁居四川巩徕,凭炼铁业累致巨富,西汉时著名文人司马相如的岳父卓王孙即其后人。
  吕不韦:战国时期大商人,一生最得意的一笔大生意就是:结识秦流亡公子赢异人并资助其回国即位,从而成功实现个人由商从政的历史性转变,据说连秦始皇都是其“掉包”的私生子
  寡妇清:秦朝初期人,其祖辈凭开“丹穴”致巨富,守成有术,曾受到过秦始皇的嘉奖接见。
  邓通:西汉文帝宠臣,凭借与汉文帝的特殊关系,垄断当时铸钱业,广开铜矿,富甲天下。景帝即位,旋失宠,被收。
  董贤:西汉哀帝宠臣,成帝时即为太子舍人,真正的靠“陪太子读书”一举挤进“富人圈”的典范,贵至“与帝同车”、倾天下,后遭王莽诛杀。
  梁冀:东汉外戚,两个妹妹皆为皇后,广敛财富,鸩杀皇帝,时称“跋扈将军”。汉桓帝时被收,缴得家财30亿多
  石崇:西晋著名富翁,其财富来源系任荆州刺史时拦劫沿途客商而得。最经典的故事是与晋武帝的舅舅王恺斗富大获全胜,可谓“富可敌国”毫不夸张。盖因不懂“外不露富”的古训,终为一才妓绿珠破财,最后连命也搭上。
  武三思:唐武则天时宠臣,靠卖官鬻狱广敛钱财
  蔡京:北宋末大奸相,利用职,搜刮天下,时称“六贼之首”。
  贾似道:南宋理宗时宠臣,其姊为理宗妃。贪赃受贿,家财巨万。
  成吉思汗:列为世界级的“强盗”大富翁,从亚洲抢劫到欧洲,横行1300万平方公里,其家族累为世界巨富
  沈万三:名富,元末明初江南巨富。曾助朱元璋修南京城,个人承包三分之一工程费用。其财富来源一说为海上贸易所得,可能算是历史上最早得国际贸易商人。
  严嵩:明代万历朝大奸相,利用职,卖官鬻爵,侵吞军饷。有明一代贿赂公行、吏治大坏,最终招致亡国,其罪实难辞焉。
  刘瑾:明代天启朝大宦官,列为世界级富翁。其收受贿赂所得据说合为33万公斤黄金、805万公斤白银,而李自成打进北京时收缴崇祯一年的全国财政收入仅为20万公斤
  和绅:清代乾隆时大贪官,入选世界级富翁行列。其事迹不再赘述,仅提一句,嘉庆家时所获财产相当于乾隆盛世18年的全国赋税收入,难怪时谚要说“和绅跌倒,嘉庆吃饱”了。
  胡雪岩:清末红顶商人,因与左宗棠私交,包办军需物资业务致巨富。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一万元该定什么罪??

行贿罪,行贿一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动交代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扩展资料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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