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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扑作教刑”的拓展阅读资料(7)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扑作教刑”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尧典 翻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是什么意思、折磨人的酷刑、古代哪个朝代的刑罚最残忍?、古今中外刑罚观念的对比、中国古代是怎么惩罚盗窃的?等

尧典 翻译

全文翻译诗与歌可以感天动地惊鬼神 【原文】        帝曰:“夔!命汝典乐①,教胄子②,直而温,宽而栗③,刚而无虐④,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⑤,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 谐,无相夺伦(6),神人以和。”   夔曰:“於(7)!予击石拊石(8),百兽率舞。” 【注释】      ①乐;乐官。②胄(zhou)子:未成年的人。③栗:恭谨。 ④无:不要。⑤永:咏,意思是吟唱。(6)夺:失去。伦:次序,这 里指和谐。(7)於(wu):是啊,好吧。(8)拊:轻轻敲击。石:石 磬,古代的一种乐器。【译文】      舜帝说:“夔啊!我任命你掌管乐官,教导年轻人,使他们正直温和,宽厚恭谨,刚强而不暴虐,简约而不傲慢。诗是表达思想情感的,歌吟唱表达思想情感的语言,音调要合乎吟唱的音律,音律要谐和五声。八种乐器的音调能够调和,不失去相互间的次 序,让神和人听了都感到和谐。”   夔说:“好吧!我轻重有致地击打石磬,使各种兽类都能随着音乐舞蹈起来。” 【读解】   舜帝对夔说的这段关于诗歌和音乐的作用的看法,后来被儒家当作“诗教”的经典言论,也成了历代官方所推崇的文艺观,成了我们的民族传统。    按这种观点,诗歌和音乐是人们内心想法和情感的表现;表现的最高标准,是和谐;和谐就是美,是优雅,可以感天动地惊神鬼;和谐的诗歌和音乐被用来培育、陶冶人们的内在情操,培养性情高雅的君子。   简单地说,诗歌和音乐是最重要的教育手段,而不是供自我发泄或娱乐消遣。现在的流行音乐、交谊舞是不可能培养出传统意义上的君子的,诗歌也成了少数被认为神经有毛病的人的自我发泄。这种天翻地覆的变化,是我们的幸事,同时也是我们的不幸,正如钢筋水泥丛林之于田园牧歌的幸与不幸一样。舜帝即位后的“三把火” 【原文】        肇十有二州①,封十有二山,浚川②。   象以典刑(3),流宥五刑(4),鞭作官刑,扑作教刑(5),金作赎刑。眚灾肆赦(6),怙终贼刑(7)。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8)!    流共工于幽州(9),放驩兜于崇(10)!窜三苗于三危(11),殛鳏于羽 山(12),四罪而天下咸服。【注释】      ①肇:这里指划分地域。②浚:疏通。③象:刻画。典:常,常 用。典刑:常用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4)流:流放。宥:宽 恕。⑤扑:檟(jia)楚,古代学校用作体罚的工具。(6)眚(sheng): 过失。肆:于是。(7)怙:依仗。贼:用作“则”。(8)恤:慎重。 (9)幽州:地名,在北方边远地区。(10)崇山:地名,在现在湖北黄陂以南。 (11)三苗:古代国名,在现在湖南、江西境内。三危:地名,在现在甘肃 敦煌一带。(12)殛(ji):流放。羽山:地名,在东方。【译文】      舜划定了十二个州的疆界,在十二座山上封土为坛,作祭祀用,并疏通了河道。    舜把五种常用的刑罚刻画在器物上,用流放的办法代替五刑 以示宽大,用鞭刑来惩罚犯了罪的官员,用木条打来惩罚有罪过的掌管教化的人,用铜作为赎罪的刑罚。因为过失犯罪,可以赦免;要是犯了罪又不知悔改,就要用刑罚。慎重啊,慎重啊,使用刑罚时一定要慎重。   舜把共工流放到幽州,把驩兜流放到崇山,把三苗驱逐到三危,把鳏流放到羽山。这四个罪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天下的人 都心悦诚服。 【读解】   舜帝上任后烧了三把火:划定州界,制定刑罚,放逐尧的大臣共工、驩兜、鳏,以及三苗,于是天下人心归顺。接下来是任用百官,使国家机器运转起来。舜三十岁出道从政,在帝王位置 上呆了五十年,身后名垂青史。    咱们中国人对新任官员的信心,多半寄托在“三把火”上。舜帝的“三把火”的重心在刑罚,表明他重视“依法治国”。这和后世的帝王得天下后大兴土木、赏赐功臣、争夺利形成鲜明对比。    还可注意的是,舜帝在重慎用刑罚,以惩戒为目的,区别罪行,处罚适度。这是开明君主与暴君(如秦始皇、隋场帝)的区别所在。治国的关键在治人心。不仅要赏罚分明,还要赏罚适度, 才能使人心归)烦,天下大治。以忧国忧民著称的诗人杜甫曾说: “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这话表明了他对尧、舜时代的向往。舜帝代行天道 【原文】        正月上日①,受终于文祖②。在璇玑玉衡③,以齐七政④。肆类于上帝⑤,禋于六宗(6),望于山川(7),遍于群神。辑五端(8)。既月乃日(9),觐四岳群牧(10),班瑞于群后(11)。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12),柴(13)。望秩于山川(14),肆觐东后(15) 协时月正日(16),同律度量衡(17)。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18)。如五器(19),卒乃复(20)。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归 ,格于艺祖(21),用特(22)。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23),明试以功,车服以庸(24)。【注释】   ①上日;吉利的日子.②终;这里指尧退下帝位。文祖:尧太祖的 宗庙.③在:观察。璇玑玉衡:指北斗七星。④齐:排比整理。七 政:指祭祀、班瑞、东巡、南巡、西巡、北巡、归格艺祖七项政事。⑤ 肆:于是。类:一种祭祀礼节,这里指向上天报告继承帝位。(6)禋(yin) :祭祀。六宗;指天、地和春、夏、秋、冬四时。(7)望:祭祀祖山川 的仪式。(8)辑:收集,聚敛。五瑞:五种等级的玉器,诸侯用来作为信 符。(9)既月乃日:挑选吉利的月份、日子。(10)觐(qin):朝见天子。 牧:官员.(11)班:颁,分发。后:指诸侯国君。(12)岱宗:东岳泰山。 (13)柴赐:祭天的礼仪。(14)秩;次序,依次。(15)东后:东方诸侯国 君。(16)协:合。时:春夏秋冬四时。正:确定。(17)同:统一。律:音 律。度:丈尺。量,斗斛。衡:斤两。(18)五礼;指公、侯、伯、子、男 五等礼节。五玉:即前面说的“五瑞”。三帛:三种不同颜色的丝织品,用于 垫玉。二生;活羊羔和活雁。一死:一只死野鸡。(19)如:而。五器:指五玉。(20)卒:指礼仪完毕。乃:然后。复:归还。(21)格:到,至。艺 祖:文祖,即尧太祖的宗庙。(22)特:一头公牛。(23)敷:普遍。 (24)庸:功劳。【译文】      正月的一个吉日,舜在尧的太祖宗庙接受了禅让的帝位。他观察了北斗星的运行情况,列出了七项政事。接着举行祭祖,向上天报告继承帝位一事,并祭祖天地四时,祭祖山川和群神。舜聚集了诸侯的五等圭玉,挑选良辰吉日,接受四方诸侯头领的朝见,把圭玉颁发给他们。   这一年的二月,舜到东方巡视,到了泰山,举行了柴祭,并按等级依次祭祀了其它山川,接受了东方诸侯国君的朝见。舜协调了春夏秋冬的月份,确定了天数;统一了音律和长度、容量、重量的单位;制定了公侯伯于男朝见的礼节,规定了五等圭玉、三种颜色丝织物、活羊羔、活雁和死野鸡的用法。礼仪结束后,便把五等圭玉归还给诸侯。五月,舜到南方巡视,到了衡山,像祭 祀泰山一样行礼仪。八月,舜到四方巡视,到了华山,祭把礼仪同祭泰山一样。十一月,舜到北方巡视,到了恒山,祭祀礼仪同 在华山一样。舜回来后,到尧太祖的宗庙祭祖,用的祭品是一头牛。   此后,舜每隔五年就巡视一次。各方诸侯在四岳朝见,各自报告政绩。舜根据诸侯的政绩进行评定,论功行赏,赐给他们车马和服服饰。 【读解】  这一节写舜帝登基的情况。尧顺利地移交了力,舜顺利地登上了帝位。祭祀是必不可少的礼仪,种类之多,场面之大,气氛之隆重,全都可以想见。毕竟,这是新天子的诞生,其意义得用盛大的礼仪来表示。因此,礼仪的规模,便体现了意义的大小。    礼仪的作用还在于发布信息,一是通报天地神灵,以取得合法身份;二是通报四方臣民,以归顺人心。   出身微贱的舜帝,上任后的动作十分大:修订历法,统一乐律和度量衡,严明礼仪等级,巡视四方,赏赐功臣,大有重振河山的王者气度,表现出王者的大智慧和大德行。这当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潜台词:禅让是英明的,接班人是可靠的,天下河山将大光彩,生民百姓将幸福安康。   重要的是,天下是上天的天下,生民是上天的生民;天子不过是代行上天之道,负责播撒上天的恩惠。说白了,天子也是侍者,今天的话叫做服务员,公仆;既伺候上天,又伺候万众,此外没有什么特殊之处。这与世制的“家天下”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说公仆有什么特别之处的话,不外乎才干、德行、智慧、气度等,而不是罩在头上的光环,可以为所欲为地玩弄术、为自己大捞好处、光宗耀祖飞扬跋扈。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侍者变成了主子,公仆变成了上帝,一切都颠倒了。江山有了归姓氏,生民成了统治者的供养人和可以任意支配、宰杀的奴仆。龙颜不可冒犯,太岁头上的土动不得,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反正,天下变了。   重温帝尧、帝舜的事迹,我们最古老的这两位祖宗,能够给我们的启示该不算少吧!尧帝挑选接班人 【原文】      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①,龚朕位②?”    岳曰:“否德添帝位③。”    曰:“明明扬侧陋④。”师锡帝曰⑤:“有鳏在下(6),曰虞舜。”    帝曰:“俞(7)!予闻,如何?”   岳曰:“瞽子(8),父顽,母嚣,象傲,克谐。以孝烝烝(9),乂不格奸(10)。”   乂帝曰:“我其诚哉!女于时(11),观厥刑于二女(12)。”厘降二女 于妫汭(13),嫔于虞(14)。   帝曰:“钦哉!”    慎微五典(15),五典克从(16)。纳于百揆(17),百揆时叙(18)。宾于四门(19),四门穆穆(20)。纳于大麓(21),烈风雷雨弗迷。    帝曰:“格(22)!汝舜。询事考言(23),乃言凪可绩(24),三载。汝陟 帝位(25)。”舜让于德,弗嗣。【注释】   ①庸命:顺应天命。②:用作“践”,意思是履行,这里指接替帝位。③否(PT):鄙陋。添(tian):辱,意思是不配。④明明:明察 贤明的人。扬:选拔,举荐。侧陋:隐伏卑微的人。⑤师:众人,大家。 锡:赐,这里指提出意见。(6)鳏(guan):困苦的人。(7)俞:是的, 就这样。(8)瞽(gu):瞎子,这里指舜的父亲乐官瞽瞍。(9)烝烝:形 容孝德美厚。(10)乂(y i):治理。格:至,达到。奸:邪恶。(11)女: 嫁女。时:是,这个人,这里指舜。(12)刑:法度,法则。二女:指尧的 女儿娥皇和女英。(13)厘:命令。妫(guT):水名。汭(rui):河流弯曲的 地方。(14)嫔:嫁给别人作妻子。,(15)徽:美善。五黄:五常,指父义, 母慈、兄友、弟恭、子孝。(16)克:能够。从:顺从。(17)纳:赐予职 位。百接;掌管一切事务的官。(18)时叙。承顺,意思是服从领导。 (19)宾:迎接宾客。(20)穆穆:形容仪容齐整。(21)麓:山脚。(22)格 到来,来。(23)询:谋划。考:考察。(24)乃:你。凪():求得。 (25)陟:升,登。【译文】      尧帝说:“唉!四方的部落首领!我在位任职七十年,你们中有谁能顺应天命,接替我的帝位?”。   四方部落首领说:“我们德行鄙陋,不配登上帝位。”   尧帝说:“可以考察贵戚中贤明的人,也可以推举地位低微的贤人。”    大家向尧推荐说;“民间有个处境困苦的人,名叫虞舜。”   尧帝说:“是啊,我听说过。这个人到底怎么样?” 。   四方部落首领回答说:“他是乐官瞽瞍的儿子。他的父亲心术不正,母亲善于说谎,,他的弟弟象十分傲慢,但舜能与他们和睦相处.他用自己的孝行美德感化他们,使他们改恶从善,不走邪路。”   尧帝说。“那我就考验考验他吧!把我的两个女儿嫁给他,通过两个女儿考察他的德行。”于是,尧命令两个女儿到妫河的弯曲处,在那里嫁给了虞舜。    尧帝说:“恭谨地处理政务吧!”   舜谨慎地推行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美德,臣民都能顺从。他又受命管理百官,百官都能服从。他在明堂四门迎接前来朝见的四方诸侯。四方诸侯全都仪容整肃。他还到深山老林中去经受风雨考验,即使在狂风暴雨电闪雷鸣时也不迷失方向。    尧帝说:“来吧,舜啊。我同你谋划政事,考察你的言论,你提的意见十分正确。经过三年考验,你一定能成就大业。你现在可以登上帝位了。”舜要把帝位让给更有德行的人,不愿就位。 【读解】   对君王来说,挑选接班人是件大事,它关系到国家会不会变颜色。尧帝当了70年君王,功德满天下,无奈年龄不饶人,总有退位的一天,要把力交给下一代。    值得注意的是,在尧的时代还没有皇帝江山不外传的世制,可以把力交给家族以外的人。这种移交力的做法,在古代叫做“禅让”。并且,把力交给谁,可以由各方氏族首领参与讨论,提出建议,推荐人选。这就很有点民主色彩了,不是由最高统治者一个人说了就算。   移交力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且不说众多争夺利的复杂瓜葛,单就享受够了尊严、顺从、声名、功绩、荣华富贵等等的心态来说,需要有巨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可能在尧的时代这是。不成问题的,即使从最高职位上退下来,依然会受到崇敬,不会失去得太多,不会人一走茶就凉,毕竟那时世风还很淳朴。   退出力中心造成的心理上的失衡,会带来恐惧感。处于力中心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诱惑力越大,失衡就越重,恐惧感就越强。这大概是后世的帝王们即使路上黄泉路也不愿交出力的重要心理原因。于是,后来有了世制。天下是朕的天下,也是朕儿子孙子的天下,接班人早已由制度规定好了,用不着挑选, 也不容外人讨论、提意见。西晋开国皇帝晋武帝把王位传给了白痴太子司马衷,只不过短短十六年,司马家的天下就被白痴皇帝葬送掉了。   从今天想昨天,“禅让”帝位和民主评选接班人,还是有几分让人神往。 春夏秋冬怎样划分 【原文】      乃命羲和(1),钦若昊天(2),梨想历象日月星辰(3),敬授人时(4)。分命羲仲,宅嵛夷(5),日旸谷(6)。寅宾出日(7),平秩东作(8)。日中(9),星鸟(10)以殷仲春厥民析(12),鸟兽孳尾(13)。申命羲叔,宅南交(14)。平秩南讹(15),敬致(16)。日永(17),星火(18),以正仲夏。厥民因(19),鸟兽希革(20)。分命和仲,宅西,曰昧谷。寅饯纳日(21),平秩西成(22)。宵中(23),星虚(24),以殷仲秋。厥民夷(25),毛毨(26)。申命和叔,宅塑方,曰幽都(27),平在塑易(28)。日短(29),星昴(30),以正仲冬。厥民隩(31),鸟兽氄毛(32)。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33),以闰月定四时(34),成岁。允厘百工(35),庶绩咸熙(36)。”【注释】  1)羲和:羲氏与和氏,相传是世代掌管天地四时的官重黎氏的后代。 (2)钦:恭敬。若:顺从。昊:广大。③历:推算岁时。象:观 察天象④人时:民时.⑤宅:居住。嵛(yu)夷:地名,在东方。 (6)旸(yang)谷:传说中日出的地方。(7)寅:恭敬。宾:迎接。 (8)平秩:辨别测定。作。兴起,开始。(9)日中:指春分。春分这天昼 夜时间相等,因此叫日中。(10)星鸟:星名,指南方朱雀七宿。朱雀是鸟 名,所以则星鸟。(11)殷:确定。仲:每个季度三个月中的第二个月。 (12)厥:其.析:分散开来。(13)孳(zi)尾:生育繁殖。(14)交:地 名,指交趾。(15)讹:运转,运行。(16)致:到来。(17)日永:指夏 至。”夏至这天白天最长,因此叫日永。(18)星火:指火星。夏至这天黄昏, 火星出现南方。(19)因:意思是居住在高地。(20)希:稀疏。希革:意 思是鸟兽皮毛稀疏。(21)饯:送行。纳日。落日(22)西成:太阳在西 边落下的时刻。(23)宵中:指秋分。秋分这天昼夜时间相等,因此叫宵中。 (24)星虚:星名,指虚星,为北方玄武七宿之一。(25)夷:平。这里指 回到平地居住。(26)毛毨(xian):生长新羽毛。(27)朔方:北方。幽都:幽 州.(28)在:观察。易:变化。这里指运行。(29)日短:指冬至。冬至 这天白天最短,所以叫日短。(30)星昴(mao):星名,指昴星,为西方白 虎七宿之一。(31)隩(yu):奥,意思是内室。(32)氄(rong):鸟兽细软 的毛。(33)期(ji):一周年。有:又。(34)以闰月定四时:古代一年十 二个月,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共计三百五十四天,比一年的实际天 数少十一天又四分之一天。三年累计超过了一个月,所以安排闰月来补足,使 四时不错乱。(35)允:用,以。厘:治,规定。百工:百官。(36)庶:众, 多。熙:兴起,兴盛。【译文】      于是尧命令羲氏与和氏,恭敬地遵循上天的规律,根据日月星辰运行的情况来制定历法,教导人民按照时令从事生产活动。尧又命令羲仲居住在东方的旸谷,恭敬地迎接日出,观察辨别太阳东升的时刻。昼夜时间相等,黄昏时鸟星出现在南方,据此来确定仲春时节。这时民众散布在田野上耕作,鸟兽开始生育繁殖。尧再命令羲叔住在南方的交趾,观察辨别太阳向南运行的情况,恭敬地迎接太阳南来。根据白天最长,黄昏时火星出现在南方的天象,来确定仲夏时节。这时民众居住在高处,鸟兽羽毛稀疏。尧又命令和仲住在西边的昧谷,恭敬地为太阳送行,观察辨别太阳西落的情况。根据昼夜时间相等,黄昏时虚星出现在南方的天象,来确定仲秋时节。这时人们回到平原居住,鸟兽的羽毛重新生长。 尧还命令和叔住在北方的幽都,观察太阳向北运行的情况。根据白天时间最短,黄昏时昴星出现在南方,来确定仲冬时节。这时人们住在室内避寒,鸟兽长出了细软的毛。尧帝说:“唉!你们羲氏与和氏啊,一周年有三百六十六天,用增加闰月的办法来确定春夏秋冬四时,这就成为一年。以此来规定各种事情就都会兴盛起来。”【读解】   这一段记载了神明的尧帝制定历法的情况。细节是否真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些信息:中国远在民族部落时代就已有了划分春夏秋冬四时和周年的历法,通过对天体运行的变化和地上物候变化的仔细观察,来确定时令。我们现在已很难想象这件事对人类进步文明的巨大价值和意义。这标志着人们有了比较深刻的时间迁移感,同时也初步有了空间方位感。   时空意识的产生,导致了对时间流动的划分、确认和记录,对方位变化的辨认,在人们生存的层面上,时间和空间的确立有助于人们迁徙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商业贸易等物质生产活动,也有利于人们的生活:春种秋收,夏避洪水酷热,冬避严寒冰雪。在意义的层面上,时空感使人确认人自身在天地万物间的位置,体验人在天地间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从尧帝制定历法的情况看,对自然现象的仔细观察和对自然 变化规律的准确把握,是第一位的。这个立足点带来的结果是对自然的重视、崇敬和顺从,把人的存在纳入自然的轨道,使人的生产、生活、思维合乎自然法则,因而最具有意义的生活,便是顺应自然的生活。   我们的民族崇尚自然的传统,大概就始于尧的时代。崇尚自然的意识,囊中体现在“敬天”的观念上。“天”是万物的主宰,它既是神灵意志的体现,又是自然法则的体现;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的人,必须敬重上天,服从上天。帝王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表,他以上天赋予的绝对力来统治人世间,因此被称为“天子”。冒犯天子,就是冒犯天神、自然法则,罪该万死。小人真要冒犯天子起来造反,也要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   把“天”、自然、神灵同力、特和制结合起来,也算是民族传统之一,即把自然涂上力意志的色彩,敬重、顺从自然,也就是敬重、顺从力。个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便在敬天、顺应自然、服从力中消解了。这也是儒家要把《书》作为经典的原因之一。尧帝功德满天下 【原文】      日若稽古(1),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3),允恭克让(4),光被四表(5),格于上下(6)。克明俊德(7),以亲九族(8)。九族既睦,平章百姓(9)。百姓昭明,协和万帮,黎民与变时雍(10)。【注释】  (1)日若:用作追述往事开头德发语词,没有实际意义。稽:考察。古 :这里指古时传说。(2)钦:恭谨严肃。(3)允:诚实。恭:恭谨。克:能够。让:让贤。(4)被:覆盖。四表:四方极远德地方。(5)格:到达。(7)俊德:指才德兼备德人。(8)九族:指同族的人。(9)平:辨别。章:使明显。百姓:白官族姓。(10)黎民:民众。于:随着。使:友善。雍:和睦。【译文】      考查古代传说,帝尧德名字叫放勋。他严肃恭谨,明察是非,善于治理天下,宽宏温和,诚实尽职,能够让贤,光辉普照四面八方,以至于天上地下。他能够明察有才有德德人,使同族人亲密团结。族人亲密和睦了,又明察和表彰有善行德百官协调诸侯各国的关系民众也随着变的友善和睦起来了。【读解】   尧使古代传说中的帝王,,也算得上使“开国元勋”。为帝王歌功颂德,使作为臣子的史官责无旁贷的职守,因为古代书写历史的人使官员,而不是学者,他必须站在官方的立场上维护最高统治者。这种做法后来相沿为习,很少有人脱出这个框框。    这样一来,历史就成为成功者的历史,帝王功绩德行的帐薄。历史也显得极端重要。他的价值主要在为统治者树碑立传。供后来的统治者学习借鉴,以便把好传统发扬光大。   虽然我们无法知道我们最早的帝王长相如何,习惯、个性、个人生活如何,但我们明确地知道他英明伟大,功高德重,万民拥戴,名垂千古。所以我们不得不敬仰,并为我们有这样德祖先而自豪,庆幸自己是他的后代子孙。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是什么意思

意即如果一个人由于失误给别人造成伤害,是可以赦免的;如果他是一贯故意做坏事,则要给以严厉的制裁。

折磨人的酷刑

  剥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第三种剥法,小说里倒是见过,不知道历史上有没有。方法是把犯人衣服剥下来,把鱼胶涂在犯人身上,之后粘上麻皮。鱼胶凝固了之后,让人狠狠的撕开,人身上的皮连着肉就被撕下来了。
  腰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 ,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唐代时多用来处决谋反者,如陈硕真)。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惨”字才断气。
  枭首
  就是平常说的砍头。原理是割断脖子,也就是说将头和躯干分离。这种极刑并不是要造成受刑人肢体残缺,而是因为被截去部分相当重要,能导致立即死亡。纵观各种极刑的多样性和残酷性,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死刑。关羽,文天祥,秋瑾,梁山一百单八将中的井木犴郝思文都是被枭首的。《水浒传》原文记载:“……次日,只见小军来报道:‘杭州北关门城上,把竹竿挑起郝思文头来示众。’”
  《辞源》于“枭首”条释云:“旧时酷刑,斩头而悬挂木上。”并举《史记》、《后汉书》二例作为书证。
  车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古代的一种酷刑,用五匹马或牛拉扯裂人的头和四肢,虽然有个“尸”字,但是其真正拉扯的并不是活人而是尸体。五马分尸的出发点就是让人死无全尸。历史上有名的两位受车裂之刑的是商鞅和荆轲,商鞅因为变法得罪秦国贵族,最终被车裂,而荆轲因为刺秦失败,被处以车裂,当然都是死去后被处以刑罚的。
  活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鸩”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刑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此刑罚国外常用来处死异教徒,著名的德库拉就对多名异教徒采取此刑处死。
  锯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 很大,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232度,铅的熔点是摄氏327.4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汉代广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 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 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杖杀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旧唐书 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旧唐书 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唐朝的杖杀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在唐朝表现得极为复杂,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乱的现象。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顿重杖处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行刑方式。就是说公元782年杖杀从法外酷刑变成法定正刑,杖杀成为常用之刑罚。
  弃市
  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法(原文为“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出自《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刑法在闹世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来俊臣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来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狠又怕,叛死刑人民大快。《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来俊臣)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唐朝民众如此表现令21世纪初的文明人不免为唐人之野蛮作风心凉发麻。
  枷刑
  枷刑本不是死刑,但唐书里记载的巨枷,人戴上去就要痛苦而死了。《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这名字就令人恐怖,所以才“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朝士多因入朝,默遭掩,以至于族,与其家无复音息。”“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新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作巨枷,号“翾尾榆”,囚人多死。又仆囚于地,以门牡轹腹;掘地实棘,席蒙上,濒坎鞫囚,不服则挤之坎,人多滥死。……后以铁为冒头,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 唐朝枷子种类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最恐怖的,但万幸唐朝的巨枷,只有唐朝才有……
  戮刑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古时戮刑可以分为两种,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后杀,死戮是先杀后戮。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公元694年(武则天长寿二年)唐侍御史“(万)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置于别所,矫制赐自尽,并号哭称冤不服。国俊乃引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这三百余人当是生戮。《唐会要 卷四十》记载:公元898年(唐昭宗光化元年)“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看来 “以军法戮人 ”在唐朝末年已经泛滥成灾了……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国特有的酷刑,于反关节酷刑的一种。该刑常见于各类影视作品,即把受刑者双手反绑,呈坐姿被固定在一条长凳上,大腿部位以绳索绑紧,用刑时受刑者脚下被不断垫进砖块,疼痛难忍。
  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刑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并造成膝关节脱臼。据记载,受刑者坐老虎凳一般垫上3块砖就会大汗淋漓,5块砖膝关节完全脱臼,人会昏阙。如若将砖块改为烙铁,则疼痛加倍。
  抽肠
  明初,朱元璋曾对死刑犯人施行抽肠。具体做法是把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勾,另一端缒著石块,像是一个巨大的秤。将一端的铁勾放下来,塞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拉出来,挂在铁勾上,然後将另一端的石块向下拉,这样,铁勾的一端升起,犯人的肠子就被抽出来,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惨叫几声,不一会就气绝身亡。
  这算是轻的。明末时候,张献忠抓到的明朝官吏使用的酷刑也有抽肠这一项。做法是,先用刀从人的肛门处挖出大肠头,绑在马腿上,让一人骑著这匹马猛抽一鞭向远处跑去,马蹄牵动肠子,越抽越长,转瞬间抽尽扯断,被抽肠的人随即一命呜呼
  过山龙
  李伯元的《活地狱》对此刑如此记载:“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衣服扒光,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上边开个大口,下边开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灌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间断。”貌似以前看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中,杨乃武也险些遭受此刑,想来这简直不是受刑,等同枪毙!
  头顶钻洞
  人类学家在欧洲和南美洲曾发现大量被钻孔的头骨,其历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年前。头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钻出来的。家们称,这种仪式应用于成年男性。这种仪式虽然流传广泛却极其恐怖,而且仍是人类学中最难破解的谜题之一。是什么人做了这些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许这是史前的一种酷刑?
  最近的研究表明,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这种做法还称不上一种真正的酷刑。西班牙格拉纳(Granada)大学的研究员告诉我们,毫无麻醉的钻孔过程序要持续大约10-15分钟,然而大部分(据研究约占70%左右)头骨被钻孔的人却能够神奇地幸存下来。截至目前最能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头骨钻孔”其实是一种神秘的仪式。然而它的目的却始终是一个谜。
  鞭刑
  一直以来,鞭打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酷刑。用于实施鞭刑的工具,是边缘非常锋利的硬牛皮带。受刑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臀部以及背部——这里的肉很厚,不至于将人打死,却绝对够疼。时至今日,位于亚洲的文明国家新加坡仍然在使用鞭刑。
  鞭刑的方便之处,首先在于对工具的要求不高,只要一根鞭子就好,实在没有鞭子,柳条、绳子、皮带、电话线等等都可以。
  鞭刑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占地面积不大。
  水落石出
  用水灌进受刑者的肚子,使对方肚胀如鼓,仍不停灌注,并不时大力压迫受刑者的腹部或用脚大力践踏,使受刑者呕吐,再灌……如是者三四次后,受刑者将七孔流水,痛苦不堪。
  骑驴
  这种刑罚不少人听说过。受刑者被脱光衣服,骑在一个顶端锋利如刀的倒V字形装置上,有时甚至会在受刑者的四肢挂一些重物。这种花活儿似乎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偶有表现,至今仍然被一些心理上具有虐待倾向的人喜好。但据说在西班牙的军队里,直到20世纪这还是他们的“家法”。
  虿盆
  虿盆是商代的一种刑罚。是在一个大空水池里放上一大堆毒蛇,将作弊官人洗剥干净,送下坑中,喂毒蛇。
  头发水
  将头发剪下一小醊来,然后剪的碎碎的放进茶水里或酒里,请人喝或强灌下去!请注意!!头发非常不消化,会黏在肠胃道上不但会伤身还会阻碍进食,甚至会人痛苦到在地上打滚.哀号不停,直到头发自然排出体外(这大概需要2个礼拜),这段时间内可会因为哀号不舒服而遭到其到不满殴打,伤上加伤!
  踏刑
  要踏死一个人也不一定要巨大的重量。处决古代死囚的方法,是把他裹在一张毛毡里,固定在地上,然后让千军万马在上面不断走过,从而把他踩死。

古代哪个朝代的刑罚最残忍?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秦朝的法律最严。对于贪官污吏来说,明朝朱元璋时代的法律最严。
  秦朝的刑法处罚面交广,其中腹诽罪是历史上以心论罪的典型。
  明朝的行刑手段最严厉。剥皮实草、千刀万剐都是历代之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n、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古今中外刑罚观念的对比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古代刑罚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古代刑罚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
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古代刑罚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代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代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古代刑罚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中国古代是怎么惩罚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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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及其原因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制、集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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