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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塞天下”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誉塞天下”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掷玉毁珠,小盗不起 这句的翻译、誉满天下的反义词、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什么意思、誉满天下的意思、第一个字是誉的成语、号称天下九塞的拼音、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掷玉毁珠,小盗不起 这句的翻译、“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是出自谁的作品?等

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掷玉毁珠,小盗不起 这句的翻译

翻译:所以,断绝圣人摒弃智慧,大盗就能中止;弃掷玉器毁坏珠宝,小的盗贼就会消失。
原文:
故曰:“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掷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
擢乱六律,铄绝竽瑟,塞瞽旷之耳,而天下始人含其聪矣;灭文章,散五采,胶离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毁绝钩绳而弃规矩,攊攦工倕之指,而天下始人有其巧矣。故曰:大巧若拙。削曾、史之行,钳杨、墨之口,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
彼人含其明,则天下不铄矣;人含其聪,则天下不累矣;人含其知,则天下不惑矣;人含其德,则天下不僻矣。彼曾、史、杨、墨、师旷、工倕、离朱者,皆外立其德而爚乱天下者也,法之所无用也。
白话译文:
因此说,鱼儿不能脱离深潭,治国的利器不能随便拿给人看。那些所谓的圣人,就是治理天下的利器,是不可以用来明示天下的。所以,断绝圣人摒弃智慧,大盗就能中止;弃掷玉器毁坏珠宝,小的盗贼就会消失;
焚烧符记破毁玺印,百姓就会朴实浑厚;打破斗斛折断秤杆,百姓就会没有争斗;尽毁天下的圣人之法,百姓方才可以谈论是非和曲直。拔掉律管,搅乱六律,毁折各种乐器,并且堵住师旷的耳朵,天下人方能保全他们原本的听觉;
消除纹饰,离散五彩,粘住离朱的眼睛,天下人方才能保全他们原本的视觉;毁坏钩弧和墨线,抛弃圆规和角尺,弄断工倕的手指,天下人方才能保有他们原本的智巧。
因此说:“最大的智巧就好像是笨拙一样。”削除曾参、史䲡的忠孝,钳住杨朱、墨翟善辩的嘴巴,摒弃仁义,天下人的德行方才能混同而齐一。
人人都保有原本的视觉,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毁坏;人人都保有原本的听觉,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忧患;人人都保有原本的智巧,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迷惑;人人都保有原本的秉性,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邪恶。
那曾参、史䲡、杨朱、墨翟、师旷、工倕和离朱,都外露并炫耀自己的德行,而且用来迷乱天下之人,这就是圣治之法没有用处的原因。
此文出自战国时期·庄周《庄子·外篇·胠箧》
扩展资料
写作背景:
《庄子》一书反映了庄子的批判哲学、艺术、美学、审美观、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原有内篇七篇、外篇二十八、杂篇十四、解说三,五十二篇,十余万言。
郭象删减后分内篇、外篇、杂篇三部分存三十三篇,大小寓言二百多个,六万五千九百二十字,其中,内篇七篇;外篇十五;杂篇十一。该书包罗万象,对宇宙生成论、人与自然的关系、生命价值、批判哲学等都有详尽的论述。
作者简介:
庄子,战国中期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姓庄,名周,宋国蒙人,先祖是宋国君主宋戴公。他创立了华夏重要的哲学学派——庄学,是继老子之后,战国时期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与老子并称为老庄。
庄子因崇尚自由而不应楚威王之聘,生平只做过宋国地方的漆园吏。史称“漆园傲吏”,被誉为地方官吏之楷模。庄子最早提出“内圣外王”思想对儒家影响深远,庄子洞悉易理,深刻指出“《易》以道阴阳”。其“三籁”思想与《易经》三才之道相合。

誉满天下的反义词

【成语】誉满天下【发音】yù mǎn tiān xià折叠编辑本段解释【解释】誉:名誉。美好的名声天下皆知。【出处】唐·李华《唐扬州功曹萧颖士文集序》:“君七岁,能诵数经,背碑覆局,十岁以文章知名,十五誉满天下。”【反义词】:臭名远扬臭名昭著 遗臭万年 恶名远扬【近义词】誉满全球、誉满寰中誉塞天下、美名天下。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什么意思

赭衣塞路 穿囚服的人挤满了道路。形容罪犯很多。 出处=《汉书·刑法志》:“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 囹圄成市囹圄:牢狱。指被关进监牢监牢里就象是市场一样。形容罪犯很多。

誉满天下的意思

美好的名声天下皆知。亦作“誉满全球”、“誉满寰中”、“誉塞天下”。

第一个字是誉的成语

誉不绝口 不住地称赞。 誉满天下 美好的名声天下皆知。亦作“誉满全球”、“誉满寰中”、“誉塞天下”。

号称天下九塞的拼音

号称天下九塞的拼音hào chēng tiān xià jiǔ sāi号(hào) 称(chēng) 天(tiān) 下(xià) 九(jiǔ) 塞(sāi)————————九塞_百度汉语九塞 [jiǔ sāi] [释义] 九个险阻的地方。 ————————————我认为 九塞 应该读 [jiǔ sài] 塞是关塞、边塞的塞。

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掷玉毁珠,小盗不起 这句的翻译

翻译:所以,断绝圣人摒弃智慧,大盗就能中止;弃掷玉器毁坏珠宝,小的盗贼就会消失。
原文:
故曰:“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掷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
擢乱六律,铄绝竽瑟,塞瞽旷之耳,而天下始人含其聪矣;灭文章,散五采,胶离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毁绝钩绳而弃规矩,攊攦工倕之指,而天下始人有其巧矣。故曰:大巧若拙。削曾、史之行,钳杨、墨之口,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
彼人含其明,则天下不铄矣;人含其聪,则天下不累矣;人含其知,则天下不惑矣;人含其德,则天下不僻矣。彼曾、史、杨、墨、师旷、工倕、离朱者,皆外立其德而爚乱天下者也,法之所无用也。
白话译文:
因此说,鱼儿不能脱离深潭,治国的利器不能随便拿给人看。那些所谓的圣人,就是治理天下的利器,是不可以用来明示天下的。所以,断绝圣人摒弃智慧,大盗就能中止;弃掷玉器毁坏珠宝,小的盗贼就会消失;
焚烧符记破毁玺印,百姓就会朴实浑厚;打破斗斛折断秤杆,百姓就会没有争斗;尽毁天下的圣人之法,百姓方才可以谈论是非和曲直。拔掉律管,搅乱六律,毁折各种乐器,并且堵住师旷的耳朵,天下人方能保全他们原本的听觉;
消除纹饰,离散五彩,粘住离朱的眼睛,天下人方才能保全他们原本的视觉;毁坏钩弧和墨线,抛弃圆规和角尺,弄断工倕的手指,天下人方才能保有他们原本的智巧。
因此说:“最大的智巧就好像是笨拙一样。”削除曾参、史䲡的忠孝,钳住杨朱、墨翟善辩的嘴巴,摒弃仁义,天下人的德行方才能混同而齐一。
人人都保有原本的视觉,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毁坏;人人都保有原本的听觉,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忧患;人人都保有原本的智巧,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迷惑;人人都保有原本的秉性,那么天下就不会出现邪恶。
那曾参、史䲡、杨朱、墨翟、师旷、工倕和离朱,都外露并炫耀自己的德行,而且用来迷乱天下之人,这就是圣治之法没有用处的原因。
此文出自战国时期·庄周《庄子·外篇·胠箧》
扩展资料
写作背景:
《庄子》一书反映了庄子的批判哲学、艺术、美学、审美观、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原有内篇七篇、外篇二十八、杂篇十四、解说三,五十二篇,十余万言。
郭象删减后分内篇、外篇、杂篇三部分存三十三篇,大小寓言二百多个,六万五千九百二十字,其中,内篇七篇;外篇十五;杂篇十一。该书包罗万象,对宇宙生成论、人与自然的关系、生命价值、批判哲学等都有详尽的论述。
作者简介:
庄子,战国中期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姓庄,名周,宋国蒙人,先祖是宋国君主宋戴公。他创立了华夏重要的哲学学派——庄学,是继老子之后,战国时期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与老子并称为老庄。
庄子因崇尚自由而不应楚威王之聘,生平只做过宋国地方的漆园吏。史称“漆园傲吏”,被誉为地方官吏之楷模。庄子最早提出“内圣外王”思想对儒家影响深远,庄子洞悉易理,深刻指出“《易》以道阴阳”。其“三籁”思想与《易经》三才之道相合。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是出自谁的作品?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是出自管仲的《明法解》。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诗句意思指意思是说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明法解》全文: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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