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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可定”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指挥可定”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指剑众人是成语吗?、解密:诸葛亮北伐不成是因为没有重用魏延吗、有刘世彻者,才略不出世,名高东夏,若迎而奉之,天下指挥可定 这句是什么意思,急求!、什么挥什么定成语、上海武警指挥学院怎么样、带指的成语有哪些、公民私自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多久,可定为非法拘禁罪或非法拘禁行为、指在第一个的成语有哪些等

指剑众人是成语吗?

指剑众人 不是成语,指 开头的成语如下:
指不胜屈    指:手指;屈:弯曲。扳着指头数也数不过来。形容为数很多。    
指东画西    指说话时的手势动作。比喻说话避开主题,东拉西扯。    
指腹为婚    在怀孕时就为子女定下婚约。    
指挥若定    形容态度冷静,考虑周全,指挥起来就象一切都事先规定好了似的。
指鹿为马    指着鹿,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指鸡骂狗    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指名道姓    明确指出姓和名。    
指日可待    指日:可以指出日期,为期不远;待:期待。为期不远,不久就可以实现。    
指日可下    表示不久就可以攻下。    
指桑骂槐    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指山说磨    比喻错此说彼。    
指手画脚    指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说话时放肆或得意忘形。    
指天画地    形容说话没有顾忌,目中无人。    
指天射鱼    向着天空去射河里的鱼。比喻办事一定落空。    
指天誓日    誓:发誓。指着天对着太阳发誓。表示意志坚决或对人表示忠诚。    
指雁为羹    比喻用空想来安慰自己。    
指不胜偻    形容数量很多,扳着指头数也数不过来。偻:弯曲。同“指不胜屈”。    
指东划西    指说话时的手势动作。比喻说话避开主题,东拉西扯。    
指东话西    犹言东拉西扯。指说话文不对题或空言不实。    
指东说西    ①见“指东话西”。②犹言指桑骂槐。    
指方画圆    指谈论时以手指比画。
指挥可定    指一经调度安排,不须多久,局势即可平定。同“指麾可定”。    
指麾可定    指一经调度安排,不须多久,局势即可平定。    
指空话空    指故弄玄虚。    
指李推张    指相互推委,逃避责任。
指鹿作马    比喻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同“指鹿为马”。    
指南攻北    犹声东击西。    
指破迷团    指点解说,破除疑问。    
指亲托故    指为亲戚,假托故旧。即指攀附有势的人。    
指囷相赠    囷:圆形的谷仓。指着谷仓里的粮食,表示要捐赠给他人。形容慷慨资助朋友。亦作“指囷相助”。    
指日成功    指不久即可成功。    
指日而待    指不久即可实现。同“指日可待”。    
指日高升    指很快就可升官。旧时官场预祝之词。    
指日誓心    对着太阳发誓,表明忠诚无二。    
指桑说槐    比喻明指此而暗骂彼。同“指桑骂槐”。    
指山卖磨    指着山上的石头当磨来卖。比喻事情还没有头绪就过早说出去或答应下来。也指以有名无实的手法进行欺骗。    
指矢天日    指着天、日发誓,表白心迹。同“指天誓日”。    
指事类情    谓阐述事理,譬喻情状。    
指手点脚    犹指指点点。形容背后指点议论之状。    
指手顿脚    一面指着骂,一面跺着脚。形容蛮横不讲理的样子。    
指手划脚    用手指,用脚划。形容说话时用手脚示意,也比喻瞎指挥,乱加指点批评。  
指树为姓    道教传说,老子生于李树下,因以李为姓。    
指天为誓    誓:发誓。指着天誓。表示意志坚决或对人表示忠诚。    
指瑕造隙    犹言寻找事端,制造分裂。瑕,玉上的斑点。隙,裂缝。    
指皁为白    指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指皂为白    谓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指掌可取    掌:手掌。手掌里的东西随时可以取得。形容非常容易。    
指猪骂狗    犹指桑骂槐。亦作“指鸡骂狗”。

解密:诸葛亮北伐不成是因为没有重用魏延吗

诸葛亮的军事才能一直饱受争议,对他的看法大致分成两派:一派以《三国志》作者陈寿和北魏的军事家崔浩为代表,认为诸葛亮善于治军,不善于打仗,“治戎卫本,奇谋为短”,善于治国,不善于用兵,“理民之干,优于将略”;另一派则认为诸葛亮是伟大的军事家,从唐朝开始,武庙里都将诸葛亮作为军神供奉。
然而,诸葛亮屡次北伐没有达到目标却是事实,“连年动众,未能有克”。
说到诸葛亮北伐不成,不得不提到另一个人物,那就是魏延。在小说里,诸葛亮一直看魏延不顺眼,还是在长沙的时候,就要砍魏将军的头,说他反骨。其实这个情节是瞎掰的。魏延是当时蜀国军事上的顶梁柱,刘备很器重他,战略要地汉中需要一位名将当太守,大家以为是张飞,结果刘备却选定的是魏延。刘备问他凭什么守住蜀国的门户——汉中。魏延回答得很铿锵:“若曹操举天下而来,请为大王拒之;偏将十万之众至,请为大王吞之。”
刘备任用魏延为蜀汉最前线的军事指挥官,说明魏延对于蜀魏交界处的军事地理形势是很熟悉的,或许当时他在汉中前线的指挥所里,远眺东边的魏国,心底已经在一次又一次地盘算进攻的线路。
等到诸葛亮北伐了,魏延迫不及待地提出自己的军事推进路线:“欲请兵万人,与亮异道会于潼关,如韩信故事。”请求分给一万部队,学当年韩信的暗度陈仓,另走捷径,与诸葛亮在潼关会师。
对于魏延的战略,魏国方面也有记录,说魏延打算带一支精干部队,相当于一个野战师,五千人作战,五千人运粮草,“精兵五千,负粮五千”,沿着险峻的秦岭,走人迹罕至的子午谷,十天之内可到达长安。长安太守夏侯楙是个胆小鬼,肯定会逃跑,魏延的部队占据长安后,因为城中有储粮,吃饭不成问题,等到魏国方面集合援军反扑,则已过了二十天,而此时诸葛亮的部队沿着斜谷而来,也已到达,蜀军占领长安既成事实,魏国方面也无可奈何,“如此,则一举而咸阳以西可定矣”。这就是史上有名的“子午谷奇谋”。
但谨慎的诸葛亮没有魏延的战略,“亮制而不许”,从此二人闹别扭,一直闹到死。魏延一直很不满,认为诸葛亮胆小,“延常谓亮为怯,叹恨己才用之不尽”。
为什么善于用兵的诸葛亮不采用魏延的打法呢?我们试着揣测一下诸葛亮的难处和心理:第一,玩不起。魏延的小分队只有一万人,但已经占据北伐军团的四分之一,一旦兵入险境,被敌人拦截,前后无救兵,全部被歼灭,则蜀汉实力大损;第二,缺乏相应的兵团接应。想要占领某个大地区,除了派尖刀部队插入敌后方,还得有大规模的兵团迂回包,而蜀国的兵力根本不够迂回大包。
说来说去,还是兵力不够用。公元263年,魏国钟会请求攻打蜀国,在分析形势时就说过,蜀国兵力缺乏,八万常规部队,除了一半守各大要塞,剩下来能主动出击敌军的不过四万。
诸葛亮与魏延的纠结就在这里:前者因为本钱不够,不得不精打细算,不能冒险;后者也因为本钱不够,觉得必须冒险一搏,以改变力量悬殊的不利局面。说白了,魏延想玩杠杆游戏,诸葛亮则想平稳底。
到底魏延的计谋可行与否,历史没有给出答案。不过魏延的战略预期当中有一点是不太靠谱的,那就是他算定夏侯楙“怯而无谋”,蜀军一来,他就会跑。问题是夏侯楙如果凭借坚固的长安城和足够的粮草,守上十天,等待援军到来,那局面又会如何呢?

有刘世彻者,才略不出世,名高东夏,若迎而奉之,天下指挥可定 这句是什么意思,急求!

有位名叫刘世彻的人,是很难得的人才,在东夏有很高的名望。如果迎来刘世彻并拥戴他为主,就可以轻易地取得天下。 ————《资治通鉴》全文中间还有两句,这是断开的两句话。

什么挥什么定成语

指挥可定 [zhǐ huī kě dìng] 基本释义指一经调度安排,不须多久,局势即可平定。同“指麾可定”。指挥若定 [zhǐ huī ruò dìng] 基本释义形容态度冷静,考虑周全,指挥起来就象一切都事先规定好了似的。

上海武警指挥学院怎么样

1、好不好无法衡量2、是正规军校,是正规本科院校,应该是在提前批的,武警上海总队直,毕业后分配到武警部队工作,本科生第一任职可定副连职,研究生可定正连职;3、排名不重要4、军事法学一般般,如果条件允许可选其它好点的业6、上网应该不行,手机好象也不行,不过应该可以偷着上吧,放假是寒暑,应该不招女生,因为它是军事作战指挥类的学校7、天津的武警医学院和西安的武警工程学院招收女生。我是广指毕业的。

带指的成语有哪些

不吝指教 不要舍不得指点教导。 寸指测渊 以一寸之指而测深渊。比喻浅学不能探明深理。 发综指示 猎人发现野兽的踪迹,指示猎狗跟踪追捕。比喻在后面操纵指挥。 发指眦裂 发指:头发直竖;眦裂:眼眶裂开。头发向上竖,眼睑全张开。形容非常愤怒。 戟指怒目 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公民私自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多久,可定为非法拘禁罪或非法拘禁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所谓身体自由,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作为一种人格,是组成民事利体系之一的人身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利的享有基于民事利能力。凡具有民事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在内的民事利。民事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编辑本段]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1]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于侵犯人身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以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的情形;没有利用职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于这种情况。

指在第一个的成语有哪些

指在第一个的成语81条:
【指不胜偻】形容数量很多,扳着指头数也数不过来。偻:弯曲。同“指不胜屈”。
指不胜屈】指:手指;屈:弯曲。扳着指头数也数不过来。形容为数很多。
指不胜数
指东打西】指着东边打西边,打得对手防不胜防
指东画西】指说话时的手势动作。比喻说话避开主题,东拉西扯
指东划西】指说话时的手势动作。比喻说话避开主题,东拉西扯
指东话西】犹言东拉西扯。指说话文不对题或空言不实。
指点江山】指点:批评;江山:指国家。指批评国家大事
指东骂西】指着东边骂西边。形容指着这个骂那个。
指东说西】①见“指东话西”。②犹言指桑骂槐
【指敌忘身】指敌:指向敌人。同敌人作战,忘记了自己的生死。形容勇猛杀敌,舍生忘死
【指大于臂】手指比胳臂大。比喻下级的力比上级大。
指腹裁襟】指腹:指双方父母为腹中的婴儿预订婚姻;裁襟:指男女幼年由父母代订婚约,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上方作为凭证。指从小订婚。
指腹成亲】在怀孕时就为子女定下婚约。
指腹割衿】指腹:指双方父母为腹中的婴儿预订婚姻;割衿:指男女幼年由父母代订婚约,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上方作为凭证。指从小订婚。
指方画圆】指谈论时以手指比画。
指腹为婚】在怀孕时就为子女定下婚约。
指腹为亲】在怀孕时就为子女定下婚约。
【指顾从容】指:手指;顾:眼看。动作和眼神十分沉着冷静。形容行动迅速而又从容。
【指顾间事】指:用手指;顾:回头看。用手一指或回头一看的瞬间。比喻时间十分短暂
【指顾倏忽】指:用手指;顾:用眼看;倏忽:很快。抬手转眼之间。形容时间极其短暂。
【指古摘今】指摘古今。形容才气纵横,言论锋利。
【指成之间】指:用手指;顾:回头看。比喻时间十分短促。
【指顾之际】指:用手指;顾:回头看。比喻时间十分短促。
【指顾之间】指:用手指;顾:回头看。比喻时间十分短促。
指挥可定】指一经调度安排,不须多久,局势即可平定。同“指麾可定”。
【指麾可定】指一经调度安排,不须多久,局势即可平定。
指画口授】一面讲一面用手势帮助表达意思。形容详细地解说。
指槐骂柳】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表面上骂甲,实际上是骂乙
指挥若定】形容态度冷静,考虑周全,指挥起来就象一切都事先规定好了似的。
指鸡骂狗】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指空话空】指故弄玄虚
指名道姓】明确指出姓和名。
【指佞触邪】佞:花言巧语的小人;邪:邪恶。指责申斥奸佞之人,抵制邪恶势力,
指南打北】指着南边打北边,打得对手防不胜防
指南攻北】犹声东击西
指李推张】指相互推委,逃避责任。
指鹿为马】指着鹿,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指鹿作马】比喻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同“指鹿为马”。
【指破迷津】迷津:疑团。用指点破迷团。
指破迷团】指点解说,破除疑问。
指亲托故】指为亲戚,假托故旧。即指攀附有势的人。
【指囷相赠】囷:圆形的谷仓。指着谷仓里的粮食,表示要捐赠给他人。形容慷慨资助朋友。亦作“指囷相助”。
【指囷相助】囷:古代一种圆形的粮仓。手指粮仓表示要帮助友人。形容慷慨大方。
指日成功】指不久即可成功。
指日而待】指不久即可实现。同“指日可待”。
【指日告罄】指日:不久。指事情或工作很快就可以完成。
指日高升】指很快就可升官。旧时官场预祝之词。
指日可待】指日:可以指出日期,为期不远;待:期待。为期不远,不久就可以实现。
指日可俟】指日:可以指出日期,为期不远;俟:等待。为期不远,不久就可以实现。
指日可下】指日:指明日期。表示不久就可以攻下。
指日誓心】对着太阳发誓,表明忠诚无二。
指手点脚】犹指指点点。形容背后指点议论之状。
指手顿脚】一面指着骂,一面跺着脚。形容蛮横不讲理的样子。
指手划脚】用手指,用脚划。形容说话时用手脚示意,也比喻瞎指挥,乱加指点批评。
指手画脚】指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说话时放肆或得意忘形
指桑骂槐】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指山卖磨】指着山上的石头当磨来卖。比喻事情还没有头绪就过早说出去或答应下来。也指以有名无实的手法进行欺骗。
指山卖岭】比喻不着边际的空谈。
指水盟松】盟:盟誓。指着流水、松树以为盟誓。形容情谊之深。
【指事类情】谓阐述事理,譬喻情状。
指桑说槐】比喻明指此而暗骂彼。同“指桑骂槐”。
指山说磨】比喻错此说彼。
指矢天日】指着天、日发誓,表白心迹。同“指天誓日”。
指树为姓】道教传说,老子生于李树下,因以李为姓。
指天画地】形容说话没有顾忌,目中无人
指天说地】指着天说着地。形容无所不谈
指天誓日】誓:发誓。指着天对着太阳发誓。表示意志坚决或对人表示忠诚。
指天誓心】对天起誓,表示意志坚定或对人忠诚无欺。
指天射鱼】向着天空去射河里的鱼。比喻办事一定落空。
指天为誓】誓:发誓。指着天誓。表示意志坚决或对人表示忠诚。
【指瑕造隙】犹言寻找事端,制造分裂。瑕,玉上的斑点。隙,裂缝。
指一说十】指着一说成是十。形容不顾事实,存心夸大。
指雁为羹】比喻用空想来安慰自己。
【指指戳戳】指在人背后用手指点讲说。
指指点点】指给人点化或背后评论人。
指掌可取】掌:手掌。手掌里的东西随时可以取得。形容非常容易。
指猪骂狗】犹指桑骂槐。亦作“指鸡骂狗”。
指皂为白】指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指皂为白】谓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指奏相反】指奏:旨趣。主要的目的和意图相反,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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