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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带罪立功”的拓展阅读资料(7)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带罪立功”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判定获刑后戴罪立功,一般性立功一次和两次有什么区别?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数罪并罚但有立功表现,可以缓刑吗?、李逵戴罪立功概括100、“戴罪立功”为什么不是“带”而是“戴”?、关于戴罪立功(30分)、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结果会怎么样?等

犯罪判定获刑后戴罪立功,一般性立功一次和两次有什么区别?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

  按法律规定对于立功的次数是没有规定的,没法确定有没有区别,同时也无法肯定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但有立功表现,可以缓刑吗?

缓刑的考量是多方面的,如果数罪并罚后的刑期,加上立功表现,最终宣告刑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实质上还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认罪、没有人身危险性,还不能是累犯,这些条件全部具备才能判处缓刑。因此你所说的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李逵戴罪立功概括100

老水浒:第33集 元夜闹东京一转眼到了除夕,大家在忠义堂摆宴畅饮。宋江乘兴作词一首。但当乐和唱到「愿天王降诏早诏安,心方足」时,武松首先发难,使热烈气氛大变。宴后,宋江把武松、鲁智深、林冲、李逵、阮氏兄弟等叫到自己屋内,讲明心意,众好汉闹得不欢而散。宋江往东京拜见宿太尉,惜宿已被革职。宋江求计,宿让其去御香楼见与皇上有染的李师师,或许能遇上皇上,讨得一纸诏书。宋江带燕青去见李师师,但李师师已上街赏灯。宋江等人会李师师,李师师答应尽力帮忙,正好皇上从地道潜入,李师师忙去迎驾,宋江静候消息。李逵从柴进口中得知宋江去了御香楼,大为恼火,杀奔御香楼,与御林军杀在一处,宋江燕青大惊,出来与柴进、李俊等会合,众好汉护着宋江边杀边退。高俅得知惊了圣驾,忙调兵遣将,捉拿梁山强盗。元宵夜闹东京,震怒皇上徽宗,徽宗责令高俅尽快剿灭梁山贼寇。新水浒:第72集 李逵负荆强抢刘瑾娘的并不是宋江和鲁智深,鉴于之前签下军令状,李逵以为性命难保,燕青让李逵负荆请罪,众人也纷纷为李逵求情,宋江便让李逵戴罪立功,李逵和鲁智深下山顺利将假扮宋江和鲁智深二人捕获,李逵免去了死罪。除夕将近,梁山众英雄心情大好,连李逵也穿上了喜庆的红衣,引来众人一片哄笑。宋江心系招安之事,以赏灯之名带着众兄弟来到东京,吴用也用计出除去了宋江脸上的金印,梁山一行人欢天喜地的来到东京,宋江暗使燕青拿着黄金细软找到和皇上相好的李师师,希望借李师师之口向皇上请求,达成招安之事。

“戴罪立功”为什么不是“带”而是“戴”?

戴罪 “戴罪”人们往往会用现代汉语的理解做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样的解释,甚至辞书中也如是说。虽然,从通俗易懂的角度讲这样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种解释,那么“戴罪”中的“戴”字,似乎就很有理由改成“带着罪过或错误”中使用的“带”字。如此一来,“戴罪立功”、“戴罪之身”这样的词语中,就都应该改用“带”字了。 不可否认,我们当前的辞书中有一种定义不清的现象。这种不清楚,导致人们在接受辞书编撰者所做出的“定义”之时,自然而然地会质疑辞书中所列示的那些“概念”中的某些用字的合理性。如果,最后读者都用“古来有之”这样的理由来说服自己的话,那我们的文字就走向了危险的境地,汉字的魅力就将逐渐消失。 其实,如果我们认真考察一下“戴”这个字的话,就很容易可以发现里面的细微之处。“戴”有“加在头、面、颈、手等处”之意,如词语“戴帽子”、“披星戴月”、“戴圆履方”、“不共戴天”。那么“罪”又为什么要“戴”着呢?即使在现代汉语中,我们都还在使用“罪名”这个词,“罪”既可以指一个人所犯的罪行亦可指其所受到的刑罚,如“犯罪”和“服罪”。“名”在中国传统里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过去,全国各地数不清的“贞节牌坊”就是给那些符合当时的传统礼教的优秀的女人们立的,所谓的“贞节牌坊”所立出来的无非就是个“名”而已。一个人有罪,即使没有戴上“枷锁”,亦如同“枷锁”随身一样。“枷锁”其实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防止罪人逃跑;一重含义是向世人宣告,戴“枷锁”之人乃是“戴罪”之身,这个戴罪之身其实就是个“名”。如电影《梅兰芳》中梅兰芳的大伯所戴的“纸枷锁”就不具有前面所述的第一重作用;又如《水浒传》中的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误闯白虎堂之后被刺配(刺面发配)沧州,刺面后的林冲,即使不戴枷锁,同样可以让人一眼看出他“戴”着罪,因为那刺在脸上的“字”在当时是无论如何也搽抹不掉的,是林教头一辈子都得“戴”着的“罪”。 在现实中,很多的“戴罪立功”之人,其实既没有身负枷锁,也没有脸上刺字,旁人是根本看不出他有罪的,这样的人之所以称为“戴罪之身”不过是因为他们所身负的“罪名”而已。评书中经常说武将犯了错误之后“戴罪立功”,“立功”之后,曾经的“罪人”就可以把“罪名”去掉,从而恢复清白之身。 如此看来,所谓戴罪,简单地解释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一说法有些欠妥,换成“头上戴着有罪或者犯错误的罪名”就更容易让人理解了,同时也可以消除人们对“戴”字使用上的疑问。辞书,解惑的重要工具,如果变成了制造“困惑”甚至“混乱”的源泉,那就南辕北辙谬种流传了。 补充资料: 刺配 “刺”又称“刺字”,源自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qíng)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 “配”是逐步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东汉末年,“徙边”还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如“丈夫处死,妻子徙边”。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远地区,有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将“徙边”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 北宋时,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关于戴罪立功(30分)

按照逻辑来说,保安首先侵犯了XX某的隐私.至于赃款,不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举报. 但我们都是人,特别是中国人,都有一种很强烈的同情心,所以那个保安才能得以成功,而且涉及到的案件是如此之大...在法律上也许会对保安的侵行为减轻甚至赦免. 但这样就不能符合法律的规则了,法律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所以律师这个行业才能如此抢手. 最后,我认为XX某和妻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告保安,但我认为他们这样做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法官不可能把夫妇放回去把保安抓了再把赃款退还给他们然后还能得到点精神损失费......这就是人性化的东西. 说得不好请多指教.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结果会怎么样?

首先题主需要明白法律的严谨性,不管这个杀人犯干了多大的好事,依旧不能改变他是一个杀人犯的事实。
并且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一条律法规定,逃犯可以依靠救人来获取脱罪。
不然现在社会上随意一个杀人犯,在跑路的路上救个跳河的人,就可以脱罪,这个社会岂不是就彻底乱套了?
杀人犯救人这事需要分两半来看,首先他是一个杀人犯,然后他还畏罪潜逃了,最后他才是一个救人者!
法律会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给逃犯定罪,乃至还会因为其逃跑而加刑。
再严谨一点,杀人犯在逃跑过程中救了再多的人,在法律上也不构成重大立功,乃至于连减刑的资格以及理由都没有。
至于救人这事,并不会给他带来任何的好处,充其量也就是法官会在判刑的过程中给予同情,然后在法律的许可下稍微判轻点,这就是法官能做到的一切了。
法官这么做并不是没有依据的,在司法的实际判决中,虽然杀人犯在畏罪潜逃的过程中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自首行为,但在其救人这件事上,是可以看成“见义勇为”的。
虽然我国法律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支持见义勇为可以减刑,但在实际判决中,法官是可以根据自身价值观的偏向来进行自由裁决范围内的有限判决。
即这个救人的杀人犯,可能从原本的死刑立即执行,被改为判决到死缓。
至于再想减刑?很抱歉了,这是法官出于同情给予的自由判决内的最大限了,而这个救人的杀人犯在规定上没有条例支持其减刑。
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杀人犯出于什么目的或原因,杀人都不可能是一件可以同情的事情,这是涉及到自身价值观的问题。
如果当杀人犯故意杀人都可以被同情了,那么这就代表着你的价值观可能已经出现了问题!
你也应该想想,当人们都同情杀人犯了,那么被杀人犯故意杀死的受害者以及其家谁来同情?
并且,题主可能对于杀人犯的想象过于美好,大多数杀人犯不管是激情杀人又或者蓄意谋杀,这都不可能是好人!
不要被目前部分价值观不行的小说或影视剧给带歪了,就真以为杀人犯是什么好东西了。
最后还是要惊醒各位:杀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既是出于对受害者家的负责,也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们允许杀人犯有悔罪的表现,但这永远不会是你犯罪的理由!
而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杀人犯的救人表现进行认可,但对其杀人行为依旧要给予谴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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