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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见义当为”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见义当为”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辩论赛辩题:当今社会,提倡见义勇为还是见义智为、现在一些垃圾见利忘义,你拿他当真心朋友,他却把你当成是非正常的人所以在认识朋友做兄弟的时候要小心别、见义勇为是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为?、见义不为,非勇也的意思、如何理解见以勇为社会意义、见义勇为,不可思义,习以为常的意思等

辩论赛辩题:当今社会,提倡见义勇为还是见义智为

不能有勇无谋啊,但是在一些很紧急的情况下,勇比智来的有用多了,比如有人落水了,但是周围没什么东西可以用的到,这时就是体现勇的时候了,但是也不是说不会游泳也要跳下去救人。你还可以去查找一下见义勇为的注解。

现在一些垃圾见利忘义,你拿他当真心朋友,他却把你当成是非正常的人所以在认识朋友做兄弟的时候要小心别

你的说法完全正确,可以不害人但不可不防,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见义勇为是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为?

  我觉的 奋不顾身的范围还是很广的,这个论点比较好答.  1,为了事业和祖国,我门需要奋不顾身!钱学孙,牛玉儒.他门都为了自己的祖国繁荣付出了大量的精力.钱学孙难道不知道研究炸弹有辐射吗,但是他还是奋不顾身的工作.牛玉儒也是一样,得了那么严重的病,在死前100天里还是不断的工作.这就是 奋不顾身.  2,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感动中国里面有个 叫 卫青刚的人,他奋不顾身在发洪水的时候为了救一个落水的女孩,3次下水,他难道不怕死吗,难道不知道下水有危险吗?但是他还是 奋不顾身的跳下水救人,最后得到了 人们的肯定.  3,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人活在世上,就因该奋不顾身.如果人人都不奋不顾身,我想已经没有新中国了,就多了个 日本殖民地. 没有共产党就没新中国.当年红军是怎样奋不顾身为了祖国的解放而战斗.难道我门应该忘记前人的奋不顾身吗.人顾一死,或轻于鸿毛,或终于泰山.  辩论会是一个由 激烈变成更激烈的过程,你首先要说一些小的事情来反对对手,把大的方面压后.比如红军的奋不顾身,才有了新中国,这就是一个大的方面.祖国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所以我门要奋不顾身. 当然事情都有两面行,不能片面的看待问题.什么时候要奋不顾身,什么时候要量力而行.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见义不为,非勇也的意思

意思:见到应该挺身而出的事情,却袖手旁观,就是怯懦。原文出自《论语·第二章·为政篇》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注释:义:人应该做的事就是义。为:做;勇:勇气;也:表判断语气,译为“是……”读解:孔子又提出“义”和“勇”的概念,这都是儒家有关塑造高尚人格的规范。《论语集解》注:义,所宜为。符合于仁、礼要求的,就是义。“勇”,就是果敢,勇敢。孔子把“勇”作为实行“仁”的条件之一,“勇”,必须符合“仁、义、礼、智”,才算是勇,否则就是“乱”。

如何理解见以勇为社会意义

见义勇为的法理分析
对于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
有关一些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做出了界定,例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限定为我国公民似有不妥,如果是外国人见义勇为?该规定还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如果将 “见义巧为”排除在外也是不适当的。该规定也没有将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忠实履行其义务行为排除在外。
山西省对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人员规定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作为见义勇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也作出了这样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把常见的排除自然灾害,抢救处于险境的人的情形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
见义勇为行为要把握这么几个特性:
一是其主体的广泛性,只要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是有政治利的人还是被剥夺了政治力的人以及正在被羁押或者是犯了罪的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以及是精神病人等,都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有意见不提倡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问题是当未成年人实际上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时,是否要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是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这是见义勇为这一好事与做其他好事区别的关键之处。
三是目的正当性,即行为人实施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利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自觉自愿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抢救自己家的财产奋不顾身冲入火海而受伤或者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则不包括在内。
见义勇为行为与相似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除了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益而进行的防卫之外,其余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对另一种较小的合法益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其它利所实施的紧急避险之外,其余的紧急避险行为也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在刑法中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其主要作用同正当防卫一样,其主要意义在于区分罪与非罪问题。在民法中,虽然对紧急避险的行为的规定比正当防卫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它毕定涉及到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但也只是从行为人免责或是从避险过当的责任角度来规定的,并未规定如何对行为人因此行为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补救措施及表彰办法。
见义勇为者的救济原则
(一) 国家先行补偿原则
见义勇为是一种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因此,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就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情。目前,实行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政策,奖励政策固然有必要,但仅有奖励而无补偿显然是很不够的。奖励多数弥补不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二)鼓励见义勇为者的平衡利益原则
见义勇为实施过程中,由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来不及全面考虑和仔细斟酌,出现损害了他人不应损害的合法益;或者由于力所不及;或采取措施不当使自己受到了较大损害。即行为人没有实现行为目的和效果,在不能被认定时,要求行为人完全承担责任,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三)侵害人赔偿原则。
国家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补偿时,要对侵责任人进行追偿,应当鼓励侵行为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有效的赔偿,如果侵行为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有效的赔偿,在涉及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要考虑予以从轻。
(四)受益人补偿原则。
受益人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而获益,理应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加以补偿,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补偿后,应追究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这也有助于受益人负起责任来,认真而又高度注意地保护其合法益。在设计受益人补偿规范时也应当鼓励受益人对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有效的的补偿,补偿后确实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难时,国家可再对其困难予以帮助。其目的就是要使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有效的得到救济,使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早感受到社会反馈给他的温暖和回报。

见义勇为,不可思义,习以为常的意思

见义勇为是指在职务范围之外,制止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救助遇难者,一般而言,见义勇为会使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害,或者承担损害的风险。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原有神秘奥妙的意思。现多指无法想象,难以理解:常做某种事情或常见某种现象,成了习惯,就觉得很平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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