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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见义勇为”的拓展阅读资料(4)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见义勇为”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啊、2014 全国见义勇为事迹有哪些、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有什么最近见义勇为的事迹,并谈谈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看法!!、见义勇为的故事等

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啊

jiàn yì yǒng wéi[释义]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出处]《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例句]小明见义勇为奋不顾身地扑向抢匪,将他制伏后送交警方究办。

2014 全国见义勇为事迹有哪些

北京市
1.甄金生,男,汉族,中共党员,1950年6月生,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胜利物业公司工人。
2011年8月8日上午,王某外出购物,将4岁的儿子一人反锁家中。孩子跑到窗户护网里玩耍,一不小心身体从护网缝隙中掉了下去,头却卡在护网的两根钢筋之间。在该小区搞绿化工作的甄金生听到有人喊“有小孩吊在六层护网上了”,快速跑到事发楼下。他迅速抓住一层窗户的护网艰难地往上爬,当爬到四层护网上时,发现该单元五层没有护网,站在四层护网上根本够不到小孩的脚。甄金生急中生智攀上隔壁单元五层的护网,斜着身子一手抓住护网,一手托住小孩的双脚。甄金生以这样的姿势在护网上坚持了近半个小时,直到孩子家长打开房门,在其他人员的帮助下,将小孩从护网中救出。
2012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授予甄金生“通州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天津市
2.张永楠,男,汉族,中共党员,1967年7月生,牺牲前系天津市北辰区华鑫诚木业有限公司工人。
2012年2月9日下午,张永楠的小女儿和一个小男孩在一水坑冰面上玩耍时,双双掉入刺骨的冰水中。闻讯赶来的张永楠看见女儿紧紧扒在冰沿上,下半身泡在冰水里,小男孩眼看就沉入水中。张永楠没有奔着女儿去,直接跳进冰水中,全力救援挣扎的小男孩。他使劲托着孩子往岸边游,可终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赶来的村民救下了张永楠的小女儿,出警民警救起张永楠和小男孩后火速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二人的生命。
中共天津市委追认张永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天津市政府批准其为烈士,并授予其“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2013年11月,张永楠被评为第十届“津城百姓英雄”和第二届“津城见义勇为十大勇士”。
3.赵娜,女,汉族,1988年12月生,中石化天津宁河石油分公司宁汉加油站职工。
2012年7月18日1时38分许,3名蒙面男子拿着斧头和折叠刀,闯入中石化天津宁河石油分公司宁汉加油站收费值班室,高喊:“把钱拿出来,抢劫!”正在收费室值班的加油员赵娜立即呼喊:“来人抓歹徒!”她猛地冲上去用力抓住一名歹徒的胳膊,与他搏斗在一起。另外的歹徒冲过来,用刀在她身上乱捅。赵娜左胳膊被捅3刀,右腹部被捅1刀。她拼尽全力搏斗,但终因伤痛和体力不支,3名歹徒乘机逃脱。闻讯赶来的其他职工将赵娜送往宁河县医院抢救。赵娜只身一人勇斗歹徒,保护了加油站内超市物品和1.6万元现金的安全。
2013年5月,赵娜荣获“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荣誉称号;2013年6月,荣获“天津市道德模范”提名奖。
河北省
4.王俊旺,男,汉族,1994年2月生,牺牲前系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砖寨营乡协王村农民。
2012年6月4日早上,在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水泥厂的一条坡道上,停着一辆拉钢管的大货车。正当王俊旺和工友们站在货车车厢上整理钢管时,货车突然沿坡下滑,冲向前方大路。万分危急时刻,王俊旺猛地从车上跳下,跨步追到货车驾驶室旁纵身跃起,从车窗处抓住方向盘猛打方向,使车辆瞬间转弯,偏离了冲向的大路。然而货车并未停下,且速度越来越快。王俊旺再次追上货车,想跳进驾驶室控制刹车,但因脚蹬处太滑,摔倒在地。他不顾疼痛,又一次追上货车,眼看就要进入驾驶室时,却一脚蹬在了转动的车轮上,重重摔倒,胸部和头部被货车碾轧了过去。王俊旺用生命换来的阻挡,让车速猛降,几乎同一时刻,货车司机赶过来刹住车,而王俊旺当场牺牲。
王俊旺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追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河北省道德模范”称号。
5.苑国栋,男,汉族,1959年7月生,河北省廊坊市盛森磨具有限公司保卫部部长。
2004年的一次钱包失窃经历使苑国栋走上民间反扒之路。10年间,他在50多个城市反扒,抓贼逾千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被群众称为“反扒大王”。其间,他满口牙齿被打掉,左腿重伤致残,胳膊曾被打折,腋下被扎3刀险些丧命。
2010年3月27日,在河北省任丘市裕华市场,苑国栋碰到3名男子持刀抢劫顾客,便立即冲了上去,在与歹徒搏斗中,苑国栋被连捅数刀、血流一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腋下缝了18针。
苑国栋曾荣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感动河北十大人物”等荣誉称号。
山西省
6.徐来菓,男,汉族,1965年10月生,牺牲前系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工人。
2011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徐来菓的邻居李芳五老人在家做饭时,天然气大量泄漏,引发大火。闻讯赶来的徐来菓冲入李芳五家,将老人扶离现场,随后冲入厨房内,继续接水灭火,并试图关掉天然气管道的阀门。但因火势较大,炽热的气浪使他根本无法靠近。为避免发生爆炸,徐来菓接水将自身衣服全部浇湿,再次冲入火海,经过五六分钟的不懈努力,在闻声赶来的邻居们的共同帮助下,合力将天然气管道阀门关掉,火势得到了有效控制。由于吸入了大量一氧化碳,徐来菓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7.李志敏,女,汉族,中共党员,1988年4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漪汾街外滩风尚工作(歌手)。
2011年11月14日上午1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贵友大厦门口,一名乞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引来路人围观和议论,但没人近前施救。正在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读书的李志敏路经此地看到这一幕后,跪在乞丐身边,扶正其身体,用双手挤压其胸部,几番急救,未能奏效。此时,李志敏俯身贴近乞丐的脸部,口对口做起了人工呼吸,将乞丐救醒。
2013年8月,在山西省第十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李志敏荣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获得一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
8.安格尔,男,蒙古族,共青团员,1989年3月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
2012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安格尔居住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永胜小区居民楼发生火灾。安格尔孤身一人在现场进行扑救,当时他未佩戴任何消防装备,攀爬到楼道四层,冒着生命危险呼喊、引导被困人员。为了尽快扑灭大火,安格尔冲在了最前面,与消防战士一同救援。他一次次深入火险,救出4名受困人员。
4时33分,大火被完全扑灭。此时,安格尔身上已多处烧伤,后被医院确诊为呼吸道重度烧伤、脸部和双手面积为12%的三度以上烧伤,并做了气管切开、植皮等多次手术。
9.谢明,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3月生,内蒙古医学院附人民医院医务工作者。
2013年5月9日晚11时许,谢明回家路上看到两个人在撕扯,有人高喊救命。谢明看到一名瘦弱的男子嘴上、身上全是血,另一名男子手持尖刀,两人在争夺一个背包。谢明意识到这是抢劫,立即大喊:“住手!”手持尖刀的男子抢下背包准备逃跑。谢明立刻冲过马路一把抓住他,并让被抢男子快去报警。持刀男子一刀刺向谢明头部,他额头鲜血直喷。摔倒在地上的谢明不顾伤痛,爬起来捂着伤口猛追歹徒。歹徒再次挥刀,二人厮打在一起,直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歹徒制服。
谢明荣获“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被评为一等奖。
辽宁省
10.朱思洋,男,汉族,共青团员,1995年7月生,牺牲前系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西城区待业青年。
2013年5月15日22时许,朱思洋行至辽宁省新民市中兴西路,发现一男子正在抢夺一名女孩的背包,立刻冲了上去,从正后方将歹徒抱住猛甩,歹徒被脸朝天摔倒在地。朱思洋与女孩合力将其控制住。穷凶极恶的歹徒突然从右侧裤兜里掏出尖刀向朱思洋猛刺。朱思洋随即倒在地上,女孩来不及躲闪也连中两刀。歹徒趁机逃窜。过路群众报案,将两人送往新民市人民医院,途中女孩死亡;朱思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牺牲。案件发生后,新民市公安局经过十昼夜连续奋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3年11月、2014年1月,朱思洋先后被追授“沈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11.国伟鹏,男,汉族,共青团员,1994年8月出生,牺牲前系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树底下村三组农民。
2012年10月6日下午,国伟鹏同堂弟国宏彬二人在辽宁省凌源市南大桥附近大凌河“人工湖”边游玩时,发现蹲在坝边玩水的两个小女孩跌落湖中。不会游泳的国伟鹏和国宏彬见状,迅速跑向落水女孩,连衣服和鞋都顾不上脱,就跳入水中。女孩获救了,但国伟鹏、国宏彬却已筋疲力尽。正当国宏彬快到坝边时,突然听见身后扑通一声,发现国伟鹏的身体已全部沉没在水中。在众多好心人的帮助下,国伟鹏被救上岸,但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牺牲。
2013年10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伟鹏、国宏彬“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2014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追授国伟鹏“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吉林省
12.王锡义,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1月生,吉林省吉林市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
2012年3月21日晚10点多,吉林省吉林市一广播电台传来一位“的哥”的报警:两名歹徒将一位女士砍伤后,抢走皮包,进入某小区躲藏起来。“的哥”王锡义立刻赶至该小区,与后续赶来的其他“的哥”一起搜寻,将两名歹徒“搜”了出来移交警方。
2012年10月19日,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自燃。王锡义顶着浓烟和烈火打开车辆的机器盖,与行人一起将火扑灭。
自2004年至今,王锡义10余次组织和参与了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火灾救援,营救遇险群众120余人,20多次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肇事逃逸者。
王锡义先后被评为“吉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中国好人”“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等荣誉称号。
13.蔡景英、陆红、张娜群体
蔡景英,女,汉族,1957年4月生,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五人把村农民;
陆红,女,汉族,1971年5月生,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五人把村农民;
张娜,女,汉族,1991年7月生,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五人把村学生。
2012年6月30日上午9时,蔡景英正在地里拔草,忽然听到“轰隆”一声巨响,她抬头一看,几百米外铁轨边的山上滚落来大石头和树木,不偏不倚砸在铁道上。不远处火车汽笛声却呼啸响起。这趟列车是从通化市开往临江市的6349次列车,当时车上约有乘客500人。大石滚落的巨响,同样引起了在田地里干活的张娜、陆红的注意。蔡景英连忙喊着张娜、陆红,冲到铁道旁拦车。三人边跑边使劲挥舞手臂大喊停车。火车终于减速,停在了距离山体滑坡约800米处。
2012年,蔡景英三人被授予“全省道德模范荣誉奖章”“感动吉林先进人物”等荣誉称号。
黑龙江省
14.张丽莉,女,汉族,中共党员,1984年1月生,黑龙江省残联副主席,佳木斯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2012年5月8日20时38分,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四中学门前,正当一群学生准备过马路时,一辆客车突然失控冲了过来,与前方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客车追尾相撞,被撞客车猛力冲向正要过马路的佳木斯十九中学女教师张丽莉和她的学生。危急瞬间,张丽莉奋不顾身去救学生,自己却被卷入车轮下,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高位截肢。在身受重伤几近昏迷的危急时刻,张丽莉向医生请求的还是先抢救受伤的学生。
张丽莉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2013感动中国人物等荣誉称号。

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1汉语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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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
【读音】jiànyìyǒng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1]
【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故事】1993年8月,济南军区某部中士徐洪刚探亲期满乘车返队,在车上遇到几个歹徒在调戏一个女青年,并肆无忌惮耍流氓,徐洪刚这时立即见义勇为毫不犹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多刀,他顽强地追赶歹徒,被授予英雄称号
2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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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3各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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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意见》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同时,如果是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参加了失业保险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其参保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予以核定,失业保险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广东舆论
小悦悦事件”带给社会的道德冲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1年10月23日,广东省总工会在佛山举行全省职工“倡导见义勇为弘扬传统美德”论坛暨承诺行动启动仪式。广东省总工会提出,将为见义勇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活动上,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说,“小悦悦事件”提醒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使命光荣,又任重道远。工会作为一个枢纽型社会组织,同样要在树立社会正气,加强社会公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在论坛上,与会的代表还纷纷建言献策,就如何重构社会道德体系,如何挽救社会信任危机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佛山市科技学院教授安文江认为,这起悲剧事件的发生也反应出整个社会处于诚信缺失的状态,这直接导致各人自私心理的膨胀,从而使整个社会缺乏应有的温暖和真情。同时社会引导、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对人们的心理也有极大影响。
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邓敏姿表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除加强宣传外,更重要的是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益保障问题。“彭宇案让大家觉得,当英雄强出头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大家都不敢也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
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振飚表示,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益不受侵犯。
河南政策
我省出台文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益,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均有优待
见义勇为牺牲补助金至少50万
2013年11月27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我省曾在1998年出台《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虽然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待遇,但标准偏低,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此次规定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最大亮点。
《意见》规定,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特别补助金。不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根据规定,由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通过见义勇为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高考中招享受加分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可以享受优待加分政策。
优先享受保障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特别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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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发生在湖南长沙一起见义勇为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呼喊抓贼者要不要赔偿、受益人刘先生是不是应该赔偿,许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对被害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本案法律依据。本文试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以探求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
基本过程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报第六报道了这么一起发生在湖南省的真实案件:一天凌晨,住在长沙市星沙镇长浏饭店的刘先生发现有人行窃,便大喊“抓贼喽!”睡在刘先生隔壁的该饭店老板薛定基闻声后,立即跑到刘先生房间,问明情况后,便跑到楼下去,大喊“抓贼”。这一喊,立即引起周围许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镇二区夜宵一条街上的摊主、来自浏阳市杜港镇的潘绍峰、潘登峰两兄弟惊醒后,也一起跑了出来。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们在后门口发现一提着长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过程中,追上来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胸部,在送到医院时死亡。凶手最终被众人擒获。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父母60850元。然而,死者父母却将薛定基告上法庭,理由是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至今未拿到赔偿金。另外,案发时,薛定基亲自喊潘绍峰两兄弟去抓贼,儿子的死与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薛定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又是第一个受伤者,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下面笔者就斗胆对各种观点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笔者对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的不太成熟的理解和看法。
5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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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说
无因管理说根据其法律依据和倾向,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的行为其性质在民法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那么管理人所受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赔偿,而本案中受益人是住店的刘先生,而不是呼喊抓贼者薛定基。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受益人刘先生对见义勇为受害人潘登峰的有适当的补偿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以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②。
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如果因侵因素造成损害赔偿,于规范竞合,见义勇为者不能同时行使,只能选择其一。否则会过分加重同样作为被害人的无过错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有碍公平。主张见义勇为者应依侵法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救助者则不得提起赔偿之诉。③
契约说
这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薛定基喊的“抓贼”是一种要约,而潘登峰应声赶来是承诺。但薛定基“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为保护住处被窃刘先生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订立的,而且刘先生对薛定基的喊话事后也没有持否定态度。因此薛定基喊话的是一种合法的代理行为,即代替刘先生与潘登峰“签”订了一个口头双务合同,即刘先生有请求潘登峰维护他利益的利和赔偿潘登峰因维护其利益而带来损失的义务,同时潘登峰有获得因维护他人利益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赔偿的利和维护他人合法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据此,潘登峰的家向呼喊抓贼者薛定基索赔无法律依据。如果歹徒无力赔偿,潘登峰家应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60850元现金。
评析:契约说存在许多疑点和错误。且不说薛某的代理和所谓的“要约”、“承诺”含糊和不确定性,有牵强附会难以成立之嫌。更为重要的是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不以和林先生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是一种邻里守望的帮助行为,更是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潘登峰响应薛定基的呼喊与其一起抓贼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为了保护社会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和为目的,体现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其直接动机是为了抓捕窃犯,不是保护侵犯宋先生的财产,当然在客观上潘登峰等的追捕行为有利于宋先生的财产进一步受损,但绝对不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而去抓贼。被害人潘登峰具有理性控制和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他并没有追赶或抓捕窃贼的义务而且面临危险,却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奋勇抓贼这一选择,这是值得高度赞扬和肯定的见义勇为之举,不于合同行为。
公平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薛定基的呼喊抓贼与潘登峰见义勇为而死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薛定基、潘登峰在一起抓贼过程中利益是共同的,即将凶手制服同时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尽管薛定基本人对于潘登峰的死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死者父母起诉薛定基要求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评析:公平责任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原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人,即对当事人的损害不存在侵人或侵害人。本案中伤害潘登峰的歹徒是具有过错的侵者。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要求收益人或共同利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所谓“共同利益”的理解也缺乏说服力,我认为抓贼过程中的把凶手制服利益是既于林先生也于薛定基、潘登峰但更于全社会。如果一起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如果要对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的其他人负责,那么以后谁还加入抓贼过程中?谁还愿意去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不希望这样的。
因果联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死与呼喊抓贼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某一损害行为与相应的损害结果之间特定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不可能产生被害人潘登峰的受伤以至死亡损害结果,潘登峰的死是犯罪人行凶的结果。本案家向呼喊抓贼者索赔是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评析:这种观点从因果联系的角度说明了薛某没有赔偿责任,但理由不全面,也没有进一步分析本案的解决。
一事不再理说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已经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附带判决,并审理完毕。死者家因为“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没有拿到赔偿金”,而再起诉呼喊抓贼者,实际上是同一案件的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审理。至于死者家没有拿到赔偿金,那是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死者家没有拿到赔偿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一事不再理”说看到了首先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实现侵害人的主要责任,但忽视了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受损人受益人的补充的损失补偿请求的规定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
判定建议
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从刑事上来说,本案潘登峰的抓贼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潘登峰在英勇抓贼中遭遇不测,人们都为之痛惜和钦佩,其家理应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但是,我们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关系和是非对错,造成无辜者受到人为的伤害、社会正义的破坏。我认为本案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即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法律关系,其中侵人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首要赔偿责任;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其中受益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适当的补偿责任,另外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与潘登峰,两人是共同见义勇为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我认为案件处理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它同样是见义勇为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与凶手没有连带责任关系,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构成侵损害行为也不可能产生损害结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公平责任不能适用。这也是社会正义、大众感情和行为导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认定一个同样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也遭受一定损失的见义勇为者有赔偿责任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
其次,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的执行力度应加大,必须查清判决不执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负担的赔偿金是无力清偿还是故意不清偿、逃避执行。若是后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前者根据其能力可以分期执行或采取延期执行、部分先予执行等等措施。
再次,判决的执行确实不能使本案家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赔偿补救的,则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刘先生适当负担必要的补偿责任,其数额大小应综合考察各种因素,如宋先生的经济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经或可以执行部分数额的大小等等。
最后,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既要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人、受益人的追偿。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向其家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
6相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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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2012年8月,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十一[2]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去年以来,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2013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至2013年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至2013年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7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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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条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见义勇为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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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视频拍下了这两位救人事迹,一个溺水者浑身湿透,躺在马路上,一位年轻女孩跪在地上做心肺复苏,旁边一人帮助救护。还有一位年轻男子浑身湿透的悄悄离开了。视频引起网络热议,为两位英雄鼓掌,被称为“最美恋人”[3]。
  视频中的两个人就是王旭东和李晨阳两位,年轻的小伙王旭东会游泳,但没有业训练过,还是毅然的跳水去救助,之后悄悄的离开了;年轻女孩李晨阳曾做过三年的护士,懂得急救的知识,还有一位男子帮助,一起救助溺水者,这才争取了救助时间。
  王旭东的公司了解情况后,授予王旭东“见义勇为好青年称号”,并奖励5000元钱,号召全公司的人们学习。

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2005 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2007 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等。
综上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
扩展资料
新时代下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顾个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别人施以援手,这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换句话说,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提倡盲目并超出个人能力的见义勇为,而更加提倡充满理性以及科学合理的见义智为。因为这样可以帮助别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为了帮助别人就牺牲自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义勇为

有什么最近见义勇为的事迹,并谈谈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看法!!

首先,我们肯定了路人是有见义勇为的内在动机的,但这仅仅是动机而已,并不能真正的直接导致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因为他们还受到当时环境的影响,亦或是“场域”的影响。在大多数没有见义勇为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往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责任人数量较多。我们知道,一旦面临某种事件的责任人过多时,事件的责任就被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这时我们就形成了这种心理——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没必要我去出头;如果我出头了,反而会让别人觉得我在出风头等等。所以,这种心理自然而然的就形成了大家都不负责的后果。事件一中,三名男青年当街抢劫,有无数的责任人分担了见义勇为的责任,那每个人的责任就相对减弱了,我们都指望别人去做,自己不去管。而当两名男童落水时,唯一的责任人就是岸上的那些大学生,他们内在的救人动机很自然的就被激发出来,形成真正的救人行动。常常有人说,人多力量大,其实也不尽然。责任分担理论足以让我们明白,人多了往往会造成事与愿违,每个人都不作为,反而处在一种观望状态。其次,我们的外在行为受到了个人能力的影响。很多时候,不是自己不想去做,而往往是能力不足。试想,当看到三名男青年持刀抢劫一个女孩子的时候,有几个人能保证凭一己之力解救那女孩呢?如果能力不够,非但不能救人,反而把自己搭上去了,那岂不是得不偿失?这种观点,已经逐渐被大部分人所接受,我们不鼓励那些没有能力就贸然不顾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所以,当面临类似事件一、二的情形时,我们总是要衡一下,如果不危及到自身,可以采取方法见义勇为,否则还是明哲保身为妙。我们现在也看到,大部分人都逐渐形成了自我意识,这不是一件坏事,而是对自己的负责。在是否该见义勇为的时候,我们也都开始考虑“值不值”问题,而不仅仅是“该不该”,本人认为,这种想法应该受到鼓励和尊重,因为这是对自身的肯定和尊重。所以,从这点来看,事件一中的路人不能因为没有当场见义勇为而受到过多的谴责,因为他们也是处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当然,如果不危及到自身的话,可以采取适当的“见义勇为”的做法,譬如报警等。然后,我们从见义勇为的后果来看。很多时候,往往是可预见的不良后果造成了人们的见义而不为。最直接的后果当然是对本身造成的伤害,正如前文所说的如果见义勇为可能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值不值”的问题了。除此之外,很多见义勇为者往往最终得了个“好心没好报”的后果。譬如某个司机看到老人被别人撞到在地,出于良心的考虑,将老人送往医院,可最后却被老人认为是撞到自己的司机。这类事件不是没有发生过,再加上网络、报纸等媒介的宣传,社会大众更是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认知,即见义勇为可能会产生这种让自己难以脱身的后果。另外,有时见义勇为并不能为社会所认可,很多见义勇为者可能会被法律所制裁,可能会遭到日后报复,可能会牵扯到自己的家人等等。一旦这种刻板印象成为一种社会认知,那么人们在面临此类事件时受到定见的影响将更是望而却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举个例子,网上曾经有一则新闻,说一个老人因为犯病倒在路上,路人不敢施救。最后老人保证自己犯病和别人无关时,才有人将其送往医院。这听起来让人啼笑皆非,却不是没有它的原因。所以,对这种可能的不良后果的预期,也是决定人们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的一个因素。最后,不得不承认的是,对类似于是否该见义勇为这种话题来说,人们的认知水平差距很大。有的人能够看到别人的困难处境,并且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勇敢地伸出双手,心中有他人的存在,但往往奋不顾身;而另外一些人则会有另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他们或许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经历,或许对这些事“见怪不怪”,总是以个人为中心,只要不关乎个人的

见义勇为的故事

那多了去了啊!
1、郭钗:舍生忘死 热血忠魂
郭钗,女,1976年出生,原河北省辛集市某医院护士。2004年2月27日,郭钗带着儿子正与幼儿园的一名老师说话,这时进
来一名男子,掏出一把长刀向郭钗旁边的老师连刺3刀。见状,郭钗上前死死抱住歹徒及其拿刀的手,并提醒报警。这时幼儿园其他老师和孩子们都在楼上上课,受伤的老师忍着痛赶紧通知楼上的老师并报警。歹徒见有人抱住他不放,又掏出一把斧子,向郭钗连砍数十斧。郭钗当场牺牲,丧心病狂的歹徒又将她哭着要妈妈的孩子砍死。凶残的歹徒寻不着人就猛砸桌椅,这时闻讯赶来的民警将歹徒擒拿住。郭钗的壮举为保护幼儿园的63名孩子赢得了宝贵时间。
2、陈军:赤手空拳 勇斗盗贼
陈军,男,43岁,中共党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待业。2004年11月29日上午,陈军外出回家时,听到楼上传来撬门声,陈军上前察看,发现有一盗贼正在撬门,他边厉声呵斥盗贼边冲过去抓捕,不料其同伙从另一处手持铁棍冲过来,陈军赤手空拳与两名歹徒展开搏斗。搏斗中,陈军多处受伤,血流不止,但他毫不退却,忍着剧痛继续与两名歹徒展开殊死搏斗,从楼上斗到楼下,陈军把歹徒手中的凶器夺下,两名歹徒被吓逃,但陈军身负重伤,手术缝合了70多针,腿部落下终身残疾。
3、殷雪梅:舍生护学生 师德万古存
殷雪梅,女,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苏省金坛市某小学高级教师。她三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教书育人。2005年3月31日中午,城南小学组织一、二年级的数百名学生前往影剧院观看革命传统教育影片归校途中,原本空荡荡的马路上突然出现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在突如其来的危险面前,殷雪梅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张开双臂,奋力将六名学生从马路中央推到路旁,不及躲闪的她却被飞驰而来的小轿车撞出20多米远,壮烈牺牲。
4、顾建明:威胁何所惧 “的哥”勇擒匪
顾建明,男,43岁,江苏省无锡市人,出租车司机。2004年1月9日中午,一名企图抢劫女出租车司机的歹徒将放置在出租车内的炸弹引爆后,向火车站广场方向逃窜。事发现场群众闻声追赶,并呼喊“抓歹徒”。途经此地的顾建明听到呼喊声,立即冲出出租车,将仓皇逃窜的歹徒一把扭住。歹徒拼命挣扎,叫嚣:“快放了我,我身上还有炸弹,随时可以引爆!”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顾建明毫不畏惧,仍死死抓住歹徒不放,在随后赶来的群众的帮助下,把歹徒手中的炸弹遥控器夺下,将其制服。
5、李安启:救护他人 勇斗窃贼
李安启,男,1964年出生,山东省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员。2003年11月30晚8时许,李安启突然听到“抓小偷,救命!”的呼叫声,接着见一名浑身是血的受害人在追赶三名持刀歹徒,李安启立即冲上去,一脚将一名歹徒踢倒在地,这时另两名歹徒拿刀朝李安启扑了过来,李安启同三名歹徒展开了搏斗。搏斗中,李安启脸部被刺伤。三名歹徒心生畏惧,逃窜,李安启忍住剧痛追出二百多米,看到有群众去追歹徒时他又返身回来救助受害人,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李安启面部多处动脉断裂,面部神经损伤。
6、蒋雪峰:英雄运管员 浴血斗凶顽
蒋雪峰,男,25岁,湖北省洪湖市交通局运管员。2004年4月2日晚8时许,两名蒙面持枪歹徒实施抢劫,并开枪打死一名执勤民警、打伤两名保安后仓皇逃窜。急欲逃离的歹徒企图劫持蒋雪峰的车。面对歹徒的持枪威逼,蒋雪峰加大油门迎面向歹徒冲过去,歹徒边退边朝蒋雪峰开枪,子弹打碎了汽车挡风玻璃。蒋雪峰没有被吓倒,再次踩下油门,将车对准歹徒开过去,此时一粒子弹射中了蒋雪峰的头部,身负重伤的蒋雪峰忍着剧痛驾车继续冲向歹徒,欲将其撞倒在地,这时赶来的民警把歹徒当场抓获。蒋雪峰的壮举粉碎了歹徒劫车逃跑的企图,为抓获歹徒赢得了宝贵时间。经医院抢救,蒋雪峰现已康复。
7、赵长平:勇斗飞贼 青年楷模
赵长平,男,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学生。2004年10月2日晚,赵长平乘坐“摩的”途经一处,忽听一名妇女大呼“抓贼!”,同时见两名行色可疑的男子怀抱一只女式包乘摩托车逃窜。顿知这是一起飞车抢劫案。赵长平当下和“摩的”司机追赶歹徒,追上时,赵长平提起右腿用力踢向歹徒。歹徒连车带人倒向停在前面的公交车尾盘底下,丢下包和摩托车逃走。由于赵长平来不及收腿,因为惯性也撞到公交车尾部,摔倒在地。赵长平忍着伤痛,将装有一万多元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包交还事主。随后他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现在仍在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8、陈宏祥:擒贼两回合 智勇好男儿
陈宏祥,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政法委司机。2004年6月7日上午11时30分,陈宏祥驾车经过市百货大楼时,发现两名男青年骑着摩托车,抢了一名女青年的皮包就跑。他驾车追赶至路人稀少地段时,巧妙地用车将歹徒的摩托车撞翻,随即跳车擒住一名歹徒,另一歹徒见同伙被擒,拔出匕首向陈宏祥腹部猛刺两刀,陈宏祥顿时血流如注。两名歹徒见势不妙,弃车夺路而逃。陈宏祥强忍伤痛,边喊边追,再一次追上并擒获一名歹徒,另一名歹徒在闻讯赶来的民警和群众合力下,束手就擒
9、陈希少:无掌村民 驾舟救人
陈希少,男,1962年出生,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农民。2005年6月21日,陈希少所在村和邻村陷入洪水之中,两村3000余名村民被围困。救援队还没有赶到。危急之时,没有了双掌的村民陈希少叫来堂兄陈宜文,找来一只船救援村民。从21日下午4时至次日晨5时,他们历时13小时,23舟次,往返35公里,共救出两村村民130多人。被救的人中,小至两、三岁小孩,大至85岁老人。失去双掌的陈希少仅靠两臂夹住船桨划动,其间时而进屋背人,时而下水推船,几度遇险,临危不惧。当救出最后一名群众时,陈希少两臂已抬不起来,走路都要人搀扶。受到表彰的陈希少,还捐出自己所得奖金2万元给灾民重建家园。
10、谭世明:舍生救众 感天动地
谭世明,男,23岁,共青团员,生前为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初中教师。20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当地罗家16号井突发特大井喷事故,硫化氢毒气泄漏,夜深人静,很多人都已睡熟。谭世明发现后,立即打电话通知高桥镇一所学校及当地村民撤离,通讯中断后,他骑摩托沿山路逐一通知附近的20余户村民。得到他通知的1200余名师生和100余名村民迅速转移。当他回家再背起体弱多病的老父亲撤离时,没走几步就倒在自己家门前,再也没有睁开眼睛。人们找到谭世明的遗体,只见他右手握着自己的手机,左手拿着一块湿毛巾,从他的手机里查到,在10分钟内他连拨了7个电话,把井喷的消息告诉给人们。
11、艾尼·居买尔:勇救“我妹” 民族一家
艾尼·居买尔,男,1983年出生,维吾尔族,共青团员,新疆乌鲁木齐市某饭馆务工。2004年4月2日晚10时许,见一名歹徒正抢劫一位汉族女大学生,经过此地的艾尼三兄弟冲过去,艾尼大喊:“放手!她是我妹妹!”并将受害人拉向自己身后护住。歹徒不信,说:“你哪来的汉族妹妹,不要多管闲事。”这时从暗处又跑出歹徒的三个同伙,手持尖刀一齐围攻过来。见状,俩兄长拉上女学生就跑,艾尼护住后边。嚣张的歹徒竟拿刀猛刺艾尼后背,艾尼身受重伤,扑倒在地,被大哥送往医院抢救,二哥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抓获一名歹徒,另三名歹徒亦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句“她是我妹妹”的呼喊,三兄弟见义勇为的壮举,谱写了一曲民族团结的新篇章。
12、谭青松:英勇顽强 浴血擒凶
谭青松,男,1980年出生,土家族,中共党员,解放军某部队战士。2004年7月8日,在家探亲的谭青松发现一名男青年在偷卸三峡工程车电瓶,他拿起一条铁链猛扑上去大喊“站住!”并猛追100余米将歹徒拦住。歹徒掏出断丝钳和匕首,叫道:“你再缠着我,我就捅死你!”。谭青松毫无畏惧,将歹徒握匕首的右臂连同身子死死抱住。歹徒左手抡起断丝钳向他头部、身上乱砸,右手用匕首向谭青松手臂乱刺,血流如注的谭青松以惊人的毅力忍着疼痛夺下歹徒手中凶器,反扣其双手,用铁链将歹徒捆住,随后便昏倒在地。后警察将歹徒带走,经连夜审讯,歹徒曾伙同他人杀死一手机店值班员,抢劫手机70多部,潜逃期间多次盗窃、抢劫,被公安部列为一级通缉督捕逃犯。
13、谢二亮:以一敌八 护民情深
谢二亮,男,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武警某班班长。2004年2月22日晚,正在休假的谢二亮途经一处,发现八名持刀歹徒正围殴一名瘦小青年,他先用身体护住被打青年,并制止歹徒行凶。歹徒挥刀向他猛砍,谢二亮奋力反击,身上多处受伤,血流如注,但赤手空拳的谢二亮凭过硬的军事技能仍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掩护受害人脱身。当发现一名持刀歹徒追赶受害人时,为保护青年,他纵身从二楼跳下,追赶歹徒,血洒百米长街,终因伤势过重昏倒在地。巡警当场抓住两名歹徒,其余歹徒亦落网。谢二亮被送医院抢救,全身被砍15刀,左手3根筋骨被砍断,缝合54针。
14、尹飞:忠诚卫士 勇擒劫匪
尹飞,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武警某文工团政治指导员。2003年12月19日晚7时许,两名歹徒在武汉市武昌中百仓储收银台持枪抢劫,打死打伤3人后逃窜。路过此处的尹飞突然听到有人惊呼:“杀人啦!”随即见一名男子挥舞手枪狂奔而来,他毫不犹豫地冲了上去。扭打中,歹徒开枪击中尹飞的右袖口,面对歹徒的枪口,他没有退缩,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奋力将高出自己一头的疑犯摔倒在地,缴获手枪2支、子弹6发、现金1万元。公安部门在审理此案中,还破获了几年前的一起特大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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