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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必为”的拓展阅读资料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见义必为”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见义勇为应该要报酬的事例、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利和弊、见什么为 成语、见义勇为者牺牲后,为什么有些被救者不愿出面作证、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见义不为无勇也出自哪里、见义勇为的定义?、武艺高强,见义勇为的人称什么?等

见义勇为应该要报酬的事例

  孔子愤子贡赎人  春秋时鲁国政府有一条规定,鲁国人到国外旅行,看见在外国沦为奴隶的本国人,可以先垫钱把他赎回来,回国后再到政府去报账。  子贡是孔子门下最有钱的弟子之一,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他在周游列国途中,遇到了一位鲁国奴隶,于是花钱把这个人赎了出来。子贡觉得自己应该做得更高尚一些,于是把那些“收据”、“发票”全部当众撕毁,他要自己承担所有的费用。这个行为轰动了社会。  子贡回国去见孔子,孔子吩咐学生说:“子贡来了你们拦住他,因为我不想再见到这个人。”子贡感到很委屈。于是他冲破阻挡,见到孔子。孔子说:“你的行为没有损害你自己的行为价值,却损害了国家的法律。因为你,从此,这个法律再也没有明确的社会效果了。”  人要为尊严活着。没有尊严,生不如死。子贡也许是出于善意,也许是要塑造自己的形象,但是社会规范(包括行为准则,条令条例等)如果超出大多数人接受的标准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论语》《孔子世家》《淮南子》等书中的孔子形象总是温雅仁厚雍容大度,但这件事使得孔子连子贡都不愿见,足见他是气愤到了极点,原因就是没有多少人有子贡那么多钱,子贡的行为必然使很多奴隶不能得到救赎,使奴隶们仍然做奴隶,没有尊严地活着。  子贡于“违规”、“犯罪”,于戕害生命,还见他干什么?

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利和弊

见义勇为入法以后还是见义勇为吗?不是了,那只是利和义务。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有要求他人必须为自己作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义务必须为他人作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将美好的道德意愿上升到强制的法律上,违背基本社会规则。

见什么为 成语

见义必为 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 见义当为 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同“见义必为”。 见义敢为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同“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者牺牲后,为什么有些被救者不愿出面作证

建议你下次不要多管闲事,血淋淋的教训,就发生我的身边,朋友见义勇为打跑了人贩子,自己被人贩子弄伤了还得自己出钱,旁边人没一个帮忙的,最后人贩子有一个还重伤了,我朋友报的警,一起被带到警察局,结果人家人贩子无罪释放!我朋友还得陪给人贩子几万块的医疗费用,并且他自己还有坐6个月的牢,现在被救的人就是不出面怕自己有责任,

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2005 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2007 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等。
综上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
扩展资料
新时代下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顾个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别人施以援手,这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换句话说,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提倡盲目并超出个人能力的见义勇为,而更加提倡充满理性以及科学合理的见义智为。因为这样可以帮助别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为了帮助别人就牺牲自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义勇为

见义不为无勇也出自哪里

原文出自《论语·第二章·为政篇》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注释:义:人应该做的事就是义。为:做;勇:勇气;也:表判断语气,译为’是……’读解:孔子又提出’义’和’勇’的概念,这都是儒家有关塑造高尚人格的规范。《论语集解》注:义,所宜为。符合于仁、礼要求的,就是义。’勇’,就是果敢,勇敢。孔子把’勇’作为实行’仁’的条件之一,’勇’,必须符合’仁、义、礼、智’,才算是勇,否则就是’乱’。意思:见到应该挺身而出的事情,却袖手旁观,就是怯懦。

见义勇为的定义?

这个话题,是因为公民张德军事件引起的。
  
  去年8月,张德军驾车追击逼堵抢夺他人财物、得手后骑上摩托车逃跑的歹徒,造成歹徒一死一伤,从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社会舆论再次高度关注。我注意到,压倒性的舆论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应为造成的后果担责。一些媒体的新闻标题甚至煽情地责问:见义勇为有罪?
  
  我认为,提出见义勇为有罪无罪的概念,是一个假设命题,表述非常不完整。同时,还是一个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假言推理,有逻辑错误,见义勇为与非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否定逻辑关系;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而罪与非罪则于法律规范的概念。简单地混为一谈,显然失当。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见义勇为者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伤亡有罪吗?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道德传统所提倡、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理想道德标准。《论语·为政》说:“见义不为,无勇也。”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甚至不顾个人安危,这是一种大义。见义勇为在道德范畴内,于理想的道德,具有更高的道德层次和思想基础,具有现实意义。有地方政府门为此作出界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同时也要看到,见义勇为是理想的道德,但非公民义务的道德。必须遵守的道德是义务的道德,做法律许可的事,守法遵法,这就是义务道德的底线。要求每个公民都有高的道德水准,具有理想的道德,人人都能见义勇为,显然不现实也无此必要。但是公民必须守法,严禁逾越法律底线,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戒、处罚。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规范。
  
  如果前述论点合理,那么不可逾越法律底线应是公民的义务,否则不论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有多么高尚,都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见义勇为概莫能外。于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与后果,就被纳入法律的范畴之中。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看法,是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观点。这种情绪除了对法律的误解外,还反映了一个带普遍性的疑惑:在自己或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时该怎么防卫才是正当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法律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利,但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很多人都认为驾车追堵造成歹徒死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说明不少人都具有用法律来审视问题的良好习惯。但是有一点被忽略了,对作案后逃跑的歹徒进行抓捕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而实施的防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所能采取的行为也是完全不同的。从对该事件非常充分的报道看,死伤的歹徒实施的行为于抢夺而非抢劫,与《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完全吻合。张德军协助被抢夺的妇女抓捕歹徒,是值得赞赏的行为,但是采取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显然没有必要也非必须。
  
  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而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看法,甚至滥用正当防卫的利,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等严重后果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这并非法治的进步,而是倒退。没有法治的社会,也很难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公民守法环境。

武艺高强,见义勇为的人称什么?

侠客,行侠仗义。必须武功高强便于行侠,做符合道义的事方为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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