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词典

“临机制变”的拓展阅读资料(3)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临机制变”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过敏性休克的发生机制与防治原则、倾销反应机制 是什么?、倾销反应机制 是什么?、知识建构的基本机制是什么、行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为何要去实行?、什么是替代机制等

过敏性休克的发生机制与防治原则

绝大多数的过敏性休克Ⅰ型变态反应。外界的抗原性物质(某些药物是不全抗原,进入人体后与蛋白质结合成为全抗原)进入体内能刺激免疫系统产生相应的IgE抗体,其中IgE的产量因体质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这些特异性IgE有较强的亲细胞特质,能与皮肤、支气管、血管壁等的“靶细胞”结合。此后当同一抗原物质再次与已致敏的机体接触时,就能激发广泛的Ⅰ型变态反应,其中各种炎性细胞释放的组胺、血小板激活因子等是造成组织器官水肿、渗出的主要生物活性物质。防治1.立即停止进入并移除可疑的过敏原、或致病药物。2.确保患者气道开放,给氧。如果出现威胁生命的气道阻塞,立即气管插管或床旁气管切开。3.立即给肾上腺素,小儿0.01mg/kg,最大剂量0.5mg/次,皮下注射,必要时每隔15分钟重复1次;成人首次0.5mg,皮下或肌注,酌情重复。肾上腺素能通过β-受体效应使支气管痉挛快速舒张,通过α-受体效应使外周小血管收缩;它还能对抗部分Ⅰ型变态反应的介质释放,因此是救治本病的首选药物。如果出现低血压或对起始的肾上腺素剂量无反应,静脉给入1:10000肾上腺素,输入生理盐水20ml/kg;如果低血压持续存在,予肾上腺素或多巴胺静脉滴注。4.糖皮质激素,疗程不超过3~5日,或地塞米松,以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后静滴,一般用药1~3日。5.沙丁胺醇扩张支气管,吸入肾上腺素治疗哮喘。6.抗过敏及其对症处理,常用的是扑尔敏或异丙嗪。7.监测生命体征,最少观察24小时,临床表现严重需住院治疗。

倾销反应机制 是什么?

反倾销 【什么是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倾销反应机制 是什么?

反倾销 【什么是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知识建构的基本机制是什么

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建立起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自己的实用技能,以适应将来在社会上从事职业岗位的要求。知识结构是指一个人经过门学习培训后所拥有的知识体系的构成情况与结合方式。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担任现代社会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是人才成长的基础。现代社会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是知识结构合理、能根据当今社会发展和职业的具体要求,将自己所学到的各类知识,科学地组合起来的,适应社会要求的人才。
一、后现代思维方式的突出特征
后现代主义表征一种思维方式。目前来看,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极具复杂性的思潮。在后现代主义的大旗下,聚集了众多的思想派别,如新解释学、解构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女主义和分析哲学等,也有学者把后现代哲学划分为十多个派别。这些思想派别彼此间差别很大,但是却具有一种共同性——追求一种新的“后现代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代表着后现代众多思想派别认识世界的一种独特视角。其最突出的特征有三个方面:反思现代性、多元化思维和否定性思维。
1.反思现代性
在思维的内容方面,对西方的现代性进行反思和批判是后现代主义众多思潮的共同动机和追求。一般认为,从哲学的角度讲,现代性主要指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确立的理性原则和科学精神。它起源于18世纪晚期的启蒙运动,以文艺复兴时期为反对神性而建立的人类理性和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科学与实证精神为基础。它强调理性、威、同一性、整体性、确定性和终极价值观。而后现代主义者们用“后现代性”为工具,对现代性进行反思。I.哈桑(Hassan)在《后现代转向》中完整地概括了后现代性的特征——不确定性、破碎性、反正统性、非我性和内在性。菲瑟斯通(Featherstone)则认为,后现代性与后文化概念、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技术带来的变化相联系。它反对永恒的、先验的思想与知识基础。其意义在于“不确定性”与“去中心”。
后现代主义所谓后现代性的特点有二。一是反理性。后现代主义既反对科学理性;又反对终极性的价值理性。他们批判科学理性的威,批判追求终极真理的哲学观;他们从人的生活和经验永远是个别的、杂乱的、不协调的观念出发,倡导一种非统一的、个别性的价值认识。二是反中心性、反同一性、反整体性。这是解构主义提出的要求,解构主义的目标就是拆除具有中心指涉结构的整体性、同一性,而把差异性、边缘性原则作为判断一切事物价值的根据。德里达提出“解构”概念、利奥塔对“元话语”的质疑和提出“谬误推理”、福柯选择疯癫等反常现象研究人文科学史都体现了差异性与边缘性原则。三是反确定性。反对传统哲学认识论追求唯一的真理性结论,重视认识者和解释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强调人的认识成果的多维性和动态性。
2.多元化思维
在思维的方法方面,后现代主义肯定了世界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肯定了人在认识万事万物时差异性的一面。利奥塔在批判以总体化的统一性为特征的西方哲学认识论的同时,提出“纷争哲学”的概念。而“‘纷争哲学’就是要探讨规则的差异性,纷争就是一种表现差异的沉默(silence)”“纷争哲学就是要表达差异,让少数派话语发言;它是保存差异而不是压制差异;它追求理性的多元性而不是一种单一的理性。后现代要强调的是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和他者性。”梅罗?庞蒂也指出,没有人能同时看到立方体的六个面。也就是说,随着时空的变化和认识者的改变,人类认识的结果是不同的。在后现代主义看来,人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只能是多样的和歧义的,人应该从多视角出发认识和理解世界。
3.否定性思维
在思维的性质方面,后现代主义着重于对现代性的批判和否定,体现出否定性思维的倾向。如I?哈桑把后现代主义称为“摧毁”(unmaking)运动形象地表达了后现代主义的这种否定性倾向。后现代主义思维的否定性并不等同于虚无主义。实际上后现代主义者们是过于注于批判和反思而疏于建立。在后现代主义传入美国以后产生了分化,形成了具有破坏性向度的后现代主义者和具有建设性向度的后现代主义者。其中,具有建设性向度的一派强调了对现代性的继承性。
二、后现代教育图景中人的关系
在后现代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中,除了利奥塔之外,其他人如拉康、福柯、德里达等人都没有门地论述教育问题;但拉康关于无意识问题和大学话语的论述、福柯关于“知识-力”的系谱学分析、德里达“解构”概念的提出都对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利奥塔通过分析后现代知识的状况,把现代科学知识拉下了威性真理的圣坛,并描绘了后现代教育的图景和师生关系。另外一些人物如吉鲁(Henry Giroux)与多尔(W.Doll),把后现代哲学思维运用于教育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教育观点。他们的思想中体现出一种独特的教育思维倾向。利奥塔认为,随着后现代的来临,知识领域正在进行一场革命,知识分子的使命改变了,他们由知识的启蒙者变为控制信息的家,教育的本质也由此发生了变化:学生不再是关切社会的“自由精英分子”(Liberalelite),而成为在终端机前获取新类型知识的聆听者,成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教师的地位将被电脑信息库所取代,他们再也不是学生的传道授业的精神导师,而成为信息控制家,其主要任务教会学生使用终端机的方法和教会学生新的语言规则;学校的中心场所不再是教室、图书馆而是数据库,“数据库成了明日的百科全书,其所有信息超过了任何学习者的容量和接受能力。数据库成为后现代人的本性。”
由此可见,利奥塔所谓后现代教育的本质与一般教育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教育更多地被理解为学习者主动获取信息和自我教育的过程,其中学习者面对终端机的自主的、多样性的选择成为他们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教师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在学习者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他们退居幕后,进行方法和语言指导;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是信息控制家,所以在“数据库成为人的本性”的时代,教师在发展和丰富人的本性方面的责任更为重要了,并且由于学习者的自主、多样的选择是后现代教育的基本因素,因而对教师承担其责任的技术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复杂和高超。
三、后现代教育思维关于差异的平等观
后现代思想体现了对平等的一种新的认识。一般来说,平等有两种层次。一是指同质的平等,即使用同一的标准要求和评价多样性的对象。现代性支配下的平等思想就是“同质的平等”,“近代启蒙思想打破了等级思想,代之以平等思想。其核心是一个无差异的原子社会观。”二是异质的平等,即使用不同标准要求和评价不同的对象。后现代主义就崇尚异质的平等观。“后现代主义强调每个人之间的差异,主张‘去威’、‘去中心’、‘拆结构’,其核心思想似可归纳为:承认异质的平等观。”英国学者J?巴什勒提出“本体论上的平等”(onto logical parity),认为任何存在的东西,不论是伟大的还是平凡的,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东西比别的东西更真实、更具有实在性。“本体论上的平等”要求摈弃一切歧视,“接受和接收一切差异”。利奥塔提出“谬误推理”的概念,认为人类话语交往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共识和统一的标准,而是通过宽松的争论去发现悖论和错误,追求一种异质标准。从而在认识论方面也体现了后现代主义用差异哲学取代求真求同哲学的特点。
现代性支配下的教育往往过分强调统一性,例如让不同的学习者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按同一速度、学习同一的内容,并用同样的标准考察和评价他们。实际上是用“同质的平等”观对待具有丰富多样性的学习者。而差异的平等观则承认和保护学习者的丰富多样性,这种观念更能体现“公平”的涵义,因而在教育活动中是更有效率的。提倡差异的平等必然重视教育的复杂性问题。在同质的平等观支配下,教育活动中的关系被简单化了,目标是同一的,评价标准是同一的,过程被严格地规范化、科学化,受教育者发展的结果是单一模式化的;甚至于在某些教育形态中,人的完善发展过程被简单化为掌握知识和发展智力的过程,而那些最能表现人的多样性的方面如情感、意志、动机、兴趣等方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被忽略或被有意识地加以限制了;而在差异的平等观支配下,教育活动中的关系则是极其复杂的,受教育者的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是多方向的、可选择的。因为,严格来说,教育者面对多少个学习者,他就必须建立多少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发出多少种不同的影响,接受多少种不同的评价。
四、后现代教育思维对“教育学是一门科学”的怀疑
后现代主义从否定现代性的思维倾向出发,否定20世纪以来用科学方法研究教育问题的方法论倾向,反对把教育学作为科学或科学知识进行研究。认为教育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不是受普遍的理性原则的支配。教育不追求科学所崇尚的同一性和威性,而是要强调以文化差异为背景的差异性和边缘性研究。后现代教育学者的重要代表吉鲁提出了“边缘教育学”(border pedagogy)和“批判教育学”(crictic pedagogy)的思想。强调教育学应“尊重文化差异,运用文化批判观点在教育研究中创造一种跨越边缘——文化差异的新形式。”
这里后现代主义提出了一个必须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即教育学的科学性与教育学的文化品格之间的关系。为了适应不同民族的文化和生存环境,教育学必须追求差异性,而绝对的差异性又与现代教育所孜孜追求的教育学科学化进程相背离。两者之间谁是更主要的、更基本的?两者之间应保持怎样的关系和张力?后现代崇尚文化差异和文化批判的教育学研究为我们思考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
五、后现代教育思维对“给定”(given)的瓦解
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上,后现代主义对人与世界、人与人的关系有独特的认识。其通过对理性的批判,彻底否定了西方哲学中先验的、不证自明的绝对真理以及各种各样的“给定”对人的束缚。后现代哲学“用一个未知的、不确定的、复杂的、多元的世界概念取代了传统的给定的世界概念。”实际上,在一个“给定”的世界中,人选择和创造的活动空间被极大地压缩了,而在这个未知的不确定的世界中,人的发展和命运不再被不证自明的给定的真理所引导和规范,而是依赖于人自己的选择和创造。
拉康(Lacan)提出并分析了四种基本的知识话语(knowledge discourses)即大学的话语(discourses of the University)、控制者的话语(discourses of the Master)、歇斯底里者的话语(discourses of the Hysteric)和分析者的话语(discourses of the Analyst)。其中,大学的话语代表了一种现代性教育环境,在这种话语中,学习者是某种处于支配地位的或全能性的系统或知识体系的接受者。有人把这种系统或体系鲜明地比喻为“纯粹的无人格系统”,指出这种系统不能照顾个体主观意识和欲望。个体只能按照扮演、复制或扩展该系统的方式去行动和思考。也就是说,个体的活动很难有创造性,这是一种“给定”(given)性的教育环境。拉康指出,这种“大学的话语”只能通过“分析者的话语”来加以抵制和颠覆。也就是要代之以重视个体无意识状态和以欲望为行为动力的(教育)系统。有的学者指出,现代性支配下的教育有太多“给定”的东西,后现代的(教育)价值就在于使瓦解这种“给定”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使教育具有批评的、怀疑的特性和恰当的不确定性。
六、后现代教育思维的建构性、隐喻与自组织
首先,后现代课程本质上是建构性的。这种思想实际上与瓦解“给定”联系在一起,后现代主义要求瓦解“给定”世界,代之以一个“生成”的世界,而“生成”即是建构。所谓后现代课程的建构性是指课程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由课程参与者的行为和交互作用构成的。课程不是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开放性的、可调整的、随活动情境而变的。考虑到多尔深受杜威实用主义的影响,从其课程观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杜威的“经验交互作用原则”和“活动课程”的影子。
其次,在课程实施方法方面,后现代课程重视“隐喻”(metaphor),强调自组织(self-orgnization)。布鲁纳曾认为,课程表达的思想方式有两种:逻辑的、分析的、科学的方式和隐喻的、描述的、存在主义的方式。在两者之间,后现代重视的是隐喻的方式。隐喻的方式是阐释性的、生产性的、开放性的、启发性的。它可以使学习者参与到与教师、文本的对话中,获得新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多尔认为,课程学习中,在激发教师、文本与学习者的对话方面隐喻的方式比逻辑的方式更有价值。
后现代教育学以自组织概念为核心。自组织又称为“自催化作用”,这个概念最初是来自于自然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耗散结构理论。耗散结构理论认为:在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中可以存在着稳定的有序结构。在特定的状态和条件下——如系统内部存在非线性作用机制,不平衡系统通过与外部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依靠自身的结构的调整或要素的运动可以实现自身的向新的有序和平衡方向的发展。多尔由于深受自然科学理论如不确定原理、非线性观点、耗散结构理论的影响,把自组织这个概念应用于他的课程方法。在多尔的课程方法中,自组织的关键因素是“干扰”(perturbation),也就是在“干扰”因素的影响下,当系统(如学习者的内部状态)出现问题、处于混乱和不确定状态时,才会进行自组织;这种不确定状态(干扰)往往为系统进一步的发展提供动力。这里,多尔所谓的“不确定状态”与皮亚杰在描述儿童认知结构发展时所说的冲突状态或者不平衡状态性质上是很相似的。在自组织过程中,“干扰”可能成为积极因素,也可能成为消极因素。而“干扰”成为积极因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学习气氛宽松;(2)学习者没有“迅速成功”的压力;(3)时间充分;(4)以学习者的观点为出发点与他们进行讨论。
七、后现代教育思维给予我们的启示
近代以来,中国教育追求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向西方学习,追求实现现代性的过程。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百年来,中国一个接一个的现代化运动,就目的言,无非在建构一个中国现代的文明秩序,或建构一个中国的现代性。”特别是“五四”时期提出的“科学与民主”要求,已成为中国追求现代性的标志。而“科学与民主”正是欧洲启蒙运动最重要的象征价值,也即是“启蒙方案”或“现代性方案”的最重要内涵。
然而,中国的现代性的发展并不充分。与欧洲的“文艺复兴”相比,“五四”的启蒙并不彻底。科学、理性、民主的精神在中国还远远没有普及。所以我们在认识以颠覆、瓦解现代性为己任的后现代主义时,应保持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中强调威、统一、中心,而后现代思维强调差异和多元在克服这个弊端方面有价值。许多学者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肯定后现代思维。但有一点需要考虑,传统文化、教育中所强调的威、中心与西方后现代思维所反思的现代性之威、中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与封建制、“大一统”“家长制”和“师道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威,后者则是指科学与理性的威,两者分别代表了人类思想与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水平;对于前者,千百年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和文化教育发展的桎梏,必须加以批判和否定;对于后者则是一百多年来乃至今后我们批判前者的武器,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现代化所必需的,不应盲目否定。另一方面,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双重进程:实现工业化和建设信息社会(或后工业社会)。丹尼尔?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理论表明,工业社会是现代性的乐园,而后工业社会则是后现代性的天堂。当代中国所经历的双重进程使我们有机会同时思考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完成双重的任务:一是发展现代性,启蒙以变革传统,实现科技与教育的现代化;二是反思现代性,克服西方现代性发展中的片面化,追求一个完整的本土化的现代性。
当前,即使在其发端的西方国家,后现代主义也还远远没有成为主流思想,仍然存在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激烈交锋。在社会与文化结构中,后现代主义对社会、文化、教育的影响也是局限于思想文化层面,还没构成对制度层面的重大影响。当然,目前在我国更没有其影响制度层面变革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不应因为后现代思维与我们传统思维方式的巨大差异而否定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而存在的学理意义。特别是当代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文化与教育的发展方面需要更多的选择性、多样性和创造性,后现代思维更能给我们以丰富的启示。
概括地说,我国教育现代化应超越后现代思维。从某种意义上说,后现代是对现代性的超越,而且这种超越往往是极端的。但是其所揭示的多样性、丰富性、差异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等方面是当代中国教育所或缺的。后现代教育思维为我们批判和反思建立在现代性基础上的现代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如果我们在分析和批评后现代主义思想极端片面性的基础上,在教育现代化过程中思考和融入后现代教育思维实质性的合理内容,可能会给个体(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表现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发挥创造性提供的巨大的活动空间,对教育改革的意义将是深远的。在这个方面,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思想对我们具有极大的启发性。

行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为何要去实行?

原因: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
3、行省内部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
4、行省大的归制度有利于中央集。
内容:元世祖忽必烈又分别在河南、江西、四川、云南等十一处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与中书省互为表里,管辖所府、路、川、县的军政事务。从元代起,行省开始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
作用:行省制的设立,不但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特别是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还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力过大时,非常简单地就脱离了中央统治。
扩展资料:
元朝时期的行省制并非是按地区文化划分大小,而是随机的,境内文化差异很大,反叛时就不太可能会一同脱离。
元朝行省制规定,各行省的重大民政事务,必须呈报中书省;军政要务则需呈报枢密院。没有来自中央的诏旨,行政官员既不能更改赋税征收制度,也不得调动军队。
行省官员还要定期觐见皇帝述职,为了保证行省官员尽职尽责,中央以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同时还采取省官互迁等形式加以控制。
这种政治制度被后世的明清沿用,新中国成立后,也同样实行行省制,后世虽然都有些许变动,但框架基本不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省制

什么是替代机制

 内容摘要:企业竞争优势替代机制是指竞争优势替代过程中的关系和规律,建立竞争优势的替代机制,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企业竞争优势替代机制主要受外部环境的变迁和内部机制演绎的影响。建立企业内部人才竞争机制、技术进步机制、管理优化机制、文化进步机制是建立企业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四大环节。  关键词:竞争优势替代 竞争优势替代机制 核心能力      近几年,我国一些已进入成熟期的行业,都在经历着或者已经经历过各自的重新“洗牌”时期,彩电业、空调业、手机业莫不如此。在这一发展阶段,一些知名的企业在经历了卖方市场条件下的短暂辉煌后,一进入买方市场,便出现停滞或衰弱状态。   产业的时代变革,社会政治、文化和技术变迁以及企业内部机制(文化、体制、组织)的演绎,引致企业核心能力构成要素发生改变或演化。核心能力的演化决定了竞争优势的替代。因此,研究竞争优势替代问题,对于指导企业如何认识和评价现有竞争优势,并在外部环境发生变迁和企业内部机制发生演绎时,及时以新的替代旧的竞争优势,保持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学术界虽然近来开始对持续竞争优势问题给予关注,但是,对于企业如何从内部机制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持续性问题,还是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围绕企业竞争优势替代理论和企业在实践领域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分析影响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因素、寻求竞争优势替代机制规律性的基础上,对导致企业竞争优势变为竞争劣势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试图就如何建立起企业内部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问题加以探索。      企业竞争优势概述      1990年,哈默《公司核心能力》的发表引起了管理学术界对于核心能力的关注。继“产业结构理论”、“核心能力理论”之后,“持续竞争优势”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战略管理学界新的“热点问题”。关于这一理论的研究,已有的基本理论分析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竞争优势理论建立初期,人们往往将竞争优势与持续竞争优势混为一谈。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纵向一体化以及企业流程中的默会知识都曾是构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但技术的进步、企业经营运作方式的改变使得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也发生了变化。   于是,关于何种资源才可能成为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资源观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Barney(1991)首次对竞争优势和持续竞争优势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当一个企业实施能创造价值的战略,而同时其他任何既存企业和潜在竞争对手无法实施该战略时就拥有了竞争优势。但持续竞争优势除满足这些条件外,还应包括“竞争对手无法复制此战略的优势”这一条件。   科学的进步会不断地使默会知识显化、无形资产有形化。今天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不断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能力才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      竞争优势替代及其机制      (一)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涵义   所谓竞争优势替代机制,是指竞争优势替代过程中所隐含的关系和规律,即在外部环境变迁及企业内部机制演变条件下,新的竞争优势取代旧的竞争优势过程中,影响竞争优势形成的因素与核心能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影响因素   企业竞争优势替代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机制适应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根据外部环境的变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机制,为竞争优势替代扫除内部机制的障碍。   外部环境的变动因素是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主要影响因素主要有:环境中的政策、法律因素等都影响着企业核心能力的构成,进而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尤其是从工厂制度确立到工业化社会形成之前,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环境中的政策、法律因素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即使是在市场高度发展的今天,企业的发展也受到政策、法律因素的制约。社会文化是企业核心能力构成因素的又一影响因素,它通过对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观念的影响来影响企业核心能力要素的形成。技术环境有时甚至会成为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根本影响因素。   企业的内部机制,包括技术创新机制、管理创新机制、文化变革机制等,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演绎,当其导致企业核心能力构成要素发生改变时,企业的竞争优势便会发生替代。导致企业内部机制发生深刻变化的原因通常有: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团队的更换;企业战略目标的改变;具有新的价值取向的企业文化的生成。   (三)竞争优势替代机制描述   我们知道,企业是行业中的企业,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是如何在下一个周期或阶段维持或丧失的是一个竞争优势替代问题。任何现存的、既定的优势,其价值都是有限的,它会在社会环境特别是产业结构的演变和企业内部机制的演变中被替代:要么通过机制变革塑造新的竞争优势,要么在现有优势丧失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我们引入行业生命周期结构来进行分析。当行业处于成长期时,社会的各种要素包括政策激励要素都往该行业聚集。外部环境的诸多有利因素,也使企业内部关系比较容易调理,企业的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相协调,这是强势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形成期。行业处于成熟期时,强势企业完成了现有竞争优势的积累,达到顶峰。但是,行业的发展停滞不前,社会资源不再往该行业聚集,竞争优势变为竞争平势。到行业衰退期时,聚集在行业(企业)中的各种要素开始消散,往其他行业转移,社会价值流出该行业:原材料供应商也在寻找新需求途径或行业客户,优秀人才纷纷流向其他行业,国家产业政策由激励变为抑制,企业内部矛盾开始暴露,内部关系管理恶化,内部机制严重劣化。一些不能处理外部环境恶化与内部机制协调关系的企业面临倒闭,而一些在环境恶化时迅速调整好内部机制协调性问题的企业又去寻求在行业更替中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实现竞争优势在行业更替中的顺利替代。我国彩电业的发展就经历了这一过程。      企业如何建立竞争优势替代机制      (一)建立企业内部人才竞争机制   人才是企业之本,是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立企业内部人才竞争机制,通过内部淘汰机制,使高素质人才留下来,淘汰不合格的员工,使企业永远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人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建立企业内部人才竞争机制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具有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政策和环境;建立有效与公平的内部人才淘汰机制;建立竞争性与人性化并存的留人制度。   (二)建立企业内部技术进步机制   技术创新是实现企业竞争优势替代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对行业来说,技术革新在促进产业结构变化(成熟到衰退)以及新兴产业形成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还发挥着巨型平衡器的作用:侵蚀那些其领地防御坚固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将其它企业推向竞争前沿”(波特,1983)。企业要在技术变革中脱颖而出,从而形成竞争优势,就必须建立起技术进步机制即对社会技术进步保持高度敏感,对市场信息保持高度敏感,从而建立起具有很强的技术学习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机制。   (三)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优化机制   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是个复合系统,包括决策优化机制、组织结构优化机制、以及企业各项活动之间的关联优化机制。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对于那些不适应企业发展和机制进步的旧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应当尽快抛弃。但是在对旧制度、旧规范扬弃的同时,必须及时建立起新的制度、规范,决不能造成管理的缺位和空白。总的来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应该做到适应性、灵活性、进步性。   (四)建立企业文化进步机制   建立企业文化进步机制,就是要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文化的竞争,企业文化的不可仿制性、难以替代性决定了企业文化的重要地位。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建立企业内部文化进步机制是企业建立竞争优势替代机制的重中之重。企业内部人才竞争机制,技术进步机制以及管理优化机制都是为企业文化服务的。只有形成了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文化,企业才是在本质上具有竞争优势。   竞争优势发生替代对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在竞争优势发生替代时,曾经的二线企业有可能一跃成为行业内的领先者,曾经的领先者也许会因机遇的错失而衰退。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竞争优势替代机制对于企业在竞争优势发生替代时,及时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保持企业持续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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