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词典

成语“贿赂并行”的拓展阅读资料(6)

导读

本文介绍成语“贿赂并行”的拓展阅读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贿字开头的成语、行的成语有哪些、如何理解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论会:金钱的追求与道德能不能并行、求带有hui(第4声)的成语、什什尔什么行?等

贿字开头的成语

贿赂公行 [huì lù gōng xíng] 生词本基本释义贿赂:因请托而私赠财物;公行:公开做。指公开行贿受赂。出 处《陈书·皇后传·后主张贵妃》:“内外勾结,转相引进,贿赂公行,赏罚无常。”

行的成语有哪些

『包含有“行”字的成语』
“行”字开头的成语:(共57则) [h] 行行出状元 行行蛇蚓 行家里手 行间字里 [x] 行兵布阵 行不从径 行不得也哥哥 行不贰过 行不副言 行不苟合 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行不履危 行百里者半九十 行百里者半于九十 行步如飞 行不胜衣 行不逾方 行不由径 行藏用舍 行成于思 行动坐卧 行古志今 行合趋同 行号卧泣 行号巷哭 行将就木 行奸卖俏 行己有耻 行眠立盹 行若狗彘 行若无事 行色匆匆 行色恠恠 行师动众 行思坐筹 行尸走骨 行尸走肉 行思坐想 行思坐忆 行同狗豨 行同狗彘 行同能偶 行香挂牌 行侠好义 行险徼幸 行崄侥幸 行云流水 行远升高 行有余力 行远自迩 行易知难 行针步线 行者让路 行踪无定 行浊言清 行之有效 行住坐卧 
第二个字是“行”的成语:(共137则) [a] 按行自抑 [b] 并行不悖 兵行诡道 跛行千里 [c] 搀行夺市 草行露宿 畅行无碍 畅行无阻 [d] 当行出色 大行大市 当行本色 多行不义必自毙 独行独断 独行踽踽 砥行立名 砥行磨名 倒行逆施 独行其道 独行其是 [e] 鹅行鸭步 [f] 风行草从 风行草靡 风行草偃 风行电掣 风行电击 风行电扫 风行电照 奉行故事 风行革偃 风行雷厉 风行水上 风行一时 风行一世 风行雨散 [g] 隔行如隔山 改行从善 规行矩步 躬行节俭 孤行己见 孤行己意 规行矩止 狗行狼心 改行迁善 各行其是 各行其志 躬行实践 龚行天罚 恭行天罚 改行为善 果行育德 功行圆满 孤行一意 改行自新 [h] 行行出状元 行行蛇蚓 横行霸道 横行不法 鹤行鸡群 胡行乱为 横行逆施 横行天下 横行无忌 好行小惠 好行小慧 横行直撞 横行直走 [j] 九行八业 谨行俭用 计行虑义 紧行无好步 计行言听 径行直遂 [l] 例行差事 例行公事 龙行虎变 龙行虎步 厉行节约 令行禁止 流行坎止 令行如流 乐行忧违 [m] 冥行盲索 冥行擿埴 [n] 逆行倒施 [p] 旁行斜上 [q] 七行俱下 却行求前 秋行夏令 [r] 日行千里 [s] 随行就市 十行俱下 霜行草宿 山行海宿 肆行无忌 上行下效 随行逐队 [t] 天行时气 [w] 五行并下 五行八作 文行出处 五行俱下 蜗行牛步 我行我素 [x] 寻行数墨 星行电征 膝行而前 先行后闻 斜行横阵 膝行匍伏 膝行蒲伏 星行夜归 晓行夜宿 喜行于色 晓行夜住 膝行肘步 寻行逐队 [y] 言行不贰 言行不符 夜行被绣 言行抱一 言行不一 鸭行鹅步 言行计从 言行若一 疑行无成 言行相悖 言行相符 言行相副 言行相顾 言行相诡 言行信果 云行雨洽 云行雨施 言行一致 一行作吏 [z] 自行其是 肘行膝步 
第三个字是“行”的成语:(共68则) [b] 班功行赏 步线行针 便宜行事 [c] 才高行厚 才高行洁 材茂行洁 材茂行絜 猜枚行令 猜拳行令 操身行世 乘伪行诈 材朽行秽 乘云行泥 [d] 德浅行薄 [e] 恶事行千里 [f]反经行 [g] 功成行满 改恶行善 高遏行云 [j] 计功行封 计功行赏 借公行私 江河行地 见机行事 经明行修 及时行乐 借水行舟 计勋行赏 锦衣行昼 挟主行令 [k] 看人行事 [l] 论功行封 论功行赏 立身行己 流水行云 [m] 貌合行离 卖俏行奸 [n] 逆水行舟 [q] 泣数行下 [s] 顺风行船 三人行,必有我师 色仁行违 顺水行舟 溯水行舟 索隐行怪 素隐行怪 [t] 托公行私 天马行空 替天行道 [x] 响遏行云 相机行事 [y] 言芳行洁 言方行圆 因公行私 言清行浊 言听行从 偃武行文 言文行远 言信行果 言扬行举 [z] 造次行事 照功行赏 志洁行芳 志坚行苦 字里行间 志美行厉 智圆行方 知易行难 
“行”字结尾的成语:(共158则) [a] 按辔徐行 [b] 倍道而行 霸道横行 倍道兼行 败德辱行 不护细行 不矜细行 不拘细行 半路修行 兵马不动,粮草先行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倍日并行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不塞下流,不止不行 不虚此行 便宜施行 [c] 寸步难行 迟迟吾行 草靡风行 草偃风行 察言观行 [d] 代拆代行 独断独行 独断行 砥节厉行 砥节励行 砥节砺行 砥身砺行 遁天妄行 电照风行 斗折蛇行 [e] 儿女成行 恩威并行 [f] 风掣雷行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 防心摄行 方言矩行 [g] 孤履危行 高山景行 躬体力行 狗心狗行 革心易行 改玉改行 瑰意奇行 瑰意琦行 官止神行 [h] 祸不单行 虎步龙行 秽德垢行 货贿公行 贿货公行 贿赂并行 货赂大行 货赂公行 贿赂公行 [j] 矩步方行 踽踽独行 见机而行 矫情饰行 径情直行 洁身累行 谨言慎行 嘉言善行 矫言伪行 嘉言懿行 禁止令行 [k] 克己慎行 亏心短行 坎止流行 困知勉行 [l] 令不虚行 雷动风行 量力而行 雷厉风行 雷令风行 力学笃行 狼心狗行 鹭序鸳行 鹭序鹓行 [m] 末节细行 谋听计行 目下十行 [n] 逆耳利行 逆施倒行 讷言敏行 [q] 轻薄无行 庆吊不行 潜德秘行 潜德隐行 七十二行 曲学诐行 前言往行 [s] 三百六十行 水到鱼行 三句不离本行 三句话不离本行 肆虐横行 饰情矫行 三思而后行 三思而行 施施而行 三十六行 身体力行 身无择行 水宿山行 肆意横行 事在必行 势在必行 山止川行 深中笃行 [t] 桃李不言,下自成行 特立独行 听其言而观其行 滔天罪行 [w]微服私行 无胫而行 文人无行 危言危行 威重令行 [x] 信步而行 秀出班行 相辅而行 修身洁行 膝语蛇行 [y] 一百二十行 鸭步鹅行 言不顾行 言不及行 言从计行 言多伤行 阴服微行 衣锦夜行 衣锦昼行 一目十行 一目数行 一目五行 烟视媚行 衣食住行 言听计行 言听事行 淫心匿行 衣绣夜行 衣绣昼行 淫言诐行 一意孤行 庸言庸行 一言一行 一朝在手,便把令来行 [z] 窒碍难行 直道而行 卓尔独行 昼伏夜行 直情径行 择善而行 正视绳行 昼夜兼行 坐言起行 恣意妄行 
“行”字在其他位置的成语:(共11则) [f] 反其道而行之 [h] 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 [j] 奸同鬼蜮,行若狐鼠 [q]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r] 日月经天江河行地 [y] 言必信,行必果 言而无文,行之不远 言寡尤,行寡悔 言之不文,行之不远 言之无文,行而不远 言之无文,行之不远

如何理解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关于数额的调整:
贪污受贿犯罪是贪利型的职务犯罪,犯罪数额是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决定因素。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还是以犯罪数额为首要的模式,只是改“具体的数额模式”为“概括的数额模式”,以维护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并授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动态地、科学合理地设置某一时期的具体数额标准。《解释》则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贪污罪、受贿罪由轻到重三种罪状(即数额)及其对应的法定刑档次确定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置的起刑点是2000元,1997年刑法典将这一起刑点提高至5000元,《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取消此一起刑点具体数额的规定,而改为“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并将“数额较大”的确定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来明确。那么,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怎样掌握?原来的5000元起刑点是应维持不变还是要有所提高?若需要提高,其提高幅度应有多大?对此问题大体上有三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5000元的起刑点不宜提高,甚至还应有所降低。认为这是严惩腐败犯罪的要求,是契合中央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反腐政策的,也是符合严厉反腐败的社会舆情和民众呼声的。第二种观点主张此一起刑点应适当提高,但不宜提得太高,比如可以将“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提高至1万元。第三种观点主张对此起刑点即“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予以明显地提高,比如可以提高到3万元。《解释》了上述第三种观点,将这一起刑点提高至3万元。《解释》此一规定是正确的抉择,因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绝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之规制一贯坚持质与量相统一的思想,并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作为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当前反腐败的大潮中,中央也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把党纪政纪挺在刑事追究的前面,即对贪污受贿行为在定罪量刑之前,要有党纪政纪处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再者,贪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一个变量,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而相应地变化。自1997年刑法典规定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起刑点迄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而适用了近20年的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却仍未变化,已严重不符合当初设定这一起刑点时所掌握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适当提高这一起刑点数额乃势在必行,而且提高太小也不解决问题。据介绍,《解释》将此起刑点数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3万元,这也是符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予以刑事追诉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的。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历来是我国刑事法治所注意贯彻的重要理念。
其三,怎样确定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解释》结合对既往司法实践的考察和相关立法精神,将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满20万元,将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确定为满300万元。其主要考虑是要适当拉开不同量刑档次的级差,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改动是正确的,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第二档次(对应现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规定是5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档次(对应现在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规定是1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在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过低的基础上,刑法中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设置也均过低,严重脱离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数额之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真实情况,导致罚过其罪,与配置的重刑显然不协调。二是数额与刑罚相对应的量刑区间狭窄,轻重罪刑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幅度和梯次之分。这不但表现在从第一档次起刑点的5000元(对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第二档次的5万元(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到第三档次的10万元(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总共仅有9.5万元的数额差距,而法定刑就从一年有期徒刑上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导致数额差距空间较小而刑罚轻重差距过大;而且犯罪数额在5000元到10万元之间的,实践中的量刑也大体上是按照1万元判刑一年掌握,看似公平,实则显轻罪重罚。其问题更突出地表现在第三档次(即1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刑关系上,在此档次,只要不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的情况,则贪污受贿数额满10万元与不满10万元的案件在量刑上轻重差别巨大,而贪污受贿数额10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与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的案件在量刑上却差别不大(其量刑区间仅为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导致这一档次在实践中长期存在罪刑失衡、重刑集聚的不合理现象。以上这些弊端严重违背了我国刑事法治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严重有损现代刑事法治的公平正义理念。因而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各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和适当提高贪污受贿犯罪加重刑罚的第二档次、第三档次之数额标准的呼声很高,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更改为概括性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立法本意所在。此次《解释》中将于第二量刑档次的“数额巨大”提高至满20万元,将于第三量刑档次的“数额特别巨大”提高至满300万元,较过去的相应数额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数额标准的确定是建立在对我国当下经济社会状况及贪污受贿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认真调研把握之基础上的,是符合目前我国社会罪刑关系实际的。如此设置,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以及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都留下了尽可能大的犯罪数额对应空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罪刑失衡、重刑集聚的现象,从而较好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关于情节标准的解读
在1997年刑法典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具体数额为基本模式,“情节”只是其补充因素。《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既往刑法典中单纯计赃论罪论罚的具体数额的基本模式,而代之以“数额+情节”(或者说“数额或情节”)的模式,即将“情节较重”与“数额较大”并列,将“情节严重”与“数额巨大”并列,将“情节特别严重”与“数额特别巨大”并列,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也就是说,由《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语义来看,国家立法机关显然是把“情节”作为与“数额”并列的贪污受贿犯罪之定罪量刑标准看待的,即贪污受贿犯罪之定罪量刑有两个标准,一为数额标准,二为情节标准,二者并列而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但是,《解释》一方面规定了独立的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却没有规定完全独立于数额的情节标准,而是将情节与相对较低的数额(大体上减半)相结合而规定了“数额+情节”模式的标准。此种模式与数额模式的三个档次相对应,区分为三档罪刑规范:(1)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同时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之一的,即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即单纯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样适用第一档次的法定刑;(2)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同时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之一的,即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即单纯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一样适用第二档次的法定刑;(3)贪污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之一的,即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特别巨大”(即单纯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样适用第三档次的法定刑。针对《解释》将《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独立于数额的情节标准改造成“数额+情节”模式,应当探讨和明确以下几点:
其一,为什么要将情节标准改造成“数额+情节”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过程中,鉴于过去单纯数额标准的弊端,一种意见反对将数额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标准,主张应以脱离数额的情节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形及相应的三档法定刑。国家立法机关经研究没有单纯的情节标准之主张,也没有维持既往的单纯具体数额标准之模式,而是采取了将数额与情节并列、“数额+情节”标准的模式。而《解释》又在数额标准之外的情节标准中加入了数额因素,将情节与数额挂钩,使情节标准实际上成为“情节+数额”的模式。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犯罪危害程度的衡量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此类贪利性职务犯罪之定罪量刑虽不能一概地单纯考虑数额,但也往往离不开对犯罪数额的考量,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二是完全脱离数额的其他情节之严重程度往往难以量化和准确把握,若仅根据其他情节决定刑罚裁量可能会出现数额较小而判刑过重的罪刑失衡现象,也容易给量刑的随意性留下空间。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这两点考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准确地把握了数额与其他情节对贪污受贿犯罪之危害程度影响的辩证关系,也是借鉴了以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之司法解释中的成功经验。因此,应当予以认同和支持。当然,将来若能对立法上关于情节标准独立于数额之规定作适当修改,使情节标准从立法上看也有容纳一定数额因素的空间,以使立法与司法合理协调,则效果会更好。
其二,关于情节标准与数额标准的关系问题。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范和《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当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采用了“两套标准”“三个档次”(三个罪刑单位)。两套标准之一为数额标准,这也是贪污受贿犯罪基本的定罪量刑模式,区分为“数额较大”(满3万元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满20万元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并配置由轻到重的三档法定刑;两套标准之二为情节标准,更确切地讲应为“情节+数额”标准,区分为“其他较重情节”(满1万元不满10万元,同时具备《解释》所列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满10万元不满150万元,同时具备《解释》所列严重情节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解释》所列严重情节的)三个档次,并与符合数额标准者一样分别适用三档法定刑。由此可见,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情节+数额”标准)是并行不悖的、彼此独立的两套标准:没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者即适用数额标准;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者适用情节标准(“情节+数额”标准),此时的数额要求要依照《解释》之规定有所降低,原则上是减半掌握。“两高”《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之概括数额标准的具体化,以及对其情节标准进行的“情节+数额”改造和具体化,使这两种标准形成互补关系且均明确、具体而具备可操作性,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其三,关于贪污受贿犯罪“严重情节”的抉择。在“数额+情节”模式下,大体上减半掌握数额标准,从而使数额外的其他情节成为影响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为使情节因素正确而充分地发挥其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作用,“两高”《解释》以能够真正体现犯罪特点、并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为标准,认真选择了若干严重情节加以规定。具体而言,对贪污罪规定的严重情节有六项:(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这些情形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说明了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被合理地确定为影响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因素。对受贿罪规定的严重情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仅适用于受贿罪第一档次的上述贪污罪第(二)至(六)项的5种情节。第二类是同时适用于受贿罪三档的另外3种情节:(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这三项情节是针对受贿罪特点而设立的,而且对受贿案件的危害程度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显著影响。第一项“多次索贿”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第二项“贪赃枉法”又造成损害后果明显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项组织、人事类腐败危害性质和程度都十分严重,因而将这三项情形规定为受贿案件的严重情节是合乎法理与情理的。总之,《解释》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这些严重情节,都是从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具有相应的理论根据。当然,对《解释》所规定的这些严重情节,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予以检验和进一步完善。

辩论会:金钱的追求与道德能不能并行

辩词:
正一: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两者可以并行的阶段与过程。 首先,依照中国传统而言,孔夫子曾经说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但,“富而可求也,虽置鞭之士,吾亦为之”。明代王阳明先生曾经告诉我们:“众终日做买卖,义不在己为圣贤。”这就证明了金钱与道德是可以并行的。 其次,就西方思想而言, 伟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人生最大目的在于追求幸福,而幸福的来源基础就在于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满足。”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一书中也指出:“要达到自我实现,就要使得资本能与其传统伦理互相配合。” 再者,我方将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来论证两者其实是可以并行的。第一、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原则之下,“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四个坚持”是立国之本,而两者的辨证统一都建构在所谓的经济建设这样的中心之下。这不正说明了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是同样重要的吗?第二、邓小平先生也说过:“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也不能有穷的所谓社会主义。”今天致福并不是罪过啊!综上所述,我方已成功地论证,今天不管在个人人生追求方面,或者是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方面,金钱与道德其实是可以并行的。如果说两者不能并行,那不就是诱导没金钱成不了事,没道德有金钱准会坏事嘛!因此,只有在金钱与道德可以并行的情况之下,我们才能创建一个“富而好礼”的社会,也就是“全国上下皆经商,齐心合力创富强”。谢谢大家!
反一:谢谢主席!观众们,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要澄清的是,今天我在这里谈的不是金钱与道德能不能统一,也不是有金钱有道德能不能统一,我们要说的是“追求金钱与追求道德不能统一。首先我们来看看怎样理解这句话。”追求“就是极力的探求和寻求,“统一”就是一致的意思,“金钱”是货币是财富的象征,“道德”是一定的社会调整人与人、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欣慰规范的总和,它的表现形式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尊重和维护。“金钱追求”就是把对财富的占有放在首位,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回报,最大可能的敛聚财富。这显然不同于对方同学所说的物质文明的建设。“道德追求”就是对善、正义、公正、诚实的高尚境界的努力探求。这就不仅意味着对恶的、非正义的、偏私的和虚伪的追求金钱手段的屏弃,更意味着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作到最多的奉贤和最少的索取。这显然也不同于对方同学所说的精神文明建设。这样,金钱追求和道德追求的矛盾不是显而易见吗?我们不是说遵守道德的人就不能获取金钱了,因为我们都知道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人都在遵守道德的前提下以理智和体力合理地获取金钱,但是这种遵守和获取并不等于我们今天谈的追求,因为追求显然是一种更一、更投入的状态。正是因为对金钱或道德的追求,意味着对另一种追求的放弃。所以大多数人都在遵循道德和获取金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才没有成为圣人或恶魔。世界上有许多拥有大量财富又乐善好施善助的人,那么是不是他们就找到了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的统一呢?并非如此。因为他们是大量获取财富,就不是最多的奉献,最少的获取。既然他们乐施善助,就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回报,所以,他们也是在获取金钱和道德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如果他们有什么特殊之处的话,那就在于他们用什么手段以什么样的心态获取金钱,也无从知道他们的善行义举是否完全为了发扬道德,所以我们不宜枉加评论。我方将从理论、事实、价值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即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
正二:大家好!对方辩友友好好象试图告诉我们一件事情,当一个人遵守诚实信用的时候,他就是没有道德的。如果我在享有生活之乐的时候,我又在外面奉公守法地赚取金钱,请问如果把享有生活之乐摆在第一位的时候,金钱追求是不是就应该被抛弃呢?好的,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证“金钱与道德不能并行”是一种错误的概念。 第一,就金钱与道德的关系来说,如果只追求道德,没有金钱是穷的,是荒谬的。因此,如果追求道德,“人人求道德,人人饿肚皮”呀!这样的社会是乱的。所以说在对方的立论之下,社会必然是穷的、乱的。这里我要问对方辩友的是,难道我们的社会全部都是穷,全然都是乱吗? 第二,就实际的情况而言.如果金钱跟道德追真的不能并行追求,我就请问对方辩友,难道认真本着良心奉公守法追求金钱的人民都是不存在的吗? 最后,我们就中国大陆的现状来看.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建设是整个中国的首要工作.如果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可以统一的话,我要问一问对方辩友,中国想要过度到道德完美经济富足的共产主义社会,岂不是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吗? 好了,我方已从金钱与道德的关系\时政的状况\中国的现状三个方面成功的证明了”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是一错误的思想.不论古代的货殖三贤到现今的优秀企业家;不论昔日的贩夫走卒到今天的市井小民;不管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原则,还是社会主义天下的均富天下的思想概念,都一再告诉了我们金钱与道德是可以并行的。最后我想请各位摸摸自己的良心跟理性来问自己,如果我们以诚实信用、童叟无欺的、循规蹈矩的方法,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来赚取金钱的时候,有谁能够污蔑我们?我不能,相信各位也不能!谢谢大家!
反二:大家好!好象对方二辩听错了我方一辩的立场,我方并没有说赚钱的人没有道德,我们的立场只是:一个人不能同时追求金钱又追求道德.毛泽东同志说:“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我方要说:“追求道德使人进步,追求金钱使人落后。”下面我将从理论的层面来说明为什么道德追求与金钱追求不能统一。第一,早在18世纪,保守主义的创始人埃蒙博克以及其他学者就已经认为,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打乱了固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摧毁了人们判断善恶的道德标准,取而代之的却是狂热的拜金主义以及利欲熏心的争夺与占有。第二,我们要看一看自由主义理论家的看法。市场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认为:“对物质享受的追求不能成为知道人类道德社会的基础。”他告诉我们:“财富常常是人欲与虚荣心的产物,而人类谋求财富的欲望常常是一发不可收,所以私欲的膨胀可以破坏社会的和谐,而且,会阻止人类道德的追求.”第三,激进主义理论家一针见血地指出:”金钱追求能带来道德沦丧.”瑞士经济学家基斯蒙地认为:“在残酷的自由竞争世界里,为所欲为的只是那些败坏一切社会纲纪,没有廉耻,没有原则,没有德行,没有实体心灵的空虚的金钱拐骗者,他们就是一个拐、一个诓,能拐就拐,能诓就诓啊!”第四,马克思更进一步揭示出金钱的追求与道德追求的内在矛盾.他说:“金钱是一种颠倒黑白的力量。它把坚贞变成背叛;把爱变成恨,把恨变成爱;把善行变成恶行,恶行变成善行;把主人变成奴隶,把奴隶变成主人;把愚蠢变成明智,把明智变成愚蠢。”从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再到激进主义,各学派的学者虽然对世界的看法大相径庭,但是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的对立关系却有惊人相似的观点。对方辩友在这些先哲们面前还要说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是可以统一的吗?谢谢大家!
正三:大家好!请大家仔细地想一想,如果我们今天奉公守法地去赚钱,我每天就是为了拼命奉公守法去赚钱,这个时候是不是对金钱道德并行的拼命追求?是不是将这个“追求”摆在第一位,难道它们是不能统一的吗?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给各位论证金钱和道德追求是可以统一的。 首先从理论的层面来看。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之下,富兰克林早就说过:“只要行动合法,道德就是美德的结果和职业能力的表现。”近代的资本主义受到社会主义刺激之后已经开始致力于社会福利,社会公平增进了。这已经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单纯追求利润和剥削剩余价值,它反而比较接近社会主义讲求的平等和正义的主张。在资本主义,这样的命题是可以成立的。 再就实际来看。古代的范仲淹他“位崇禄厚设义田造福族人,以其所入济其所篓”。这难道不是一种追求并行的例子吗? 各位比我方还清楚,中国牡丹电子集团公司除了以诚实信用受人肯定之外,更捐助了“希望工程”以及“亚运会”,对方辩友难道说她是“假仁假义”?难道说她是“沽名钓誉”吗? 第三点,从价值取向上必须告诉大家的是,只有金钱没有道德是人吃人的社会,只有道德没有金钱是饿死人的社会。在对方辩友的架构之下,究竟我们是要饿死,还是要去吃人呢? 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我方要如何建构这样的社会?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认识和透过金钱与道德的统一并行,才能满足物质与精神的需求,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成功,人类的社会才得以绵延不绝……谢谢大家!
反三:大家好!对方辩友一再坚持“金钱和道德是可以并行的”,那你可能还没有听过这句顺口溜吧,叫做;“男人有钱必学坏,女人学坏必有钱”呐。下面我将从现实的层面上来再次论证我方观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 的矛盾其实自古早有定论。儒家思想认为:“君子忧道不忧贫。”孟子也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孟子为追求道德不惜放弃生命。假如真如对方辩友所说金钱追求和道德追求是可以统一的,而孟子又真的为追求真理而舍生取义,那他听了今天对方辩友的这番见解,一定是“死不瞑目”了。被唾弃了上千年的陈世美假如不是为了追求自己对金钱名利的无限欲望的话,假如不是一心想当驸马爷的话,那么他至少也可以回老家当个县太爷吧.但是,正是因为金钱追求和道德追求根本上是不能统一的,所以他选择了荣华富贵,而抛弃了贤惠善良的秦香莲,结果不但掉了脑袋,落了碗那么大个疤,还背了一个千古骂名.再回到红尘滚滚物欲满流的现实中来吧.请问对方辩友,这又是一幅怎样的景象呢?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层出不穷;抢劫盗窃、车匪路霸日见猖獗;卖淫行娼、走私贩毒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无所不在;见义不为、见难不助、见死不救、见暴不除时有发生。棉队如此一幅景象,请问对方辩友,你们真的还要我们说金钱追求和道德追求是可以统一的吗?眼下令北京市民气愤的事莫过于卖假药的了。人类发明药物原本是为了治病救人,但是,那些拜金者却靠卖假药来坑害无辜百姓,被人们视为职业杀人犯。其实这些人在台湾也不乏知音。比如一位台湾名医,他因为收受贿赂而锒铛入狱,真可谓“手术刀与红包齐飞,拜金狂与铁窗一色”呀!与医者父母心的高尚医德相比,难道对方辩友还要说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是可以统一的吗?以上事实无不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的一段名言。马克思说:“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有人为此铤而走险;假如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有人敢践踏道德和法律,甚至走上断头台”的呀。可对方辩友却盲目乐观地告诉我们金钱追求和道德追求原本是可以统一的。假如人人都是如此盲目乐观的话,那么请问匡扶世风的重任将由谁来完成?宏扬道义的重担又将落在谁人的肩上呢?谢谢大家!
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孟子所说:“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也”,那是指当二者一定发生冲突的时候,但是孟子并没有说“二者总是冲突,舍生取义者也”。对方辩友请教您第一个问题,请您告诉在座的各位,当您认为道德跟金钱不能并行的时候,你到底希望的社会是追求金钱的社会,还是追求道德的社会?请回答,谢谢!
反方:我们希望的是一个又有金钱又有道德的礼乐之邦啊,我们在上面辩论的时候,不是已经告诉你们了吗?
正方:《论语•泰伯篇》告诉我们:“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邓小平文选》告诉我们说: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提高,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不正是有邦有道而富且贵的蓝图吗?
反方:对方还是说金钱与道德可以并行,但是没有听到极力追求金钱与极力追求道德却不能统一。对方三辩刚才不承认追求是极力追求,却说可以是拼命追求,如果我为了金钱,拼命追求,杀人放火,算不算也是追求道德呢?
正方:对方辩友,如果我为了追求金钱而拼了命去奉公守法赚钱的话,对方辩友,这个时候为什么不是“并行”?
反方:耶酥说:“富人进天堂好比骆驼穿过针眼一样困难。”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西方的文化最伟大的流派都认为对金钱的追求与对道德的追求是不可以统一的,对方怎么认为啊?
正方:孔子曾经告诉我们:“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才,吾亦为之。”空子认为只要是符合义理,只要能够追求这样的财富,即使是作为一个卑贱的人,也要去做啊。对方辩友如何去面对这样的问题?
反方:孔子也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方辩友是不是认为一个人可以同时做“君子”,又同时做“小人”呢?
正方:在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的时候,他是一个事实的判断,这“君子”指的上在上位的统治者。他告诉在上位的统治者既要追求道德,又不能够太过火地来追求金钱。换句话说,他这里指的君子应该是在上位的统治者,应该要金钱与道德的并行统一来治理人民使人民过上一个更好的生活啊!(所以对方辩友引用错误。)
反方:对方辩友,将追求金钱与按劳分配获得的生产资料混为一谈,按此逻辑通过不择手段牟取暴利的爆发户和一个按劳报酬的普通工人还有什么差别呢?
正方:对方辩友您不要忘记,社会上或许有这样的人存在,但社会上有更多奉公守法诚实纳税的人民,不然的话,还有哪一个国家能够靠人民的税捐来维持他们自己国家的运作呢?
反方:我方早已承认,很多人在遵循道德情况下用合理的手段去获取金钱,这并不代表着一味地追求其中之一。
正方:遵循道德方式去追求金钱,这不就是一种并行吗?邓小平先生不就告诉我们说:如果只谈精神而不去谈论物质生活,这根本就是唯心论啊!
反方:对方辩友把立论的统一建立在辨证统一上面。对方辩友可能不知道,按照辨证法,善与恶也是辨证统一的,对方辩友是不是认为善与恶也是统一的呢?
正方:对方辩友,难道要各位相信金钱和道德在这个社会中是没有办法相互融合互相扬弃之后能有一个统一并行的局面吗?这样的社会怎样走向前进呢?对方辩友应该也知道,邓小平先生在回答美国记者麦克•华尔士的时候,他曾经说: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同样也不能有穷的社会主义,致富不是罪过。 那么在你们的立论之下,改革开放那不就是“阿弥陀佛,罪过罪过”了吗?
反方:我们还把辩论从邓小平先生身上回到对方辩友身上吧!我很喜欢辅仁大学的校训“真、善、美、圣”,如果对方辩友真的认为金钱追求和道德追求是可以统一的话,那你不介意我把辅仁大学的校训改成““真、善、美、圣”和“钱”吧!
正方:(对不起,对方辩友,辅仁大学校训是“圣、美、善、真”,你念反了。)对方辩友,接着进一步请教你的是……第二次问您,到底希望在您的社会当中人民去追求金钱还是追求道德?第二次请问您,请您正面告诉大家。
反方:刚才我们早已经说过,我们赞成所有的人用合乎道德手段获取金钱,对方把获取、得到等同于追求,那追求的一性和主动性在哪里了呢?
正方:对方辩友说得好。(您的“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您今天希望大家能够奉公守法,能够遵循道德去追求金钱。那我再问您一次,如果一个人拼了命去奉公守法去追求金钱。这个时候两个目的是等状的,为什么那不叫“并行”,如果那不叫“并行”,那叫什么?请您告诉大家。
反方:追求金钱就是不择手段地获取金钱。我要读给对方两句话看是不是能够统一——“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和另外一句话“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追求金钱当中去”——是不是能够统一呢?

求带有hui(第4声)的成语

1、会
兵车之会 不期而会 船到桥门自会直 穿凿附会 单刀赴会
道头会尾 点头会意 鹅湖之会 风尘之会 附会穿凿
逢机遘会 风云际会 贯穿融会 贯通融会 会道能说
会逢其适 后会无期 后会有期 会家不忙 亨嘉之会
会少离多 会者不忙 际会风云 聚精会神 夸强道会
默契神会 能掐会算 能说会道 能写会算 牵合附会
牵合傅会 切理会心 牵强附会 切身体会 牵引附会
千载一会 融会贯通 融会通浃 适逢其会 社会贤达
神会心融 殊涂同会 深文附会 深文傅会 头会箕赋
头会箕敛 文期酒会 文山会海 无遮大会 兴会淋漓
心领神会 心领意会 星离月会 淹会贯通 迎神赛会
衣裳之会 以文会友 一缘一会 遭逢会遇 遭逢际会
遭逢时会 遭际时会 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贞元会合 遭遇际会
遭遇运会
2、慧
别具慧眼 聪明智慧 齿牙馀慧 福慧双修 慧心妙舌
慧心巧思 好行小慧 慧业才人 慧业文人 灵心慧齿
灵心慧性 拾人牙慧 秀外慧中
3、绘
雕镂藻绘 雕章绘句 绘声绘色 绘声绘影 绘影绘声
4、汇
目别汇分 千汇万状 融汇贯通 渊渟泽汇
5、惠
不费之惠 背惠食言 不夷不惠 齿牙馀惠 敌惠敌怨
二惠竞爽 匪夷匪惠 甘棠之惠 惠而不费 惠风和畅
惠然肯来 惠然之顾 好行小惠 惠子知我 浇瓜之惠
晋惠闻蛙 口惠而实不至 肉眼惠眉 通商惠工 小恩小惠
遗惠余泽
6、晦
黯晦消沉 杜门晦迹 风潇雨晦 风雨晦冥 风雨晦暝
风雨如晦 晦迹韬光 晦盲否塞 艰深晦涩 盲风晦雨
埋声晦迹 韬光晦迹 韬光养晦 韬光隐晦 韬光用晦
韬晦待时 韬晦之计 韬神晦迹 隐晦曲折 养晦韬光
一晦一明 遵时养晦 遵养晦时 遵养时晦
7、秽
除残去秽 除秽布新 材朽行秽 涤秽布新 涤秽荡瑕
涤瑕荡秽 佛头加秽 高凤自秽 秽德垢行 秽言污语
淫辞秽语 淫词秽语 余腥残秽 自惭形秽 赃秽狼藉
自觉形秽
8、贿
贿货公行 货贿公行 贿赂并行 贿赂公行 揽纳贿
贪贿无艺 赃贿狼籍 赃贿狼藉 招纳贿 政以贿成
9、讳
不讳之朝 不讳之路 不讳之门 毫不讳言 讳兵畏刑
讳恶不悛 讳疾忌医 讳莫高深 讳莫如深 讳树数马
临文不讳 入门问讳 无可讳言 无所忌讳 无庸讳言
以言为讳 转喉触讳 直认不讳 直言不讳 正言不讳
直言无讳 直言勿讳
10、百卉千葩 奇花异卉 奇葩异卉 鶗鴂雕卉
11、荟萃一堂 人文荟萃

版权声明:本文由乖娃娃学习网旗下成语词典收集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chengyu.guaiwawa.cn/kuozhan-huilubingxing6.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建议
苏ICP备2021055755号-2